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dJ wrote:不解裁罰標準在哪邊 裁罰標準只有一個,就是"一切看承辦員警認定"只要承辦員警認定違規,違規事實再怎樣小,再怎樣不明確,都可以開單只要承辦員警認定沒違規,違規事實再怎樣清楚,再怎樣誇張,都可以不開單承辦員警說了算,承辦員警最大常常大到連署長,局長都拿承辦員警沒皮條,哈哈
chaoban wrote:對啊,我就是在諷刺...(恕刪) 對阿 所以你不用在那自以為阿前車變換車道 我認為根本就在合理範圍 後車惡意叭車這麼明顯 這還需要說什麼嗎?不用在那自以為大家都是非不分好嗎?後車發問後車挨罵;前車發問前車挨罵?這是什麼鬼道理?自以為是的在那嘴啥?你有事?
hartgez4 wrote:P大,還好我都走國一這樣看來國一的國道警察比較寬宏大量 h大應該也知道某國1國道警察大隊的開單標準是,後車要有1.閃避偏移2.急煞3.失控4.肇事上面4項沒有,幾乎就不舉發為宜啦,哈哈哈所以該路段想檢舉成功的大大,被刷卡和被插隊時,請記得一起配合演出1和2,才能大幅提高檢舉成功機率(3和4演出成本太大,不建議採用:P)
你認為在合理範圍?我認為不合理啊~變換車道的車要讓原本車道的車~而不是逼原本車道的車讓~如果原本車道的車表示不讓(加速 or 按喇叭)那要變換車道的車就該乖乖等~這就是有路權觀念.."先打方向燈了不代表路權有升級好嗎?"100206109 wrote:對阿 所以你不用在...(恕刪)
如果主線後方車未加速狀態下, 近距離切入是應該煞的住跟閃的過.但.... 如果 主線車在加速狀態. 或者是急加速狀態. 可能, 或許, 應該會撞上. 因兩車車速可能差別很大.支線切入車無法判斷後方來車車速.因為, 這是高速公路, 不是一般市區那 40, 50的車速.反應時間會有差別, 車輛穩定與事故嚴重性都會有很大變化.更可能引發連環車禍.故需以較"高規格", 來製訂. <<<< 參歐美交通法規.
CloudJ wrote:感謝大家的意見,敝...(恕刪) 我是建議難得遇到有正義感,且還記得自己是警察的警察開出了這張勸世單就不要浪費人家的時間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無敵這在我個人的價值觀來看就是屬於該強迫重考駕照的那種我不敢說自己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一定會留到法定的安全距離但我每次變換車道前,一定都是打方向燈打到後車願意讓,有確實減速,或者確認我跟他的速度是拉開的,才會切換車道從這棟樓大部分的回文來看已經可以很清楚知道,為什麼端午接的車禍會多到那麼誇張了你就當員警救了未來的你一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