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撞死違規騎士 遭判刑8個月

個人認為這法官有偏袒原告的感覺,單車速,鑑定出來都無超速,50多公里,法官個人自己認定70多公里,

原告的話都可信,被告的話全不可信,

小弟認為被告車頭撞上兩位死者,本身就帶有過失,但依比例原則看,

是真的過重了,

小弟看過不少有問題的判決,法官故意偏袒另一方,明明有證據,且一審都審過了,
二審硬說沒證據,判輸,到最高才發回,理由是證據一審都審過,且無議異,二審竟還硬凹,沒這件事,

反正司法官只要收錢部分沒被抓,案件想怎麼判全是司法官權利。
(以上跟本件事無關,單純個人感想)


小林董 wrote:
個人認為這法官有偏袒原告的感覺,單車速,鑑定出來都無超速

金山分局101 年9 月10日新北警金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略以:「...該車(按:被告車輛)肇事前車速約在每小時65至69.7公里之間,到達路口發現機車左偏,車速降低至每小時53公里。」

該路段速限60,肇事前有超速,看到機車才減速
fanrien wrote:
多用腦培養敏銳的觀察...(恕刪)


反正祝你 大德 事事都閃的過

三寶全都散退...

開車一路順遂


開車要搞到比反應????????????????????????


人人遵守相關規定
大家在信賴保護原則下騎開車 我想車禍一定少之又少


總是有人幫這種三寶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騎車方式辯駁


莫非是要求汽車駕駛有 超人般的觀察力注意車子方圓1公里之人事物


厲害!!!!


反正祝你 大德 事事都閃的過

三寶全都散退...

開車一路順遂

另外 我相信你很用心 但用心就能免除一些荒唐三寶黏車行為??

以及 我告訴你 我比你用心
我現在喇叭被我按壞1個 提醒所有靠近車體之物體
但在台灣 難保不會被打
但不按的後果就是上調委會 車鑑會 偵查庭 民事庭2年
還上過報紙



刑事 檢察官直接判免責不起訴
民事 跟我要800萬 最後 260萬 保險打發

哪一天你遇到三寶 三寶的親友們跟你要錢嘴臉
再上來跟我請教 跟我要律師電話
律師費 一共16萬!!

另外車鑑會 一直不是很公正的單位 問題他又是民間機構 無從監督
拿了錢 也抓不了

多謝檢察官明察秋毫....小弟在這磕頭感恩!!

還是祝福您 還是平安出門 平安回家..






一般人習慣的道路「潛規則」不一定是對的
vminawa wrote:
總是有人幫這種三寶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騎車方式辯駁

速限60,女駕駛開到65~69,也是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
原來是眼力有問題

vminawa wrote:
總是有人幫這種三寶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騎車方式辯駁


你的祝福我收下了 謝謝啊
同樣的祝福也送給你囉

聽得出來你的遭遇很慘烈
車鑑會沒甚麼用我也認同
不過事實擺在那,我誰也沒幫
速限60,女駕駛開到65~69


別忘了

在台灣 速限60 可以開到69 這也是潛規則......

我忘了告訴你們我當時 時速只有30 卻搞兩年 被要八百萬.....


總之 會上來討論基本上都是重視交通安全的

希望重視交通安全的人 越來越多
大家彼此騎開車都小心!!

vminawa wrote:
速限60,女駕駛開到...(恕刪)


規定最好不要只光撿自己有利的那段看,等到出了事才知道不是那回事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都出人命了,還能說是情節輕微嗎?不管是甚麼潛規則,都不應該隨便拿來套在兩條人命的問題上。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違反以下討論區規則:

wetty wrote:
一般人習慣的道路「潛...(恕刪)

那條路在核二廠附近的速限是70,到了車禍現場附近才降速,到了隧道口剩50
raven77 wrote:
規定最好不要只光撿自...(恕刪)

每次看到有人在車禍事件拿這條出來宣稱是淺規則我都是笑翻。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是警務人員開單時的統一裁罰基準,不代表在時速限制60的路段跑65至69發生車禍後仲裁單位會因此認定沒超速事實,文末『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不是寫好玩的。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此案過失致死二條人命成立, 判8個月, 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我想見人見智...

肇事女駕駛在影片中申訴, 似乎是認為自己完全沒錯, 過失傷害不應成立, 要拼無罪, 個人就不敢苟同.

法理上,
影片中汽車與機車, 法官認定為前、後車關係, 一般認定後車撞前車, 後車是100%肇責的, 但法官卻認定後車肇責比較小, 這樣法官是偏坦原告? 還是被告? 相信大家自有定見.

現實上,
很多人問, 這樣的速差之下, 有誰來的及把車煞停? 我想很難.
但重點不在於事發當下, 而在於事發之前.
後車遠遠就可以看到前車己經放慢車速, 後車就要注意前車, 視路況放慢車速因應,
判決書, 法官很明確的說明此一觀點,
【應注意行車狀況,減速慢行,在目擊前方有被害人黃六郎所騎機車,應注意行車狀況,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卻猶以時速約50、60公里前行,快速接近前方被害人黃六郎所騎乘機車,致煞停不及,由後方追撞機車,造成被害人2 人死亡之結果】

所以不要再問法官自己能不能煞的住, 法官認為肇事車不應該如此快速接近前車, 致雙方於危險之中.

路上常常看了, 機車慢速行駛在路邊, 而汽車駕駛,卻以高速近距離同車道超車,
這種快速接近, 刷卡的超車方式, 讓機車駕駛的壓力, 一個不慎, 就會造成傷亡.

看了這個案例, 更應要提醒自身, 尊重機車路權, 尊重生命, 和機車進行同車道超車時, 要更加謹慎小心, 避免刷卡式超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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