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ya_place wrote:台灣的交通亂源不是機車族、也不是汽車族,而是商家。...(恕刪) 狗屁不通 商家囂張是用路人的放縱 還是警察的怠惰...台灣交通亂源1. 道德低落2. 從小交通教育就失敗 家長帶頭教小孩違規每天都會上演 前面紅燈 一堆機車載小孩上課趕時間所以就逆向跨雙黃超車到前面停止線3. 我方便就好...擋到別人的路 沒這回事 後面的不會自己繞過去看忠孝橋下橋左轉待轉車道一堆不想排隊 都衝到前面 能右插就插進去插不進去的就直接佔用直行車道 反正就老子待轉最大4. 小警察不管 地區警局放任占用道路是因為沒人檢舉 所以警察就可不管嗎 所以巡邏的警察都瞎眼了
隨手幫國庫增加收入 此影片已製單舉發如果開放民眾分獎金 這根本可以當作職業... 但爭議很大所以不太可能 扯遠了有些自家門口畫了一整排紅線 附近又沒停車位 這種情有可原大馬路上下班尖峰時間 在路邊慢慢違停讓交通回堵 那就使用者付費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 8月 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過去幾年,我依照台北市交警的規則去檢舉紅線違停,從來沒有不開單的例子.幾年前我還不熟悉規定,幾次檢舉被退件,我曾去電承辦交警詢問.交警很客氣地說明原因.警察職責所在,要開立一張罰單勒令駕駛人繳錢,必須完整舉證,讓當事人心服口服,連申訴的念頭都沒有.樓主提供的截圖,有哪一張清楚顯示車輛旁畫有 "紅線"呢?或許你會說你已經提供詳細地點,該處有無紅線,警方可以輕易查得.不過,收到罰單的人可不這麼想,照片中有停車畫面,但看不出路邊的紅線.你要舉發他人在紅線旁臨停,但是照片上卻看不出有紅線.當事人當然十之八九會申訴,這時承辦交警就必須開始寫報告,甚至陪被罰者上行政法庭.我只想說的是:如果你有心檢舉違停,請你依照台北市警方的上列規定去做,這幾年我舉報的違停,沒有一張失敗,台北市各分局交警依規定辦事,張張都舉發.還有,檢舉違規臨停,這種很便宜,300元而已,是不需要駕駛座入鏡. 只要拍攝車尾照片三張,每張間隔30秒左右就可以了.只要能證明違規車輛靜止於該處就可以了.如果你有錄製影片,只要錄製10秒鐘影片,外加靜態車尾照一張就可以了.當然,導致禁止臨時停車的主因(e.g.紅線,斑馬線,公車停靠區白線框,公車站牌)都需要入鏡.如果是貴一點的違規停車,則必須要證明駕駛人不在駕駛座內.
Katong wrote:三、違規事實之認定...(恕刪) 新北市的紅線違停,認定標準最近是這樣,如圖,就算紅線違停,駕駛座無人,一樣算臨時停車,罰300...除非舉證超過三分鐘,才會開56條,機車違停,明顯車上無人,一樣要3分鐘才認定違規停車,不然一律都是開55條臨時停車。
最好是錄影的影像,最好是超過3秒以上的錄影檔案,清楚拍到紅線,就以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違規臨停舉發,如果說是在路口十公尺之內可以用交岔路口十公尺違規臨停舉發,最好就是麻煩一點剪輯錄影檔舉發,小弟我都行車記錄器拿著找出影片剪輯舉發,在高雄成功機率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