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夫@ wrote:這點實在很值得爭議,那速度我自己試驗,我車子一點九噸,那速度緊急煞停也沒三公尺,那台小貨車撞人後前行起碼超過10公尺,這說沒肇責會不會太扯了。 40公里時速,只用了不到三公尺就煞到停,減速g值 > 2.1g市售不錯的汽車,從100公里時速煞停,約要40公尺,減速g值約為1g.你的車是F1? 而且是方程式賽車的F1,不是McLaren F1,因為後者也做不到。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鑑定結果出爐令家屬無法接受,協助處理案件的桃園市同安里長林峻宇痛批「鑑定意見讓家屬失望痛心,如傷口上灑鹽般的痛」,認為事故現場算學校區域範圍,交通法規規定行經學校應減速慢行、當心兒童,但監視器看見車輛並未減速,無肇責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如今已委託律師協助家屬向檢察官申請覆議。(恕刪) 小孩都這麼大了 還不會過馬路你們這些父母才有責任吧????
jedijack wrote:無肇責不等於刑事無罪你的案例刑事判有罪民事當然要賠償反過來看,刑事判無罪=沒有過失傷人那民事要以什麼名義求償???...(恕刪) 這是你的邏輯問題.刑法是採無罪推定,證據力沒有到一個程度,是定不了罪.有些時候,還會遇到違法蒐證(行政瑕疵)的問題,導致關鍵證據無效,而定不了罪.但民法就不一樣了,你只要能提出讓法官覺得對方有侵犯(也就是侵權行為)到你的證據,都會成.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印象中車鑑會的組成...(恕刪) 分享一個2016案例一件車禍鑑定無肇事因素,仍然判決有罪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被告計程車司機,開車行經某條街道時,酒醉的被害人倒在馬路上,遭被告車輛輾過,造成肋骨碎裂送醫後傷重不治。判決指出,被害人事發後檢測當時血液中酒精濃度為347mg/dL,被告則表示自己有開大燈,因為天色昏暗,只能看到車前約4~5公尺,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說沒有辦法注意,才沒有踩剎車。 提起公訴至法院審理時,被告抗辯被害人夜間醉臥馬路,違反交通規則,自己並無過失及無預見可能性。另則,表示行車紀錄器是紅外線攝影鏡頭,影像會稍微亮一點,拍攝的畫面會比陳實際上看到視線影像更為清晰,拍攝視角比坐在駕駛座上的視線更高更廣,主張當察覺被害人倒臥在地時,已經沒有足夠反應時間及煞停距離,無迴避可能性,以交通信賴原則為無罪抗辯。後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與覆議意見均認定肇事原因是被害人醉倒馬路,才是肇事因素,認為被告無肇事因素。不過,法院認為被告應注意且能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卻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此外,法官還認為當時道路上有路燈照明、廣告招牌燈光閃爍、對面有便利商店營業等等,行車環境有相當的光線,被告司機的行車紀錄器在距離24.1公尺處已拍到被害人倒臥位置的畫面,路過的行人有伸手指地、行駛在被告前方的車輛也有閃避,所以不採被告所說只看得到4~5公尺的抗辯。依這些客觀證據,法官認為從行車紀錄器看到被害人至被告車輛輾過,中間還有4秒的時間,被告卻沒有減速及剎車,法院認為推算被告當時車輛時速以30公里計算,煞車距離都在前述24.1公尺內,因此認為如果被告有煞車,就不至於撞到被害人。說穿了,這CASE就是超速撞死人,還有行車記錄器,如果真的只有30公里根本撞不死人,但車鑑會明顯連行車記錄器都沒看清楚,只採信駕駛的說法,進了法院當然被法官打腫了臉
桃園市同安里長林峻宇 wrote:痛批「鑑定意見讓家屬失望痛心,如傷口上灑鹽般的痛」,認為事故現場算學校區域範圍,交通法規規定行經學校應減速慢行、當心兒童,但監視器看見車輛並未減速,無肇責實在難以讓人信服...(恕刪) 有沒有減速不是以監視器為準是以煞車燈有沒有亮為準(就算是鬆油門沒踩煞車~也是減速的一種)監視器沒有拍到煞車燈不能斷然就說沒有減速我舉個例吧時速39變38 也是減速的一種 但外觀 肉眼根本看不出來雖然煞車燈沒有亮 但確實是減速說人沒有減速那就要拿出汽車沒有減速的證據而不是叫汽車駕駛拿出有減速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