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月經文退散吧...慢速車才是國道亂源

8924132 wrote:
既然慢車會影響車流那...(恕刪)

您同化的推理我不太能理解
我覺得會開快的人依舊會開快
在中線前面有慢車,車速被牽就
切到內線車難道不會加速?

您說的慢車要回去,是要回去哪裡?
您的圖和敘述我看不懂
鳳翎 wrote:
您同化的推理我不太能...(恕刪)

當快車碰到慢車
沒有辦法超車
不得不踩煞車時
就是一種「同化」


超完車不回中線
不將中線填滿
讓慢車「有機可趁」
擋住快車
不是增加快車被慢車「同化」的機會?


而且這還會「傳染」呢
8924132 wrote:
當快車碰到慢車沒有辦...(恕刪)


不不
我是指原本開中線道的快車
被前車的慢車同化後
要加速切回內側車道
這種情形並不是同化之後還會感染
因為習慣開快車的人
並不會在可以加速的狀態下
依舊保持在原本龜速
鳳翎 wrote:
不不我是指原本開中線...(恕刪)

所以,從90+加速到110需要多少時間呢?

而且,速度快跟加速快是兩碼子事
oxxx wrote:
速度 是用相對的比...(恕刪)


你說得太好了 , 非常認同你的觀點 !

我簡單講 :

有些就是讀死書(或說死讀書) , 在社會任何事情都一樣 , 要懂得變通 , 腦筋不要那麼死版版的 !

我只能說 , 有些人真的天生就不適合開車 , 只會跟你說法規 , 但卻不懂得變通 , 就像你說的 , 只看法規再開車的人 , 必死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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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翎 wrote:
不不我是指原本開中線...(恕刪)


跟數字人或H大大討論交通時,要先有個概念
他們的交通模型都喜歡追求極限狀態

極限1,法規只說最高速限的車輛「可以」行駛內側車道,但他們的模型中最高速限的車輛只會行駛內側車道,而且一定塞好塞滿,所以內側車道因為車流密度太高,車速開始崩潰

推導出最高速限的車輛堵塞交通,然後再用如此極限條件下的結論代入一般的用路環境,結論卻完全不用修正

極限2,中線有快車想超車時,就會剛好出現極限1的情境,外側又剛好有一堆慢車,正所謂極限中的極限,然後就又說都是最高速限的車輛擠內線的問題。

推導出車速一定會被同化,然後再用如此極限條件下的結論代入一般的用路環境,結論卻完全不用修正


你在討論一般用路環境的交通問題,這些人卻喜歡提極限條件下的交通瓶頸

所以跟他們討論交通問題,要有牛頭不對馬嘴的覺悟
Gullit168 wrote:

跟數字人或H大大討論交通時,要先有個概念
他們的交通模型都喜歡追求極限狀態

極限1,法規只說最高速限的車輛「可以」行駛內側車道,但他們的模型中最高速限的車輛只會行駛內側車道,而且一定塞好塞滿,所以內側車道因為車流密度太高,車速開始崩潰

推導出最高速限的車輛堵塞交通,然後再用如此極限條件下的結論代入一般的用路環境,結論卻完全不用修正

極限2,中線有快車想超車時,就會剛好出現極限1的情境,外側又剛好有一堆慢車,正所謂極限中的極限,然後就又說都是最高速限的車輛擠內線的問題。

推導出車速一定會被同化,然後再用如此極限條件下的結論代入一般的用路環境,結論卻完全不用修正

你在討論一般用路環境的交通問題,這些人卻喜歡提極限條件下的交通瓶頸

所以跟他們討論交通問題,要有牛頭不對馬嘴的覺悟
...(恕刪)

您要如何推衍 別人的說法? 要如何擴張 ? 都沒有問題 , 都沒有意見, 您高興就好

唯獨 對於 法規 , 法規沒有的東西, 是不能 自行衍生 出來
法規只說最高速限的車輛「可以」行駛內側車道》←這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誰有 "使用權利"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速限"原本無條件遵守義務的限制,以反面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但書法規沒有「的車輛」 ? 這是自行加字推衍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擴張+反面解釋變出來的東西!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限縮解釋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最高速限 又不是"用路人"能控制的? 請問要怎麼控制"可以"最高速限"和不能"最高速限"???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還是. 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無論錶速/GPS? 任何車速都不是 最高速限 ??? 此並非8-1-3但書 !
8-1-3但書 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不是在說用路人如何遵守速限? 無關

明文規定是"最高速限"! 顯然是"違反但書規則" ,錯誤使用反面解釋, 誤將法規所說的路邊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誤為 用路人的"車速"?
車開100km車速 ←→ 遵守最高速限100km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規則 又不是罰則 ! 不能使用反面解釋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弄錯"適用對象"的錯誤

速限本來就不是只有"最高速限" ! 忘了還有最低速限 ? ←全都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 "限5"那面標誌

誰得以? "得以"的是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得以的是此種速限!
行為人是 "主管機關" ! 依法,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的 是主管機關

8-1-3但書是在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不成立 ! "得以" 就沒有了! 要回到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但書不得引申解釋 !
不能反過來說成是用路人?"可以"自選 速限 ? 還可以自選"車道"????←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本來就沒有"應"這個字 ! 拿一個"得"字 ! 又反推創造出 "應"? 這引申出來的就是擴張解釋,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規則 又不是罰則 ! 怎麼能 一路使用 "反面解釋"????
「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
"最高速限的車輛「可以」行駛內側車道"????←倒推引伸+擴張解釋變出來的
"速限"不是用路人能自選的 ! 那是 授權給 "主管機關"!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 ,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應』在這裏 !
那來什麼 ﹝最高速限的車輛「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要拿一紙錯誤的函釋? 標誌都不必遵守? 法規也不必遵守了 !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居然也能改成用路人自行選擇?? 自行認定最高速限???
原本是速限確定為那一種之後, 用路人才能無條件遵守!
不知道用路人要如何"可以"? 才能 讓主管機關將自己權責主管的二面"速限"標誌, 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 ?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Gullit168 wrote:
推導出最高速限的車輛堵塞交通,然後再用如此極限條件下的結論代入一般的用路環境,結論卻完全不用修正

又是反面說法? 《?嗎講來過反要定一》
應該沒有人如您所說 推導出最高速限的車輛堵塞交通 ?
一直說的是"速限"無關堵塞! 沒有人說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是錯在 不離開 !
一直說下面這個圖,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這只是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車速多少?和車流量沒有關係
超過 1450車之後, 是 負相關, 斜率(dV/dQ<0)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 致堵塞 "

因此,一直說的是 《 "最高速限行駛不會堵塞行車和影響超車道功能?"》是不成立的 ! 是錯誤的!是因為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不成立, 是因為根本沒有關係! 所以不能推導! ! 講來過反是不推導出最高速限的車輛堵塞交通?? ← 在無關當中找關係?

超過 最大車流量Qmax, 就會致堵塞 , 說的是超車後不離開造成的! 無關速限多少! 如圖不離開車越來越多! 無論最初設定的車速為多少? 每一條線都會往下掉!

罰則, 説的是何種行為是錯的, 要處罰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 應該遵守的規則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Gullit168 wrote:
王牌威龍先生你這樣的...(恕刪)


我想有爭議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現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有下列的處罰條例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以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得以容許之最高速限 不等於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

懂了嗎? 現在是法律和處罰表 (兩者不可並論)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

看看其他國家的交通法(美 加), 有完全禁止"非超車行駛內線"的 也有不禁止的
但是似乎沒有規定"一定要在內線以最高速限行駛" 否則受罰的 (要嘛只能超車用, 要嘛可以行駛 但是後車要超車一定要讓 不可以擋道造成阻塞)

這你了解了嗎?

實務上也不可能有效取締"沒有在內線以最高速度"行駛的小汽車.

第一是測速設備都有誤差 假設最高速限100公里 測速誤差+/-5公里 所以開95公里也算100公里?!
第二是汽車的速度表不見得準確 A的100公里可能是B的95公里 你讓駕駛者如何"維持"在警察測速雷達下的100公里? 只要有1秒(還是5秒)低於最高速限就違法? (不是每一台車都有定速裝置)

那警察到底如何取締"沒有在內線以最高速度"的汽車? 就算有測速 那是抓在誤差範圍外的 95 公里以下嗎?

所以95公里就是內側車道可以一直行駛又不違規的車速嗎? (假設最高速限100公里)
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後車要超車還是要讓 (雖然看起來沒有明文規定)
ace ventura wrote:
後車要超車還是要讓 (雖然看起來沒有明文規定)


母法明文規定就是內線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是法律文字。
ace ventura worte:
得以容許之最高速限 不等於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

懂了嗎? 現在是法律和處罰表 (兩者不可並論)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


速限110路段
以容許之最高速限 ==> 車速等於110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 ==> 車速等於110
哪裡不一樣??

高管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針對內側車道使用"規定"兩種使用方式,『超車道』或『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
違反則以道處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開罰。


ace ventura worte:
看看其他國家的交通法(美 加), 有完全禁止"非超車行駛內線"的 也有不禁止的
但是似乎沒有規定"一定要在內線以最高速限行駛" 否則受罰的 (要嘛只能超車用, 要嘛可以行駛 但是後車要超車一定要讓 不可以擋道造成阻塞)


New Jersey to slow drivers in the fast lane: Get out of the way
At least 30 states have laws that permit vehicles to travel in the left lane in the normal flow of traffic even if they block other vehicles, the Inquirer reported.


ace ventura worte:
實務上也不可能有效取締"沒有在內線以最高速度"行駛的小汽車.

第一是測速設備都有誤差 假設最高速限100公里 測速誤差+/-5公里 所以開95公里也算100公里?!
第二是汽車的速度表不見得準確 A的100公里可能是B的95公里 你讓駕駛者如何"維持"在警察測速雷達下的100公里? 只要有1秒(還是5秒)低於最高速限就違法? (不是每一台車都有定速裝置)

那警察到底如何取締"沒有在內線以最高速度"的汽車? 就算有測速 那是抓在誤差範圍外的 95 公里以下嗎?

所以95公里就是內側車道可以一直行駛又不違規的車速嗎? (假設最高速限100公里)
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後車要超車還是要讓 (雖然看起來沒有明文規定)


法律制定是以"完美車流論理"建構,某些條文難免在實務上讓民眾適法及警方執法有落差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其實規定最高車速就沒有讓車的問題,但是警方還是建議讓車
這只有修法一途或拉高內側車道的速限可以解決

#我很喜歡你戲弄部落酋長那一段
#Shi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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