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在(452)對於重機行駛國道的有疑慮 那就試辦 !


Johnny_depp wrote:
這條真應該刪掉不管...(恕刪)

不是原本就如此嗎?
別讓任何人告訴你,你不能做什麼。 即使是我也一樣。 如果你有夢想,你就要去捍衛。 你想要什麼,就要努

sp013719 wrote:
說那麽多不就是為了...(恕刪)

怎麼不會有有錢人開著超跑或屁孩開著神車上高速公路拉尾速嗎?
別讓任何人告訴你,你不能做什麼。 即使是我也一樣。 如果你有夢想,你就要去捍衛。 你想要什麼,就要努

peenchun wrote:
假日走一趙北宜公路...(恕刪)

北宜公路是山道,跟高速公路路況不同,這也能拿來比較?
別讓任何人告訴你,你不能做什麼。 即使是我也一樣。 如果你有夢想,你就要去捍衛。 你想要什麼,就要努

cx3500b wrote:
重機摔落地面後 絕對不是瞬間停留在原地 !!
而是會高速以落點的切線方向滑出

這時候後面的汽車駕駛可以輕易的做出閃避或減速的動作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 我來開車 你來騎車雷殘試看看 看看是不是真的容易讓轎車輕易閃過??

閃得過我支持你的論點 閃不過GG自己算

我是不相信所有狀況汽車駕駛可以輕易的做出閃避或減速的動作啦 壓到只能說眼睛業障重~

打從10多年前大學時期就騎過無牌重機 沒有公升級 但至少小400騎過一陣子

那時候哪有紅牌 只有黃牌、臨時牌 但大部分都無牌 騎過一陣子的台三大埔

當然也摔過車 每次都像你講的能全身而退? 我覺得很多都是好運加命大

當然護具齊備是一定要的

之前有大約60公里就摔出去的 地上滾了3圈外加一些小飛行

意識是清醒的 還想用手撐著不想滾這麼遠 但我跟你講~ 根本停不下來 方向要自己控制也很難

還好後面沒有轎車、卡車 要不然一定非死即傷

現在已經不騎重車好一陣子了

我覺得重車會讓人印象不好 是超速與違規嚴重

超速不用我多說 台3線哪台騎重機不超速 之前去北宜我真的有看過一個阿伯 那真的是跟汽車一樣速限騎 騎氣質的

更不用講西濱等這些快速道路 每個都比汽車快

另外我想更大的問題是 過到塞車時 重車如何自處?

乖乖排隊跟著汽車嗎?? 別傻了 之前端午連假西濱台中大安道苗栗苑裡段大塞車

因為蓋高架橋的原因 道路路縮減 速限下降 是我眼睛業障重還是怎樣

全部重機只有一台黃牌的肯跟著汽車依序排隊前進 其他的哩? 從兩台汽車中間插隊的

兩線縮成一線時 更多的是直接殺路肩 汽車都沒這麼屌 特別是這種重機"車隊"出遊的

只要帶頭有人這樣幹 後面跟著的一群都一樣

假日看看這樣的騎車素質 要開放路權?? 難怪大家反對
cx3500b wrote:
很多人最擔憂的點是...(恕刪)


基本上 你的說法違反國中物理學

而且重機早就上路了 普遍觀感不佳 您何不先檢討自己的騎乘方式? 而不是說大家都一樣爛 所以我也很爛?

但如果您願意簽生死狀 我會支持你 就像你說的 自己的決定 自己負責

如果不願意簽或牽拖別的車種 就別提了
已經上啦~

國三甲啊~

重機有變死亡人數最多的嗎?

你的論點怎麼來的?數據?研究?


kingkins wrote:
自己都講目前國道死...(恕刪)
我曾經強烈的建議不要開放重機上國道~
因為當重機族不小心摔車或被擦撞時,滾動的方向及情況是很難去估計,畢竟要看當時的車速及四周行車環境...
在高速下摔倒時,姑且不論自己受的傷害有多大,更要看當時後方及四周要閃避那位騎士及機車的其他車輛距離...
若是小型轎車加上距離夠長可能還閃的過,但若遇到大型車的話恐怕就...難以避免...
開放重機上國道的前提是要先讓駕駛人建立良好的行車習慣及觀念,不然再好的行車環境終究難敵三寶或不守規矩的人~
就目前現況來論,這是一條很遙遠且難達到的路~~~
csshvci wrote:
已經上啦~國三甲啊...(恕刪)


又是國三甲啊

您乾脆說 我家游泳池都沒死過人 所以全部游泳池都不會死人算了

何不討論已經開放的快速道路呢?

大家都看的到 公平....

很好玩嗎? wrote:
北宜公路是山道,跟...(恕刪)


人家回文是在說重機騎士的素質,誰跟你扯路況了,中文不好? alright, will it be better if I speak English?
很好玩嗎? wrote:
不是原本就如此嗎?...(恕刪)


沒爬文,此版有重機騎士反對嗎?

呼籲所有要上國道的重機騎士及其他汽車駕駛一起呼籲提議修法廢除"應注意未注意"這條規定

1. 要上國道的重機騎士應該可以先開第一砲,跟交通部訴請廢除
2. 或者跟交通部訴請提議,要上國道的重機騎士,自願放棄此規定對於其他用路人的法律效用 (當然這只是天馬行空)

不過至少可看到上國道的重機騎士的決心及有心解決其他汽車駕駛人最大的擔憂

3. 當重機騎士開砲後,其他汽車駕駛人也一同響應廢除"應注意未注意"

4. 民氣可用,全部用路人一起上街頭訴求修法


交通部100.06.24.交路字第1000034905號wrote:
本  文:
主旨:貴局函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有關「應注意車
前狀況」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5月18日北市交管字第1003085666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條明文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
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
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另依同條例第92條第 1項授權規定事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應遵守
之行車秩序規範及應注意之義務,係有相關之規定;而違反其規
定事項,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應予處罰之違規行
為,當依條例規定處罰之,另如非屬條例規定應予處罰但為規則
所規定應注意之義務事項者,則於事故責任釐清時係為考量之因
素之一,惟應注意義務之事項,仍需依個案具體客觀事實據以考
量,合先說明。
三、案內貴局所提似貴轄執法機關於相關事故處理時,均先課以車輛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應注意車前狀況」規定之
義務乙節,應有誤解規則規定之意旨,係屬實務執法檢討之課題
,並非因上開條文之規定,而致生貴局所稱無法落實相關路權行
車秩序規範之事宜。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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