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自由心證在判斷對錯,沒有根據中華民國的交通規則在行駛。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何謂安全距離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例:若車速達到80公里/小時,則小車須保持在40公尺以上才算不違規。100公里/小時,則應保持在50公尺以上。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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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輛超車的BMW犯了什麼錯誤?
非常明顯阿,由於加速車道即將封閉,他必須趕緊切入外側車道,但是他並沒有依照第六、七、八條所提,保持明文規定的與後車有安全距離,就切入車道,竟然一大堆人還認為是原PO有問題,交通規則都不用看的嗎?
如果大家都這樣超車,只能寄望後方來車剎車減速來拉開彼此距離,否則肇事機會不怕沒有。
原PO有什麼問題?開太慢?一點問題都沒有。
大家都在談論第七條,由加速車道進入主線道要加速,其他錯誤卻忽視不看,甚至不認為有錯,難怪糾紛一大堆。
直線車道擁有絕對的行駛路權,雖然應該加速進入主線車道,但不能因為加速車道即將封閉就可以急速強行切入,沒有辦法與後車保持安全距離,就不應該貿然切換跑道。
開車不是講【我認為】【應該是】【大家都】【一般來說】
都是有生硬的規則在背後支撐,優先順序對錯都是看路權,若不懂的,應該要多看交通規則再上路,否則批評別人危險駕駛,其實自己才是隱含肇事的危險因子。
我認為台灣交通事故會一大堆,不是因為開車技術,而是許多人根本沒有嚴格遵守已經制定的交通規則,甚至根本忘了交通規則或沒熟讀,反而都用符合自己習慣的開車模式去斷定事情的對錯。
切換車道本來就是自己要注意前後左右的安全間距,撞到還能怪前後左右開太慢離太近,是非顛倒鬼扯一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七條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九十八條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一百零二條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psza wrote:
引用了一堆法條確實不易
但如果把影片送去檢舉的話
我猜警察會回覆「不宜舉發」
另外,小車時速減半的安全距離
應只適用於同一車道的前後車
影片的情形應不適用該規定)
若沒有明文特別規定,所有車道都適用。
行車要保持安全距離,要進入另一車道也要有安全距離。
最基本的安全距離如何定義,不是你或我訂的,條文很清楚解釋了。
交通規則寫得非常清楚
直行車擁有最優先的行駛路權,要切入幹道的駕駛者,必須要【確定】彼此有【保持安全距離】的前提下
才可以進行切換車道,若不能確保有安全距離而執行切入車道,都是錯誤的。
警察會如何我不想猜測,台灣執法人員標準寬鬆不一早不是新聞。
只是想要擁有安全的開車環境,駕駛者必須清楚知道自己本身的行為是對或錯。
有些可能是多數駕駛者的潛規則,但是那些潛規則可能只是因為大多數人不遵守原規則而生的畸形產物,
並不能代表真正的是非對錯。(例如有些人說遇到交流道,會切到中線車道,但實際上,交通規則教育我們不要任意變換車道,真正該煩惱擔心注意的不是開在外側車道的人,而是在加速車道上要切入外側車道的駕駛者,不應該去威脅到直行車的優先路權。就是因為要入幹道的駕駛者素質優劣不一,那些外側車道的駕駛者才要想出另一套自保的開車守則,而那些開車守則,很可能又會產生出另一個危險因子。)
真正規則是交通法規,因為這些都是清清楚楚的條列式規則,不需要辯論,也沒有辯論空間。
誰是路權優先使用者,誰就是老大。切入車道只要直行車道車輛需要剎車減速因應,都代表切入直線幹道的駕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那台BMW最佳處置是,既然無法在加速車道結束前安全切入主要幹道,就必須等到原PO那台車通過,
再找適當機會切入,今天只是恰巧沒發生意外,如果哪天外側車沒有注意,而切入幹道者又一心只想直接
超過直行幹道的同向車,而不是遵守變換車道該有的紀律,那就可能相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