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ras wrote:
.....民法有個東西叫做過失相抵,駕駛8成路人2成,怎麼可能還要掏錢出來.....
首先感謝你
因為你這段發文我學到原本不懂的東西
接著就不好意思了
你知道過失相抵
但是有去了解過內容嗎
https://www.moj.gov.tw/cp-296-62925-accaf-001.html
這裡有解釋什麼叫做"過失相抵"
來節錄重點
不過,損害的發生與擴大,有時被害人也有過失,這時純由行為人負起賠償責任,也是不公平。因此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定有這種情形時,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過失相抵」的法則。
很明白的一段文字啊
跟你說的"駕駛8成路人2成"
被害人是不是也有過失?
那被害人負擔對方的損失應該不衝突於過失相抵啊
Sammama wrote:
等於說 美國比較多州比較注重 路權
肇責比例互相賠償 根本就不合乎邏輯
...(恕刪)
好棒棒
有在爬文耶
問題1
我也支持修法絕對路權啊
可是修法完成到公佈施行之前
你有沒有機率去撞到超跑?
那是不是要保險來保護自己?
你到底保了沒啊?
問題2
美國的問題我就有貼過
你也知道美國有些州比較注重路權
你自己貼的也就是說美國有些州有肇責分割
美國都有的東西
台灣不可以有?
我們不是要學美國嗎?
存在即合理的道理懂嗎?
問題3
最重要的是
美國有些州如紐約州
強制車主必須投保不得低於25000美金的保險
這是我查到的網路資料
這25000要怎麼分配來賠付體傷或財損未知
25000在美國可以買到那些等級新車你知道嗎
以台灣車價對比是150萬台幣以下所有車款
你要不要算算這樣的保險費是多少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