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違憲的區間測速 - 自由時報採訪Hank汽車部落客語音重點

奇怪捏ETC出來怎不去反?ETAG出來怎麼沒去搬請憲法講呢?這些設備感應器攝影鏡頭不會比較少!

怎不去說各路口跟銀行的攝影機跟私人監控設備都是監控人民違憲呢?...全部撤走以後銀行用力搶有罪用力犯

區間測速是存粹在起始與結束點的快速高速公路上...........不是全程動態攝影是要監控個鳥? 邏輯不通

另外怎不去反特斯拉電動車開發及引進將來成為監控漏洞甚至成為另類駭客目標...甚至讓你自動車自動撞死疑慮

說穿了區間測速根本是推託一詞想飆車違規超速就直接講吧!

結論:
所以行車紀錄器違憲了監控了不少不該監控的人快去拆除.........別再犯法違憲了........乖!
奇怪了,政府執行公權力拍照叫違憲,那後面的正義使者拍就沒問題?

有公權力的執法被質疑,沒公權力的沒經過我同意倒拍的挺開心的!
依照目前這個政府的方向,應該以後就直接規定新車必須加裝超速斷油系統或是超速自動開罰單系統,反正一切都是你們這些賤民的錯,我法規定好了,誰叫你們要超速啊

話說現在路上所謂科技執法也越來越多,這個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希望政府能 聽見聲音~
有些地方限速 實在不合理

交通規劃也過時
主要幹道綠燈連貫性也不足, 一直走走停停

再還沒解決交通合理性之前, 是不該實行 科技執法

另外停車問題, 也需要政府出手強力規劃.
政府一直 漸少 市區停車位, 同時鼓勵民眾 檢舉.
不解決問題的根源~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反對檢舉制度這個都沒能取消了

反對區間測速也能取消嗎



我反對區間測速
henrylai21 wrote:
 &nbs...(恕刪)

我認真覺得很多連民主自由平等人權是什麼都不知道,被監控只是顏色的問題,根本搞不清楚什麼是法律。反正呆丸人就是這麼古意~~~

版大我支持你,這種違反人權的事情為什麼可以合理化?
piyopiyo765 wrote:
我個人主觀猜測,樓主平常就愛超速開快車

不用猜測
還上過新聞
有些人沒有看過法條就在評論意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區間測速根本沒在母法裡面的規範。
區間測速是交通部再發一個解釋函文。

能查到就是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的網頁

三、區間測速有無法源依據?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另言之,以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區間測速亦屬固定式測速執法器材,須於公告設置地點,並於執法路段起點前,設置「警52」(測速取締)警告牌面,一般道路設於起點前方100公尺至300公尺(高快速公路為300公尺至1000公尺)。
(三)另懸掛附牌文字為「前方區間測速長度○公里」告知區間測速長度,及測速起點與終點處設置「區間測速起點」、「區間測速終點」牌面。


來....為什麼會有可能違憲

政府機關發個解釋函,然後就可以無限擴張母法。
這樣還沒有很扯嗎?
henrylai21 wrote:
 &nbs...(恕刪)


版主

討論這些有用嗎??

一個為了政治目地啥都敢亂來的政黨,你跟他談你所寫的那些,似乎狗吠火車。

要區間測速,先從國一國三開始,然後擴大至全國各級道路,全部同步使用區間測速,這樣,絕大數多的人才會從夢中驚醒。

懂嗎?

當然你這樣的危言聳聽,公然與公權力做對,這非得辦了你不可,你最近可能會被查水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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