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酒駕撞 反被告和求償 頭痛中 請網友提供建議(已開庭,補上初判表 內政部和法務部的回信)


dennis10 wrote:
11.檢察官會先看你之前提供的資料嗎?
A.不會,至少在偵查庭前不會(呵呵),開庭前我很確定檢察官沒看過這個案子,不過好在有現場準備書面資料,他邊問邊翻,也很快進入狀況。摘要整理重點資訊,是一個出庭的小技巧。


檢察官對於這兩個一二審判決有沒有意見?還有對於這兩個判決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有沒有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九一號判例
依經驗

潑一下樓主冷水

不負責任的猜一下結果

樓主 應注意未注意判60天得易科罰金



在台灣 無照及酒駕與肇事原因並無直接關係的

樓主 我還是勸你

若無後顧之憂(不怕有前科)請不要和解 告到底

若要清白之身 建議還是和解好

把自己的前途操控在別人(法官)的手裡 我不幹

PS 身邊有太多例子了

PS 這官司最大贏家是政府 樓主過失傷害=罰錢 對方酒駕=罰錢 哈哈
紹興師爺 wrote:
我有認識東森和蘋果的司法記者,可以考慮讓案件上新聞,讓檢察官不敢輕舉妄動
...(恕刪)


這句是我聽過最大的笑話

哈哈

還說搞個假記者

您別鬧了 好嘛!!!!!!!!!!!!!!!!

PS 親戚多人在法院上班

紹興師爺 wrote:
檢察官對於這兩個一二...(恕刪)


報告師爺
檢察官當場完全採信
沒有任何意見

真的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那結果究竟是?
可以分享一下結果嗎?
有全身而退?
joey888 wrote:
依經驗潑一下樓主冷水...
不負責任的猜一下結果

樓主 應注意未注意判60天得易科罰金


(恕刪)


Dear Joey,

以我的個案來看
目前警方、交通隊、檢察官都表示
台灣 酒駕與肇事原因有直接關係的
您可以參考師爺提供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九一號判例
裡面有一些相關的說明

不知道是誰開始傳這個網路謠言的
但是我收到的初步研判表上
還有跟交通隊的討論
酒駕明顯是肇事主因
其餘都是涉嫌

另在出庭時,
檢察官也說明
酒駕方酒駕和不注意車前狀況、違規等行為 為過失傷害主因
完成成立
沒有任何疑慮

另外
應注意未注意要連結過失傷害的部份
您也完全猜錯了
這也是網路謠言 以為隨便講應注意未注意就可以提告
您要先舉證 有何認為有應注意未注意的事項
要有證據說明
過失傷害才有可能提告
就向檢察官在庭上對酒駕方講的:
『對方有證據證明沒有過失,你還想要提告什麼?』(酒駕方沒有任何證據)

資料來源:
我自己的出庭經驗

您可以和您的法院親戚再討論看看

dennis10 wrote:
謝大家的幫忙
剛剛已經開完庭了
想最新的進展
請到最後P11開始了解相關心得...(恕刪)




網路上最寶貴的文章

就是真實的心得分享文


好文

推一下~~~~~~~

真的是大快人心的偵訊
樓主做的很對,
別怕過失傷害罪,我方站的住腳,有證據有記錄,就不用怕對方來亂



說真的這真的奇怪
如果沒有關係
那為什麼要抓酒駕........
難道只是政府想賺罰金嗎????

如果沒駕照也沒事
那幹麻去考照..........
還是一樣政府想賺錢嗎???

還是......這是鬼島才有的???

joey888 wrote:
在台灣 無照及酒駕與肇事原因並無直接關係的

dennis10 wrote:
目前警方、交通隊、檢察官都表示
台灣 酒駕與肇事原因有直接關係的
...(恕刪)


忠言逆耳

想聽就聽
不想聽就當我放屁就好

法官及檢察官所結的案件
事後都要接受"評鑑"
(拍謝!!!我一下忘了正確名詞)
所以除非天大而百分之兩百的證據
否則都不會歸責於一方
而最好的方法
就是
各打50大板
而樓主的這案件
就是這樣
不要不服氣

法律案件對當事者是正義的延長
對法律人只是餬口及領終身俸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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