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內車道 被閃燈 開始找麻煩

chiashin wrote:
國情不同,法規不同!
要扯文明程度和公德心,更該被譴責的駕駛行為太多了!

chiashin wrote: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還要禮讓後方超速車嗎?


什麼是國情?
國情是怎麼來的?
每個人看法規都只是看自己要的!
每個人又喜歡扮演警察,扮演法官
法規沒寫內車道是超車道?
非超車不得行駛內車道?
smax155 wrote:
大型重機


大型重機能上高速嗎??
也只有高速的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普通的快速道路的內車道並不是超車道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不要佔用內車道是會死嗎

國道最大亂源就是這種王八蛋


blockquote>大呆群 wrote:
大型重機能上高速嗎?...(恕刪)
BlueSky5230 wrote:
台灣教育和家庭教育問...(恕刪)


母法規定很清楚,內車道是超車道。是子法開了小窗。哪個是母法哪個是子法你就自己查吧,不解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chiashin wrote:
看海成花和某幾位【超...(恕刪)



母法明確規範超車道,子法開了小門變成四不像。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無聊的人 wrote:
什麼是國情?
國情是怎麼來的?
以捷運電扶梯來說
歐美國家沒有靠右站立的習慣
難道說是歐美人不文明,沒公德心?

不無聊的人 wrote:
每個人看法規都只是看自己要的!
每個人又喜歡扮演警察,扮演法官
法規沒寫內車道是超車道?
非超車不得行駛內車道?
故意不提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
你才是看法規只看自己想要的

讚美說歐美不管後車速度,只要看到後方有車就讓
只在乎是否發揮超車道的功能,無視後車是否違規超速
這才是看法規只看自己想要的
黑武士489 wrote:
我行駛速度在最高速限(恕刪)


這個想法非常棒唷!
只要你不行駛在內線車道
不無聊的人 wrote:
什麼是國情?
國情是怎麼來的?
每個人看法規都只是看自己要的!
每個人又喜歡扮演警察,扮演法官
法規沒寫內車道是超車道?
非超車不得行駛內車道?


那個人不用理他!
自私到一個爆,
只是沒邏輯又自私的人。

他發現自己站不住腳就黑單我,
繼續他的阿Q精神勝利法。
BlueSky5230 wrote:
我當打發時間的方式。...(恕刪)


我就問你們怎麼可以如此自私阿?

明知道會
1.提高事故率。
2.干擾車流較低平均車速。
3.易阻礙公務車。

為何還要佔用?
請問是多自私的人才會有這種行為?


BlueSky5230 wrote:
我支持你去特考當交通部公務員,或者選上立法委員。
請問我回答了有什麼實質效益嗎?我和你理念不同,也只是吵架而已。
不如你去實踐給我看你要怎麼做啊,我沒說要如何做,我只是站在法治立場在談論自私自利的人。

至於心態是什麼?我支持合法使用。佔用不是你來認定的。我說過了,國家有法律,只要沒有定罪,所有人都不能去憑自己主觀去貼標籤。

你愛怎麼去罵誰佔用,你盡量喔。因為你也是只會在網路上滿口自以為很對卻無法落實理念的人。

再說一次,我捍衛合法使用權利的人。如果今天是阻擋緊急救援違背法律寬限的界線我會譴責,但是其他事故率,根本沒有數據可以直接定奪,因為事故的產生不會只有一項因素,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任意變換車道都是因素,所以也請不要把高速公路塞車發生事故都歸咎於龜速車或佔用內側道。

至於我說排隊是在談禮讓這行為,請你搞清楚我的點再回嗆。

記得去當有權力的人去修法,改成內側道不能佔用,只要你比後車慢就是佔用。我支持你去修法。要是你修得成,我100%從那刻開始譴責,因為我是守法的公民。

特別強調我只針對時速維持在110-119公里行駛於內側道被一般公民要求讓道反對。法律有問題,麻煩尋求正確管道修法。就像區間測速北宜公路一樣,你們覺得不合理但是還是要遵守,而不是直接妖魔化,使用羞怒仇恨言論製造輿論。


不是妖魔化,
是本來就是妖魔!

你發現你無理,
所以乾脆不相信警察說的6點不要佔用超車道?
請問你有拿的出來證明佔用超車道不會干擾車流?
請問你有拿的出來證明佔用超車道不會提高事故率?
你根本都拿不出半點東西阿!

難道你會比國道警還懂?
國道警就說長期佔用會:
1.干擾車流降低平均超速。
2.提高事故率。
3.易阻礙救護車(各種因素會導致聽不到)。

你會比警察懂?


更何況你邏輯有錯誤?

他是說「不阻礙車流」才可以行駛超車道。
難道他是直接額外說「可以最高速行駛?」
你比後車慢,讓後車減速,
這不是阻礙車流是什麼?
憑什麼認定後車超速?
後車難道不也可以是110~119?

我就問到底是多麼自私的人才可以這樣佔用超車道。
自私的人:
干擾車流降低平均車速。
提高事故率。

這種事情我還真的做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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