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ABI1971 wrote:
從第一頁到第八頁幾...(恕刪)
"是妳自己要穿那麼暴露,又愛晚上在外面到處走,被人家強姦也是應該的,強姦者的作為一點都不超過...這就是現在台灣大多數人的價值觀嗎?"
不是,這是你的價值觀。
我想這個例子有很大的問題,大多案例都是以撿屍為例子,"妳自己喝得醉倒在路旁,被人撿走之後趴趴趴趴..."
沒有人說"強姦者一點都不超過",不需要接受制裁,
只是覺得雙方都有錯,為什麼要喝到自己不省人事,不懂得自保...brabra..
"機車的騎乘方式不對,但汽車就可以這樣對他連續施行逼車的行為嗎?"
說真的,看完這些片段之後...我覺得逼車的其實是機車
君不見汽車原本開得好好的,機車卻一股腦想往前擠
請問對錯?
至於前面有大大已經對於"機車這樣的騎乘方式會造成汽車駕駛人身安全的危害嗎?"這段話解釋了,
誰說不會!?
另外可以抽空到youtube上去看一下Part 3的片段,
明明外側車道很空,卻又減速跟跟在汽車後頭,保持安全距離,又一付就是挑釁的意味....
不檢討自己的過錯,先PO網取暖,
請問騎車的人,價值觀又為何?
"說實在話,看到多數人這樣的言論實在讓人心寒。"
說實在話,三部曲看下來,發文者取暖失敗。
Nikon D90 + D300s +Tokino 11-17mm + Tamron 17-50 + Sigma 105mm +Nikon 70-300 vr
adducul wrote:
釐清一下法的部分
事實上左側超車是合法的,右側超車才違法
平面道路,一般道路之同車道超車合法
是嗎?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人間五十年、化天の內を比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 一度生を受け、滅せぬ物のあるべきか。
WASABI1971 wrote:
我從頭到位都沒有說『機車的行為沒有錯』,
你指責『連續逼車及亮刀行為是不對』,但也沒說『機車的行為沒有錯』
許多網友指責『機車的行為是不對』,但也沒說『連續逼車及亮刀沒有錯』
端看你站在什麼角度
WASABI1971 wrote:
強調的重點是用路人應加強對『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對生命的尊重』,
這你更應該對機車駕駛說
WASABI1971 wrote:
二方面,是我不能苟同『因為他人違規在先,我就有權力對他人做出逼車的行為』這樣的價值觀,
我想這裡沒人會這麼想,很多人頂多酸「機車駕駛活該」而已。
WASABI1971 wrote:
尤其是連續近十頁的回文,都少有人批評連續逼車及亮刀的行為,
莫讓一些錯誤的觀念和價值觀無形中成為社會的潛規則,
如此而已
你也沒批評機車的行為,充其量也跟這邊的網友一樣,不用自視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