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rk1a1 wrote:我會讓,不過會很不高興,直行車路權大於轉彎車,轉彎車應等待車距大的空檔,駛出支道應以不影響其他側來車為前提。不應該把車頭駛出支道,佔用其他車道的路權,影片中該公車已佔用5秒以上,營業車行駛方式通常如此霸道。雖然樓主權利大於轉彎車,但駛過路口時也負有減速通過之義務,若執意通過,當下應選擇小心減速才是。至於前面幾頁批評不會開車的文,樓主也別放在心上了,那些人該重新考照了。 認同,路權先後就是為了訂定誰該讓!而不是每次都要跟對方考驗默契!但台灣人完全不尊重路權先後,這個公車駕駛就是如此!
就算大老遠我也是讓啦人家車上數十人,我才一人讓大家方便沒什麼不好而且大車難開也是眾所皆知我自己是沒在坐公車但我是挺公車的,畢竟你要交通好、空氣好,那就是大家公乘一輛車而不是各開各的。就算公車搶我的道,我也自認為我沒資格多說什麼
kork1a1 wrote:我會讓,不過會很不爽,直行車路權大於轉彎車...(恕刪) 直行車路權大於轉彎車前提是直行車並無超速的情況一般如果發生事故,轉彎車並無法「舉證」直行車有超速,都只是口述說對方很快口說無憑,所以警方/法官一般不會採信不少人因此以為即使超速,直行路權就是無敵(其實是缺乏證明直行車超速的證據)而樓主的影片已有時速63~64Km的紀錄超過該路段(未劃分車道線,且旁邊就是國小)速限不得超過40Km的規定且行經未設號誌之交叉路口均未減速(前一個路口還是學校側門出來的行人穿越道)「萬一」真的撞上,公車可能會有未禮讓直行車的責任但樓主影片如果成為呈堂證供,絕對不會是0肇則附上:左轉車被超速機車撞上,0肇則的案例超速直行機車撞上對向左轉汽車(我是汽車,我贏了!)
殺破狼~丹 wrote:直行車路權大於轉彎...(恕刪) 前文我已提到「負有減速之責」等,白話意思即代表若因此肇事無法全身而退。再者行車紀錄器的「時速」是經監理單位校正過的合格儀器嗎?我不想去戰超不超速的問題,因為問題爭點在於「網狀線」上之客車(第56條)。
daih wrote:因為公車要右轉我直...(恕刪) 公車早「探頭」等在那裏了不知你是急什麼?我即使按喇叭,大概也會停在公車前讓它過。你繞到對向車道?根本是洩憤的行為。這是什麼開車法?主張路權,是以違規來達成?你這不是賞一記響亮的巴掌給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