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酒測判免罰 法院: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義務

這樣的判決,實在很不合理 ,難道警察他沒有檢測的權力嗎? 為何一定要在檢測點 ?我支持警察只要他覺得有酒駕疑慮的,一律都要停車攔檢。
攔檢檢測酒駕也是要花時間的,難道警察會無聊到 去檢測根本不可能酒駕的車嗎?
不理會警察,然後停在路邊睡覺,以後大家都有樣學樣 ,是要叫警察怎麼做事啊?台灣的警察已經夠弱勢了, 此風不可長。
白車車主的行為是令人極端厭惡的 !

1. 酒駕 ( 我的判斷 )
2. 違停
3. 漠視公權力
4. 滿口謊言

這種人就是標準的只為私利, 不管他人的死活,
做任何事情就是鑽法律漏洞, 或許還會沾沾自喜, 自以為聰明,
這種人如果不能給予法律制裁,
就會有很多人起而效之, 讓社會秩序更加混亂.

台灣有很多問題,
藍綠之爭, 統獨之爭, 司法不公, 公權力不彰,
但與人民日常生活最息息相關的則是道路安全,
一個人走在路上, 就被活活撞死, 撞人的人還只是輕罪

這種明顯的違法, 卻能被一個法官用一個完全漠視事實真相的說詞說成是合理客觀,
如果大眾對這樣的無理判決還不敢發出聲音抗議,
那台灣的道路安全就更無希望了。

漠視公權力是另一個問題,
而且可能會帶動更多人對公權力的挑戰。


照這判例 以後攔檢站前就會多出一堆突然停止睡覺的轎車了
不故意使出些手段, 難不成只能用違停來開罰?

calvin0122 wrote:
員警自己太孬 不敢破窗怕吃上官司

才領多少錢薪水還要賠錢上法院,不是你面對講那麼輕鬆,
有沒打槍有差嗎?罰款又不是進員警口袋,
更何況是記者挖出來的新聞,不然你說說是哪個員警出來哭的.

7881974 wrote:
法官小心哪天家人被...(恕刪)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max59611 wrote:
才領多少錢薪水還要...(恕刪)


這本來就是警察放出來的新聞, 不然你以為現場密錄器檔案哪來的

吳小胖1229 wrote:
怪了,人民沒有無端...(恕刪)


台灣法官社會歷練完全沒要求,只要會讀書,22歲大學畢業,能考上司法官,受訓後就可以當法官,完全沒有社會歷練的人,對於任何事情沒有經驗,事物判別沒經驗的人,但他却可以判你生死

麻煩請參考美國,要當法官或檢查官的條件,要先當律師,歷練後,再去考檢查官或法官,這樣歷練過後,就知道什麼證據是真,是什麼是假! 而台灣的法官只會讀書!造成一堆法匠出來危害社會(當然也有好的法官,但太少了),重點,判錯沒任何鳥事,若對法官不爽又如何,你又不能咬他!

唉!可悲呀
tarngwon wrote:
拒酒測判免罰 法院...(恕刪)



這個案子根本是
1. 警察懶得在現場跟他耗時間. 就便宜行事, 明知這個案子在程序上有瑕疵,但是心態上就是要跟他賭. 賭開單人民不愛上法院.先開單再說
2. 偏偏當事人請的律師找出警察行政程序漏洞, 就是警察不守法律程序的部份. 說他超速, 法律上超速定義就是要有測速記錄,不然誰都可以說超速. 為何現場沒有在前面設置超速雷達,有超速的馬上通知下一個點攔查? 且當場為何不在告發他超速?根本怠惰
3.都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下來了,行政法庭只有二審. 白話來說就是定讞. 那個大安區交通隊卻又操縱媒體,把當時記錄影片放給媒體
意圖操縱民粹,掩飾當初執勤的瑕疵. 根本把公權力意圖凌駕到人民權力之上.
被法院打臉發新聞稿根本就剛好而已,交通隊執法的品質非常糟糕. 台灣的行政法庭偏袒行政單位已久,整個判決數量大部分都是行政單位勝訴, 但是這個案件在一審跟二審都被打槍, 可見大安分局執法程序瑕疵有多大


新聞稿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4&id=174&action=view
貳、 澄清重點:
一、 酒測之正當法律程序:
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故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之重要意旨,唯有踐行前述程序,要求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方符合憲法要求。
二、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此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
(五)本院認原審上述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尚與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等無違,亦符合上述司法院解釋及法律規範意旨,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特此說明。


另外
任何一個警察不得任意在無任何理由盤查人民. 這是常識. 我們不是在日本殖民時代. 警察的公權力來自人民權力授與.
任何人在路上被任意盤查, 下場是你要上法院證明你無罪, 警察最多就被懲處. 雙方後果可是差很多
不要以為你沒犯罪就放任任意盤查.
新聞是否能一併發出引用的是哪篇的判決書,
或許法官是對的、也或許是記者引用錯誤,
無論如何,文章引用要註明出處,
也好公評!
因為任何定義都可以隨個人心情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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