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play2 wrote:
你的解釋就是只准...(恕刪)
我覺得你不要看別人回文,
多去看國文比較好。
r大轉po的文章意思明明就是-國道警察說:
內側為「超車道」,
就算以自以為的最高速行駛,
後方車輛以比你快的速度示意要超車,
只要右方車道沒有障礙物等等,
就要回右車道。
有很難懂嗎?
沒有吧!
有說什麼只准r大違規嗎?
沒有吧!
看海成花 wrote:
我覺得你不要看別人回文,
多去看國文比較好。
r大轉po的文章意思明明就是-國道警察說:
內側為「超車道」,
就算以自以為的最高速行駛,
後方車輛以比你快的速度示意要超車,
只要右方車道沒有障礙物等等,
就要回右車道。
有很難懂嗎?
沒有吧!
有說什麼只准r大違規嗎?
沒有吧!
riugetw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員警說,內車道為超車道,若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見後方快車示意超車,且車前和右方車道路況無障礙,仍需禮讓。
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和右方車道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呼籲駕駛人勿違規、勿危害他人路權及安全、多包容與禮讓。』
意思就是說,就算在超車道開到限速上限,只要沒有連續超車狀況下,後方來車時,還是要讓。可是後方沒來車時,可以一直開在內線。無論如何,只要超速就是違規,只不過對方超速違規並不能做為我方可讓卻不讓的理由。對方超速,只要警察告發,還是得繳納罰單。
ivanos wrote:
都找到47條第五款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