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舉證的責任是在行政機關
放心去申訴或提出行政訴訟吧
不要讓這些政府機關便宜行事

czlchen0910 wrote:
申訴或行政訴訟到最後...(恕刪)

aggregate wrote:
第二、拍攝時間確實是尚未開放
那當然員警也可以當時畫面,來認定影片的真實性,例如:
「該時段路肩是否為開放,可依當時路肩車流量,做出簡易的判斷」
竹北交流道八點的流量,很容易就看的出來是否路肩該時是否為開放的

個人不是很認同以上的想法..

第二、拍攝時間確實是尚未開放==>當事人宣稱是有開放的。是有可能因為行車記錄器的時間偏差,造成判讀上認為"拍攝時間確實是尚未開放",這段說法是有疑慮的!

「該時段路肩是否為開放,可依當時路肩車流量,做出簡易的判斷」==>這不是直接證據,只是常理的推論。會不會剛剛好那天,就真的只有那台車,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
建議先申訴吧...那些勸樓主乖乖繳錢的通常都是抱持著..又不是我繳錢得心態回的XDD

申訴失敗也是一樣要繳錢,何不嘗試看看呢,今天就算是樓主真的違規...去申訴也是有機率免罰的。
因為...懶得查證...所以有人申訴就寄罰單,被罰的人申訴就撤銷罰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我看多了...

你申訴對他提出的證據"照片"時間點做出質疑,檢方需要提出影片紀錄作為證據,如果當初申訴你的人只提供照片截圖或是影片也沒確實錄到該有的資訊,罰單撤銷機率很大,且如果檢舉沒附影片,我相信那個檢舉民眾也不會特別備份才對,畢竟檢舉這個沒賺錢...對方不可能好好備份的,且罰單撤銷他也不知道...

不要害怕處理過程麻煩...有機會就去試試看,且也有蠻多人認同申訴是會成功的,失敗!? 就繳錢呀,跟你現在放棄還不是一樣結果...。
nicefully wrote:
沒裝行車紀錄器,先接...(恕刪)

這是.....大車用的.....= =

跟一般錄影的紀錄器是不一樣的..

aggregate wrote:
很多人著重在於單時間點的問題
但不論對於違規或是刑責的論定,仍然有其它可佐證的事物參考
而這些參考即便不是在現刑犯,或是證據不足的情形之下,得已做為輔助與判決之用

舉例通姦罪:
抓姦要在床,但是破門而入後,兩人衣杉完整,但垃圾桶有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女子辨稱僅幫男生打手槍,沒有性行為,法官駁回,判定通姦成立
另一例僅在妻子手機裡,發現與小王的露骨簡訊,法官仍可依內容判定小王與妻子通姦罪成立
以上新聞各位也履見不鮮,每個當事人也不都否認到底?
--

我要講的是,前面也有幾位前輩提過
樓主已承認當日有經過該路段,除非是日期完全錯誤,要不然
第一、樓主確實行駛路肩
第二、拍攝時間確實是尚未開放
那當然員警也可以當時畫面,來認定影片的真實性,例如:
「該時段路肩是否為開放,可依當時路肩車流量,做出簡易的判斷」
竹北交流道八點的流量,很容易就看的出來是否路肩該時是否為開放的。

說句實話,你去申訴,我也認為有成功的機率
但是,這罰單其來有自,員警也不是白吃,由其是走過竹北交流道的人,一堆想貪小便宜的人


法官自由心證過大是目前台灣人普遍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交字第54號去查查看吧

節錄重點如下
(三)依兩造前揭所述,可知本件爭點為:被告依據民眾檢舉所提
供行車紀錄器之擷取照片,認定原告係於系爭路段非開放行
駛路肩時間之上午9 時16分行駛於路肩一情,並據以裁罰,
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1.按「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
,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定有明文
。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
條、第23條第4 款分別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
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
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
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必要時得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民眾檢舉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據此,民眾檢舉違規,若已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
而得以查證其真偽,或僅敘明違規事實,但經交通勤務警察
前往查證當場親見違規行為,則其舉證責任已盡,固無疑義
;但如所提供之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充足全
部之處罰要件,亦未能由員警確切查證者,則不能認為舉證
責任已盡。是以,若民眾所附之科學檢舉資料,並無法確定
違規日期及違規態樣時,即屬「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
無法查證」,而不應舉發之。
2.查本件民眾檢舉時所提供之翻拍相片,其顯示之攝錄時間固
為「9 時16分26秒」(見本院卷第7 頁),依前揭說明,並
非系爭路段開放路肩通行之時間,惟查,一般會顯示出時間
的電子儀器產品,在啟用前都必須先經過設定時間之手續,
之後才能開始正常使用,而之後該儀器所顯示的時間,將是
根據當初一開始所設定的時間而往後延續,所以該儀器一開
始設定的時間是否正確,就會影響其往後所顯示的時間是否
正確。本件檢舉相片既然是由民眾依其儀器攝錄後所提供,
則該民眾當初就該攝錄儀器的時間設定是否正確,即為本件
之重要查證事項,惟從卷內資料均無從查考,是該檢舉相片
所顯示之時間的正確性,已非無疑。況且,縱認該民眾當初
就儀器設定之時間是正確的,但機器運作一段時間後亦可能
產生誤差(例如:就像電子手錶使用一段時間後,也會產生
時間的誤差,且使用越久,誤差將會越來越大),則該民眾
何時開始使用該攝錄儀器?使用後是否曾按時調整或校對儀
器之時間?又其調整或校對是否合乎正常、標準程序?以上
種種疑問,依卷內資料亦均無從查考。從而,本院自難僅憑
上開民眾檢舉照片,即認定原告當天係於「上午9 時16分許
」行經系爭路段之情。準此,可認本件民眾之檢舉資料並不
完整、明確,即有「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之情形,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是依上開說明,即應不予舉
發。

如果如樓主所說,只有一張影印照片,是沒有辦法證明甚麼的
sis1352 wrote:
跟時間一點關係都沒有...(恕刪)


不好意思,你lag很久了,
這段小弟天天走,早就開放天天可走路肩 ...上班日~7點開放到早上10點 假日~7點開放到下午1點......
aggregate wrote:
很多人著重在於單時間點的問題
但不論對於違規或是刑責的論定,仍然有其它可佐證的事物參考
而這些參考即便不是在現刑犯,或是證據不足的情形之下,得已做為輔助與判決之用
舉例通姦罪:
抓姦要在床,但是破門而入後,兩人衣杉完整,但垃圾桶有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女子辨稱僅幫男生打手槍,沒有性行為,法官駁回,判定通姦成立
另一例僅在妻子手機裡,發現與小王的露骨簡訊,法官仍可依內容判定小王與妻子通姦罪成立
以上新聞各位也履見不鮮,每個當事人也不都否認到底?

不完全正確
通常缺乏直接證據是可以拿間接證據來輔助
但它還是證據,還是得證實證據的公信力
例如你舉的第一個例子,垃圾桶有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還是得證明衛生紙上的精液有男女生的 DNA,否則還是不足採信
不然要是上一個住戶留下來的,不就 OOXX
第二個例子也要證明手機真的是當事人所有且有使用,簡訊電話也是女方的 ... 等
意思就是說間接證據也要有公信力才行

回到主題上,相信執法單位是因為便宜行事,所以直接送出罰單
反正當事人認賠就交錢,不認賠就申訴
但不代表這個照片的證據是有效的
警察沒有直接當場捉到違規,拿照片、影片等間接證據來輔助是可以,但也要間接證據是有公信的
至少就證據來說,私人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器時間就沒有公信力了
先不管樓主是否真的違規,就這個證據來說是不足的
沒有提出 "合理" 的證據,就只能無罪推論
這和你提的例子都是不相符的
享受生活 http://richiestyle-lavie.blogspot.tw
如果沒記錯,這條法令是針對大型車輛,文中所指行車紀錄器與我們一般指的不同。

另外,即使有裝行車紀錄器,兩個月前沒發生事故的影片,也早洗掉了吧?

nicefully wrote:
沒裝行車紀錄器,先接...(恕刪)

nicefully wrote:
沒裝行車紀錄器,先接一張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 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不懂莊懂,完全亂套用!

交通部為加強運輸業砂石車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有以下四種新作法:

1.規範裝設行車紀錄器,以防止超速肇事:增訂大型車輛未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領牌照之八公噸以上大型輛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以嚴防超速行為發生;若有大型車肇事時,則可依行車紀錄器資料做為速度之研判,以防杜肇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


請問樓主是開"運輸業砂石車等大型車輛"嗎?

superfat wrote:
其實你說的也有理
只是
當你被別人告了
此時只有你能提出可以證明你清白的事證
譬如
你也有行車記錄器有拍到可以走的告示牌
所以你才走的
不然是
應該要去繳錢的命

平常就算有開放本人還是不走路肩的)

誰說的!用了不合理的證據,就不能當做成證據!
沒有證據,還來違法?
根本不需自提證據。
現在台灣的法律也是要證明人家有罪,而不是被告者需要提出自己的無罪證據!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