交通事故經過與判決-以刑逼民(直行車與突然左轉的阿婆擦撞)

黃金堆滿間 wrote:
被告起訴法條是"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

告訴人確實因與被告車輛碰撞導致身體傷害,所以依法可以提出告訴

事實就是如此

你回答的內容跟我說的事情是兩回事
其實所有的車禍
我都是勸人
只要不吃虧太多
就和解吧
對於訴訟
原被告認為是正義之爭
但對法官及檢察官
這只是份工作而已
所以千萬別期望法官及檢察官
會主持正義
還是老話一句

只要不吃虧太多
就和解吧


joey888 wrote:
其實所有的車禍我都是...(恕刪)


就是有閣下這樣鄉愿的想法

才會有那麼多獅子大開口的人

支持樓主堅持下去,證據充分,讓他們賠你絕對是勝算很大的!
joey888 wrote:
其實所有的車禍
我都是勸人
只要不吃虧太多
就和解吧


老實說,和解已經不在我的選項之內

和解談判應該不會有共識,不知道要談判幾次
跟對方談判,每次都生氣,沒必要...
個人認知,和解會比走法律途徑慢
對照不是要一點點錢而已,是要好大一筆

走法律途徑,最好的狀況,這次就結束了
不好的狀況,被起訴,法院最多二審就結束了
有沒有過失傷害,對我影響不大阿...

不過我覺得,我無肇責
還是希望能全身而退

12/05 交通隊的知,對方提告
需要到交通隊作筆錄
2013/1/7 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1/15 開偵查庭

2013/1/15 開偵查庭,對照沒有出庭


紅字部份看不懂, 可以勞煩修正一下嗎? 謝謝!

happypet wrote:
鄉愿的想法...(恕刪)


這不是鄉愿的想法
這是現實面
你我都非當事人
不知面對法律的困難
一天到晚的開庭
除了折磨還是折磨
喊爽人人都會
但爽能當飯吃嗎?????
孩子
除非你是家財萬貫
除非你以伸張正義為樂
否則
100個上法院
99個都後悔
binsonwang wrote:
紅字部份看不懂, 可以勞煩修正一下嗎? 謝謝!


1.已修改
2.對照是法律上稱對方的用法,鑑定書上都是這樣稱對方

joey888 wrote:
這不是鄉愿的想法
這是現實面
你我都非當事人
不知面對法律的困難
一天到晚的開庭
除了折磨還是折磨
喊爽人人都會


請教過律師
其實車禍的法律流程沒有那麼恐怖拉!
也不用家財萬貫拉...
律師說這種案件,事證清清楚楚的
不用請律師拉,
如果有律師要求要你聘用律師,只是想要賺錢拉
如果起訴,寫訴狀免費拉
不過不用麻煩他
寫訴狀我自己來就可以

跟阿婆的家人 & 黃牛談判才是折磨阿
有理說不清,他們的訴求就是
阿婆受傷了要賠錢...
論理論法,對阿婆一家人
我的口才應該是足夠應付
上法院他們是討不到便宜的

上法院的話,被告如果事證夠的話
有權力執行反訴,
就是在同一案件中,控告對方
不用再另外提告
如果法官認同我的證據
是對方要賠錢

另外,我的特休到年底
還有 26天
黃牛,如果你看到上述
應該要有覺悟
我不會沒時間跟你耗的
支持樓主+1
請務必堅持下去,以留下一個好的判例。
中國人就是講情理法,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守法的好人永遠在吃虧。

之前小弟跟您一樣的狀況,被一個念大學的年輕人撞上。
四線道(單邊兩線),我開在內線。對方從外線衝進來撞我。
左後車門,左後葉子板受損。
不過還好對方一點事都沒有。
那時我也沒有行車紀錄器,可是,該說是平常有做好事吧。
剛好事發當時,有一對員警騎車在附近,目睹事故的發生。
當下做了記錄,還省下報案的時間。
員警跟我說,不要敲對方太多啦,還只是個小孩子。
(心裡OOXX,我從沒想過要敲對方)
後來,我跟對方的父親和解,本來要求回原廠,對方覺得太貴。
我說那就去你提的維修廠。
從頭到尾,我沒有付錢幫他們維修機車,只等著對方把我的車子修好。
(雖然後來發現那個門的隔音出了問題,一直會有風切聲... 也只好認了)
後來想了想,如果不是剛好有員警跟著。那該要怎麼灰。
就去裝了行車紀錄器囉!
樓主加油!
學習不被觀景窗限制的世界~~~Toxic
支持樓主+1

我也是被害人.現在已向對方提告.跑法院又不是恐怖的事.1.2個月去1次

當作是去學經驗.如果說恐怖的話..還不如說天天去火葬場.殯儀館 還比較恐怖吧
法院跑幾次你就會很熟啦
只是要提防被告耍賤招
用情來干擾法官
GSC~李麟 wrote:
支持樓主+1我也是被...(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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