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去申訴或提出行政訴訟吧
不要讓這些政府機關便宜行事
czlchen0910 wrote:
申訴或行政訴訟到最後...(恕刪)
aggregate wrote:
很多人著重在於單時間點的問題
但不論對於違規或是刑責的論定,仍然有其它可佐證的事物參考
而這些參考即便不是在現刑犯,或是證據不足的情形之下,得已做為輔助與判決之用
舉例通姦罪:
抓姦要在床,但是破門而入後,兩人衣杉完整,但垃圾桶有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女子辨稱僅幫男生打手槍,沒有性行為,法官駁回,判定通姦成立
另一例僅在妻子手機裡,發現與小王的露骨簡訊,法官仍可依內容判定小王與妻子通姦罪成立
以上新聞各位也履見不鮮,每個當事人也不都否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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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講的是,前面也有幾位前輩提過
樓主已承認當日有經過該路段,除非是日期完全錯誤,要不然
第一、樓主確實行駛路肩
第二、拍攝時間確實是尚未開放
那當然員警也可以當時畫面,來認定影片的真實性,例如:
「該時段路肩是否為開放,可依當時路肩車流量,做出簡易的判斷」
竹北交流道八點的流量,很容易就看的出來是否路肩該時是否為開放的。
說句實話,你去申訴,我也認為有成功的機率
但是,這罰單其來有自,員警也不是白吃,由其是走過竹北交流道的人,一堆想貪小便宜的人
aggregate wrote:
很多人著重在於單時間點的問題
但不論對於違規或是刑責的論定,仍然有其它可佐證的事物參考
而這些參考即便不是在現刑犯,或是證據不足的情形之下,得已做為輔助與判決之用
舉例通姦罪:
抓姦要在床,但是破門而入後,兩人衣杉完整,但垃圾桶有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女子辨稱僅幫男生打手槍,沒有性行為,法官駁回,判定通姦成立
另一例僅在妻子手機裡,發現與小王的露骨簡訊,法官仍可依內容判定小王與妻子通姦罪成立
以上新聞各位也履見不鮮,每個當事人也不都否認到底?
nicefully wrote:
沒裝行車紀錄器,先接一張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 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