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車車 wrote:
違規地點:林口區文化三路一段與文化三路一段249巷口。
違規事實: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逕行舉發之採證照片,全部共兩張如下:(本案-黑色轎車)
由上面兩張照片可知:
一、逕行舉發的車道緊鄰三井賣場,該車道是該路段專門、直接、獨立且唯一進入賣場停車場的車道。(賣場警衛所站之處,即是賣場停車場入口)。
二、黃色及紅色障礙物,連續且不間斷(斑馬線上也有三角錐)的區隔賣場車道及一般車道。
三、賣場車道的顏色(淺灰),明顯不同於隔壁的一般車道(深灰)。
綜上所述,難道只有小弟會沒注意到這個紅綠燈嗎?小弟真的覺得很冤,因為上述三項理由,小弟當時認為此車道已屬賣場內部之範圍,所以根本不會特別去注意此通往賣場停車場之專用車道內,竟然還有紅綠燈、停止線、斑馬線等的問題,這樣被開闖紅燈,真的覺得很不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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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
這張罰單不是小弟第一張罰單,但卻是小弟第一次想到要申訴的罰單
因本件之闖紅燈違規不同於一般的原因在於
本案所爭執之道路已被裝飾、擺設、偽裝成「直達三井停車場之專用道路」
此時若再照一般之標準,要求駕駛人如平常一般的注意到紅綠燈、斑馬線或是停止線,真的會有爭議。
哪裡有冤?
紅燈停,綠燈行。
這麼清楚明白都沒辦法遵守,何冤之有!?
本案所爭執之道路已被裝飾、擺設、偽裝成「直達三井停車場之專用道路」
是警察為了要開單弄的?警察不會這麼做的!
是賣場要大家進去消費弄的?很可能是!
它弄你就信?真好騙啊!
被騙也喊冤?何冤之有!?
申訴是民眾權利,不用po網來問,要申訴就去申訴,一定會受理的。
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有燈號管制 又是交叉路口
沒有其他的要件 違規事實明確
扯反光柱也不會讓違規事實變得情由可原
就本件舉發案來講 事實上這個路口就是有燈號管制
事實上你就是闖了過去
路面鋪水泥那是"剛性路面" 走走停停車輛對路面的破壞力殺傷力很大
改鋪剛性路面可節省養護時間與成本 在這裡鋪這個很適合
也是市政府鋪的
反光柱是市府裝的 為了引導車流 還畫上淨空區 算是很搞剛了
交通錐應該是三井 因為之前市府要求三井提出交通管制計畫
這應該是他們放的 俺不是這單位的我不熟細節
總而言之不會過 就我在交通部門的經驗
你要提出行政救濟也沒關係 浪費彼此的時間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