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mimiplay2 wrote:


你的解釋就是只准...(恕刪)


我覺得你不要看別人回文,
多去看國文比較好。

r大轉po的文章意思明明就是-國道警察說:
內側為「超車道」,
就算以自以為的最高速行駛,
後方車輛以比你快的速度示意要超車,
只要右方車道沒有障礙物等等,
就要回右車道。


有很難懂嗎?
沒有吧!
有說什麼只准r大違規嗎?
沒有吧!
看海成花 wrote:
我覺得你不要看別人回文,
多去看國文比較好。
r大轉po的文章意思明明就是-國道警察說:
內側為「超車道」,
就算以自以為的最高速行駛,
後方車輛以比你快的速度示意要超車,
只要右方車道沒有障礙物等等,
就要回右車道。
有很難懂嗎?
沒有吧!
有說什麼只准r大違規嗎?
沒有吧!

riugetw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員警說,內車道為超車道,若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見後方快車示意超車,且車前和右方車道路況無障礙,仍需禮讓。
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和右方車道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呼籲駕駛人勿違規、勿危害他人路權及安全、多包容與禮讓。』
意思就是說,就算在超車道開到限速上限,只要沒有連續超車狀況下,後方來車時,還是要讓。可是後方沒來車時,可以一直開在內線。無論如何,只要超速就是違規,只不過對方超速違規並不能做為我方可讓卻不讓的理由。對方超速,只要警察告發,還是得繳納罰單。


都找到47條第五款了,再多找一些資料應該不是難事,同樣在01之前就有人講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264911&r=2&p=17
看165樓的回覆

另外, 47條第五款不是不管如何都可以一律應用對未允讓者開罰,注意法條中那「無正當理由」,riugetw文中的員警沒提到,但如果有員警這樣跟我說,我會問他: (1) 如果有正當理由呢? 要如何判定正當? 我隨便一想都有大把的正當理由可講 (2) (前面也有人提過的) 如何舉證前車有注意到後車的表示?

感覺台灣很多執法人員自己對法規的認識嚴謹度不足,然後胡亂回覆民眾的詢問,很容易造成誤導。比方說,riugetw 提到的員警的回覆就和我引用的那篇01回覆中的提到的員警(還有附上名字和聯絡方式)完全相反,實在令人無言。而我另外要提的是,我引用01那篇回覆中的警員回覆我也個人也有所保留,他的回覆似乎完全無視47條五款的大部分內容。

我認為要用47條五款判定並開罰幾近不可能,所以囉,要用這條叫內側開最高速限的人無條件閃開只是緣木求魚
ivanos wrote:
都找到47條第五款了(恕刪)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 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但應予注意者,為: (1)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因而一個法律可同時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地位。

堵塞高速公路「超車道」應優先適用第33條第二項
而不適用第47條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而聲稱自己是「最高速限」適用例外法的
應該自己「舉證」
而不是只有「聲稱」


------
用交通部的邏輯,在法理上
只要小弟在中線開的比超車道的車快
除非龜龜能「舉證」自己是「最高速限」
不然就已經違反「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這條「原則法」了
ivanos wrote:

riugetw w...(恕刪)


最後一段話,
你要怎麼證明你是最高時速呢?
後車也稱他只是最高時速未超速時追到前車怎麼處理呢?

而且他說以不堵塞為前提,
當你後面有車因前車而減速,這個不堵塞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因為後車也稱他只是最高速行駛,
換句話說前車低於最高速,
而能指證後車超速只有警方的測速槍,
不可能用前車的快樂錶作為依據。
看海成花 wrote:


最後一段話,
你...(恕刪)

你可以報警,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囉
對了,要提醒的是最高速限+10公里只是不罰的容許值,不是最高速限
所以我個人都習慣開比最高速限高一些,歡迎後車報警測速
ivanos wrote:

你可以報警,是就是...(恕刪)


哈哈!別迴避囉!
有誰會這樣報警呢?
警方還要繞到前方測速?
別鬧了!

後車也說他他在限速100開100而已,
但還是追到你呢!

以不堵塞為前提的
根本上的意思:就是沒車的時候你可以開內側,
後車跟上而你沒使用時就該回中線道。
根本不是可以持續佔用超車道的理由。
所以他叫超車道,不是快車道。
看海成花 wrote:


哈哈!別迴避囉!...(恕刪)

我有什麼好迴避的 
這是執法客觀性的問題
而在這邊說服了你或不說服你對於我是否會違規被罰根本無關

建議你先想想「堵塞」的意思,如果你還是堅持是這意思可以以後實際有機會應用演練一下,看法規是不是站在你這邊囉
8924132 wrote: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恕刪)


嘴砲一堆似是而非的文字~~~

就問你一句你提到的 :
聲稱自己是「最高速限」適用例外法的
應該自己「舉證」

就上面這一句話,請問實務上怎麼實踐?

你以為高速公路是在法院裡面跑的嗎?
本日最好笑的一句話

開超跑開到300超速怎麼是由警察舉證...怎麼不是開超跑的人自己舉證??
他沒舉證自己超速警察怎麼可以開他罰單!

你可以超速,人家不能龜爬?

越聽越好笑
看海成花 wrote:
哈哈!別迴避囉!有誰(恕刪)


既然超速是由警察的人來舉發,你怎麼舉發我是否是最高速占用內線?

既然你不能證明我的速度....你憑什麼叫我離開

反正你超速我管不到,我龜在內線你也管不了..........

想當正義魔人檢舉我,你還非得去當警察不可....
ivanos wrote:

我有什麼好迴避的&...(恕刪)



不堵塞,只要有後車因此減速,不就堵塞了嗎?
難道塞車叫堵塞?
塞車誰會管你是不是佔用超車道?

超車道本就有類似洩洪作用,
你被後車追上就沒有洩洪作用,
就有可能造成堵塞,

我也沒打算說服你們,
法規不管怎麼找都找不到可以佔用超車道。

你們永遠只會說最高限速,
然而最高限速不是你我能自己舉證,只是你「自以為」。
真的找不到佔用超車道的理由。

你可以錄段影片你以自稱最高速佔用超車道影片前後鏡頭出來,我們可以給國道警察、大眾瞧瞧。
記得要有後車跟上的影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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