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yshih wrote:法官不會理會的超速車...(恕刪) 法律怎麼定就怎麼判。除非修法,定義出佔內車道的標準。例如沒超車動作佔用幾分幾秒叫作佔用內車道。超車要幾分幾秒需回到中線或外線。為何5年才有2個佔內線被罰的案例。就是因為法律定義不明確。導致很多人一開口就會說都是有人龜在內線造成車禍。然而龜的定義連法律都是模擬兩可。有人可以代替法律定義出龜的標準嗎?好像在中外超速被合理化的感覺。按速限開車對部份人來說好像很難。希望早點立法,定義佔線的標準。
figo029 wrote:同感,那場不幸的車禍發生時,超速車前方中線跟內線同時有車,這三臺車的關係應該是要被檢討的才對,而不是排除掉內線佔用車。如果肇事車輛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是錯的話,那佔用內線的車也是錯的!因為這樣造成傷亡,超速固然有主要責任,同時間佔用內線的車也一樣有責任。攝影車前的那台內線佔用車應該提出他合理佔用內線的理由,以完整釐清這場車禍的主要次要因素。 那如果今天3台車位置一起往右搬一線,3台車是不是一樣要檢討?今天他超速,不管內線外線,通通一樣結果
在指控別人時也得拿出證據,甚至還認為與事故有關,認為內側車道是龜車,憑的是什麼?影片10秒後白車從車旁急駛出現,在內側開10秒就算是龜車?即使時速117,與前車在幾乎是最短安全距離。龜內側當然是不好行為,也會被罰款,但指控別人總要有事證。
danyshih wrote:目前法律就是未達最高...(恕刪) 因法律規定內線為超車道,卻又說小車得以最高速線在不塞車下可行駛,互相矛盾的條文。此外,因板上有人說龜在內車道才是這次車禍的原因,我不能認同,肇事車超速,未保持車距才是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