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時速已經最高上限了,如果已經這樣的時速,也代表沒有堵塞現象,你一定一直行駛快車道,快車道是屬於超車道,既然有時間被閃大燈,也代表你佔用快車道,回去一般車道有什麼困難嗎?,對方可能超速,被開單也算他倒楣,我們不需要用生命跟他賭吧a73905 wrote:以定速120km/...(恕刪)
給樓主...但其實不論你的時速為何,當超車道後車時速比你更快時,若前車未讓出內車道是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就算你開到120 km/h行駛在最內車道,當後車要超車你未讓出車道時就會被罰。而雖然後車因超車而超速是事實,但國道超速的罰鍰是3000元起,因此佔用內車道的人還是罰得比較重。簡單來說佔用內車與超速是兩個獨立的事件,前車不能因為後車超速違規而佔用內車道,兩者都會吃上罰單。
是在晚上行駛嗎?會不會是你沒開大燈後車在提醒你我常常在路上遇到晚上不開大燈的尤其在高速公路很危險我也是會閃大燈提醒,避免誤會不敢閃太多次,不過沒有一次成功過,前車依舊不開大燈我只好離她遠一點自求多福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提醒別人忘了開大燈?
YOGI wrote:是啊!讓超速車輛快樂行駛超車道,超車道變成違法飆車道-這就是超車道的作用捏?! 真的好棒!為了不要讓別人違法飆車,寧可肉車擋車,被撞了也在所不惜!這種無私的愛應該是喜歡開內側的車都有的吧!明明是沒有公權力的人民,都寧可不拿國家薪水,也沒有國家認證的測速器即使如此,都還是要自己當警察,自己開快可以,別人比我快就不行,因為比我快就是飆車!所有的車都要照我的錶速為準!我的錶速比國家認證的測速器還有公信力!你們的飆車行為太危險了,我要擋下來!真的是好棒棒無私的愛!太偉大了!這種無私的愛應該是喜歡開內側的車都有的吧!
harker633 wrote:我可以跟你說,這個...(恕刪) 呵呵!!你的國語文程度真好!!你要這樣自我解讀.也是可以的. 我沒意見.已經懶得再講了.反正大家各自解讀.解讀的對錯已經不重要了.你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希望台灣能夠因為你們的存在而更美好!!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