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圖衝撞警察的女駕駛被轟八槍...

支持此事件的警員+1
只不過是一張違規停車罰單...
那名自稱受害人的女子有必要冒著衝撞警察..及八顆子彈的風險嗎
緊張不是藉口..開了八槍還不停車....心虛或是故意才是事實....
我想那位自稱受害人..就是蠻橫自傲的老百姓...
試問哪台罪犯的車會貼...我是歹徒....
什麼只是違規停車逃逸..是小案件的爛論點
可憐無辜的小警員...
我支持你的防衛行為...
綁手綁腳的用槍時機...唉...
濫用的人權的百姓及腦殘的媒體...
有些網友的回覆也實在令人心寒...
錯就錯在這名警員沒有先讓對方撞斷手或腳後..才開八槍...
這樣子應該就不會被記過了吧....
但前提是要活著.....
支持警察+1

女人也有壞蛋其程度不輸男人
犯了錯只會裝無辜

迷路的小狗 wrote:


加拿大是開放槍械...(恕刪)

開放個頭啦 不知道不要亂說好嗎

appleday wrote:
沒有重大罪證,只因為畏罪加速逃逸
罪該致死嗎?????
8槍耶.....................................

他如果是打人的話 在台灣來說是過份了點
不過 他是打輪胎耶
jk601018 wrote:
乾脆警政署長下個命令...(恕刪)

配個高初速氣槍也不錯!
timeout888 wrote:
我覺得是法治不明確 且車主自認可以離去 這才是"太誇張了吧" 要是在北美 女車主肯定吃官司


不 不必吃官司
因為腦袋直接開花 啥也不必吃了

台灣警察真是很沒尊嚴...
http://www.wretch.cc/album/victorwang99
我想大家可以一起來聲援 一下警察,不然改天,
警察會不會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阿...
加油阿..
支持員警+1

又一個不良示範...

警察同仁自己也要加加油...
扭轉一下台灣的治安吧...
bradywang wrote:
我個人認為警察用槍過當
只有在會威脅到人身安全時,才可使用警械
想一想,當時如果讓這個女子離去,有誰會受到生命財產損失,而這個女子也不是罪犯,沒有拒捕的問題.
警察的處境是該思考,但這個社會是有法律的,一切按照規定來
...
請大家參照警械使用條例
...
陳姓員警當下示意曾女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及開單,但曾女卻未理會,竟急急忙忙開著車子想離去。陳姓員警眼見曾女態度差又想逃逸,就騎警用機車從後追逐,追至大墩六街口紅燈時,將警用機車橫擋在曾女車前,掏槍警告曾女下車。

詎料,曾女一看到員警掏槍,更慌了手腳,一時情急,竟倒車後加速駛離,陳員認為曾女倒車想逃逸,立即開槍示警,並朝車輪右前輪開了兩槍,女子還是不停,再補一槍打中左後車門,子彈貫穿車門,前後共開了八槍。


同樣在警械使用條例中:

第五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六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七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此看來,除第五條中的"有受到突擊之虞時"稍有爭議外,該員警的行為應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反觀該名駕駛,在慌了手腳下還記得打入倒擋,踩下油門,所以根本就是逃逸。應該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303&ctNode=1220&mp=1) 第 60 條,多給一張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紅單;再參考 http://www.kcpb.gov.tw/pda_news_list.php?PID=1282 的案例,以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偵辦。

appleday wrote:
請各位搞清楚,台灣警察人數約10萬人
10年約殉職20人
死亡率遠低於你我工作環境下不幸的比率!!!
你知道每年職災死亡人數嗎????
所以放心,他們的安全度比之你我還要高

今天沒有人說警察不能開槍
但是要看時機........
沒有重大罪證,只因為畏罪加速逃逸
罪該致死嗎?????
8槍耶..............................(恕刪)


可以告訴我警察殉職、職業災害、還有用槍的時機
這三者之間有邏輯上關係嗎??

因為職業災害的人多,所以警察不可以開槍,害一個警察被衝撞沒關係嗎?
你的觀點令人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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