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allen.yea wrote:
如果今天過路口時是...(恕刪)


99%的台灣人都是過馬路慢慢走
好像整條馬路都他家的一樣
看到變黃燈了還在逛大街
這種被撞死了活該哦
緑茶、麦茶、ウーロン茶、でもやっぱり〜あきちゃ
小弟在多年前騎機車停紅綠燈,有個阿嬤騎腳踏車從旁邊側撞我的機車,我沒跌倒他摔車了

結果他受了傷....我還賠他錢!【賠六萬還七萬我忘記了】

到後面肇事好像跟誰對誰錯沒有太大關係,看誰傷的重就贏了...哈哈 這就是台灣法律阿!

Akicha wrote:
99%的台灣人都是...(恕刪)


別廢話,看你敢不敢撞囉

ChrisOrton wrote:
看到這則新聞大家覺得到底是誰有問題呢?
台灣應該要綠燈停紅燈行獨步全球嗎


長年以來台灣不就是:
大車撞小車,大車賠,
汽車撞機車,汽車賠,
機車撞腳踏車,機車賠,
腳踏車撞行人,腳踏車賠.
行人撞行人,直接幹架.

台灣的法律有交通基本規則嗎?有受傷or往生的就是大.....

每個都講”誠意“,若沒有去醫院探望就像是無惡不赦的壞人.
有機會就要再敲一筆“精神賠償”,被撞的沒要個幾百萬不放過,

一切的誠意就是錢而已,但每個都講得很清高......而實際上多數都是貪婪無厭的.
開口閉口就要告,到了法院像買菜一樣,喊價的.....

Drango wrote:
闖紅燈的要對方道歉和認錯是那招?


因為千錯萬錯都是其他人的錯........
太誇張了
對方當作賣人命來換錢
無責任怎麼還會有過失致死
神邏輯
ChrisOrton wrote:
新聞連結http:...(恕刪)

如果是敗在黃燈的話
那以後騎在路上只能自求多福了
遇到這種移動式地雷真是衰

clioas wrote:
昨晚看到這新聞滿肚...(恕刪)


大大舉的例子真是貼切又押韻!!很多位高權重的人,不論政策執行或判決,都讓人有一種是不是讀書讀到腦子壞了的錯覺?
Tom_Deng wrote:
若此案的判決為,過失傷害,拘役五十天
易科罰金十五萬
但不用負擔民事賠償
那我支持法官判決
就小弟的理解,民事庭通常會引用刑事庭的有罪或無罪判決作為是否判賠的基礎。
但是刑事判決不能阻止違規家屬提告民事求償。
ps.之前看過一個報導,住戶在樓梯間放鞋子,害人摔倒;刑事判無罪但是民事判賠。

我覺得這需要小小的修法...闖紅燈者至少負擔70%甚至更高的肇責!
如此一來就算民事庭法官判賠2000萬,被告也只要賠600萬,一個第三責任體傷險500萬就足以支付大部分賠償。更何況死亡車禍不太可能判賠如此高額賠償。



節錄判決書: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
這條新聞我想大家都忽略一個重點:被告坦承在斑馬線前就看到死者騎乘的機車
連被告自己都坦承不諱,叫法官如何做出無罪判決?
我在判決書中只看到刑事庭法官判游小姐有過失,但是判定游小姐的肇責比例。
判賠169萬應該是民事庭法官的判決。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坦承也是筆寫出來的

看到 對方闖紅燈的 眼中影像 不過就零點幾秒 怎麼反應

老三寶 遠遠看到紅燈 二三十秒 照樣加速催油門

零點幾秒 要怎麼跟 二三十秒 比

抓到一絲絲的說詞(有看到) 然後寫出 "被告坦承有看到"~過失傷害"~~

二三十秒 明顯故意

一絲絲的"過失"~負的責任 遠大於 "故意"


WOWO88 wrote:
如果 無肇責 撞死...(恕刪)


這點未必。
如果台灣的法律真的改成如此,那麼人民會被教育成像日本一樣,知道自己違規在先被撞死不但沒得賠,更甚者還要像日本一樣家人還要出來道歉,那麼台灣人就會更守法,沒有人敢違規,那麼那些正義魔人還有誰可以殺?

法律是用來教化人民,不是用來預防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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