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una0517 wrote:
另外有一個觀念是大家常常誤解的
所謂"超車"指的是不同車道的行為 在同一車道是"超越" 前車
一般道路同車道超越前車是合法的 如果同車道不能超越前車還得了
舉個例 前方有機車腳踏車慢行 後方機車當然可以超越前車
汽車如果有適當安全距離當然也可以超越前車






來看看法規是怎麼定義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101條開宗明義就跟你講超車的規定了,超越同一車道的前行車輛就是超車,還在那扯甚麼同車道是超越不是超車。天底下總有人以為自己見解與眾不同,結果證明不過就是個腦包罷了。
Katong wrote:
我只是講講去年去南部(恕刪)


真是玻璃心...呵呵!
鼻子摸一摸去繳罰單或者拒繳還是去申訴都是樓主的權利呀,

但是申訴後反而罰更多的例子不是沒有,不過真的很希望這位檢舉人,

有送監理所讓樓主去驗車。
在01取暖
不會更好
只會更慘
祝樓主行車平安
同一行為 應該只能開一張
看看去年的新聞

還真的有人是為了檢舉而檢舉

一位婦人常常檢舉別人

有一次她為了檢舉一位騎士

跟了很久時間也很遠的距離

結果對方女生根本沒有違規

最後那位婦人還對那位女生罵了一頓

一整個黑人問號???
警方有違規全程影像檔,紅單附上的照片只是給你留念!

違規行為應該算兩種~1.跨越雙黃線 2.逆向行駛

跨越雙黃線後有兩種情形~逆向或順向(迴轉)
所以樓主才會接到兩張違規
臺灣只有違規魔人 沒有檢舉達人
警察本來就該做的事還要民眾幫忙處理 最後還要扣上檢舉魔人的帽子真是可笑
而且第一張對面也有機車還要超車的意義是?
檢舉只有亂丟垃圾那種才有獎金
一般行車的根本沒獎金拿結果還要被扣檢舉達人也是很好笑
2020了希望大家都知道檢舉基本上都沒獎金喔^^
SPBOSS5168 wrote:
請問各為大大們,汽車...(恕刪)
c.c.0110 wrote:
來看看法規是怎麼定義(恕刪)


101條哪裡有定義"超車"或"超越"
但聰明的人就會發現 內容裡同一車道一直只說"超越"
另外有經驗的就知道道路安全規則和處罰條例是兩回事
也就是道安寫的未必能處罰
舉個例 你哪一次超車有閃燈按喇叭 哪一次讓車有打手勢
抱著條文 遇到實務才知道自己多天真

目前處罰條例裡並沒有處罰任何有關"超越"行為 第"47"條談的都是"超車"
實務上因為環境和道路設計關係
後方車輛若"超越"前車都視作"超車" 那用路人將寸步難行
舉個例 假設同一車道兩台機車在前面靠外側一前一後行駛
一輛汽車或機車從車道內側"超越" 該兩輛機車
假設"超越"被視為"超車"
那所有後方"超越"車輛都違反條例第47條第一項第二款
=>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如果今天有一輛機車在同一車道靠內側慢行
如果"超越"被視為"超車"
那所有從同一車道右側"超越"該機車的汽機車都違反條例第47條第一項第三款
=>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請問有任何人被開過這種罰單嗎? 我想是沒有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實務上=>
"超車" 指的是不同車道之行為
而且必須滿足同一車道"後方"車輛變換至內側或外側車道後"再"換回原車道
如果"只"看到左方對向車道或右方慢車道切到前方 都不算"違規超車"
前面有說過"超車"必須雙側輪過線 這也是灰色地帶
同一車道都叫"超越" 這樣就不會陷入條例第47條違規超車的問題

說這麼多 聽得懂得就聽得懂
但還是要提醒在01 不要動不動就罵人汙辱人
罵人自己不會變得比較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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