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車是沒有路權的 很難理解嗎

蓋大樓 wrote:
前面沒車/後面沒車..誰管你占用超車道!

法律管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關速限
只是法律寫在那裏 , 台灣卻從不執法
(1)無車而佔用超車道 ? 這是行車靠 ,這是逆於整體車流"行車靠右"的次序 ←造成車流擾動
(2) 110km時 ,容量最多 16車/km(1000m÷16=保持55m車距) , 無車而佔用超車道 ? 讓容量下降, 每公里只能再裝15車 ←易於超出道路負載
(3) 超車道為車流之疏洪道 , 是 左側的一條繞道bypass , 無車而佔用超車道 ? 山洪爆發卻沒有疏洪道?自然泛濫成災

蓋大樓 wrote:
前面沒車/後面來車..離開超車道很難嗎?
三寶還在堅持最高速限..
如果開車上路無法注意後面來車..也沒資格開車上路!

"最高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從來就無關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台灣會玩弄法條 , 變魔術騙人
"路權歸屬"於 超車 , 超車道是公用, 輪替使用 , 是 "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1) 一台沒有路權的車 , 是不會出現於"超車道"上,更不可能跑出什麼"速限"? 不會出現於內側車道上的車卻自稱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幽靈車?
(2)110km時 ,容量最多 16車/km(1000m÷16=保持55m車距)。 台灣國道的內車道卻能擠成 20+車/km ? 再自稱這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明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運用太多法律訴訟技巧 ? 擴張並倒推解釋一條但書? 卻無視實際交通車流根本不能這樣解釋, 淪為以話術騙人罷了 !
拿 速限 這項 遵守義務 去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以為超車道沒有路權規定? 只有速限規定?
拿 速限規定 混淆 車道之使用權利 ? 有這種奇怪的邏輯 嗎?

依法 .
法規 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依高管規則2劃分了一個個車道! 是 "內側車道" 對 "中線/外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 上的車 對 "中線車道"上的車 超車
車道 VS 車道
超車"路權"是, 對 40-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是 A 車和 B 車都有超車道 路權 , 但對象不同
內側車道上的 前車和後車 都在對"路權範圍內" 的中線車 超車
B車─對→2.3.4車 超車 , A車─對→1車超車
後車B當然有超車道路權, 但在這個"路權範圍內"行駛是對 2,3,4車超車
不是 對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的 A車 及 1車 超車
B車無法 對 A 車或 1車超車 , 這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了!
法規分配每台車都有 55m+5m長的車道 ,給前車60m, 也給後車60m, 各自在自己的60m"路權"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法規給予超車者多少長度範圍的"內側車道"? ← 最多只有55m+5m車長
如果前方55m又出現一台中線車待超 , 則在超車道 , 當然是 繼續超越中線車, 而不必回到中線

這樣當然是 "繼續超越" , 同車道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 一起超越 中線車 !
是一直超越到 有安全車距才 喪失路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繞道bypass, 繞進去一定會回來! 不可能定速持續行駛 !
行至安全距離後 就喪失路權了 !

超車是超 "路權範圍45-60m"內的中線車 , 不是對1公里外的中線車也能擁有 超車道 路權 ?
依法 白紙黑字, 不再超車 後 超出 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了 , 法律告之要駛回原車道, 怎麼還能一路超車下去?
勉勵 wrote:
如同一條馬路 綠燈亮(恕刪)

路權 這是 要發生行車糾紛後, 才會用到的東西..

所以, 你要等 你發生行車糾紛後, 才要這東西去 說服 法官, 要對方賠多一點..


平常開始 要以 防止肇事 為第一優先, 並不是在想什麼路權..

不然, 一顆落石 掉下來 卡在路中央, 落石沒路權, 那你要給它撞下去, 來展現你維護路權的決心嗎?
esthetica wrote:
這就是癥結點壓 回(恕刪)

事你先偏離主題的還在怪我?
扯自強隧道超速200是你
後面改口時速200也會塞車的也是你
奇怪了偏離主題的你也有份全怪在他人身上
想必做錯事也是推給他人
首先我的論點早就很清楚
龜速車會不會導致後方駕駛超速
絕對會有
早就親身經歷過了好幾次了
國道歸在內線開100的多的事
我右切車到開到110加速超車不行嗎?
講難聽一點
不認同你不超速觀點你就隨意攻擊然後偏離主題硬坳也是你
現在親口說偏離主題還把罪怪到他人身上
也太可笑了
事項歸事項,他犯錯不代表你不用遵守義務
真心覺得, 每1公里就設一支測速照相機或是實施區間測速, 龜車超速車都能解決!
贊成+1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艾力克斯~* wrote:
真心覺得, 每1公里(恕刪)


認真說
內線烏龜車擺明就不會開車,想著說龜內線慢慢開最安全
不會開車上甚麼道路?
宅男乙 wrote:
路權 這是 要發生行車糾紛後, 才會用到的東西..

??????????????????????????
沒有路權, 是沒有使用權利
沒有 道路的"使用權利" ? 請問要在那裏行駛 ????

明明路權規定在法規中無所不在 , 怎麼會是撞到才拿出來 ????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 ←路權歸屬於 右方車
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 ←路權歸屬於 幹道車
紅燈讓綠燈先行 ←路權歸屬於 綠燈那一方
車輛應依照 規定之車道 行駛←路權歸屬於 法律授權的那一方

宅男乙 wrote:
所以, 你要等 你發生行車糾紛後, 才要這東西去 說服 法官, 要對方賠多一點..

交通 有規則(安全規則) 也有罰則 (處罰條例)
正常的邏輯是
必須遵守所有 "交通規則" , 違反了規則 才引用罰則 處罰

台灣不是 , 是反過來, 完全不看規則
只看罰則 ? 去鑽 罰則 的漏洞 , 以閃躲罰則為榮?以為罰不到就沾沾自喜 ? 交通怎麼會不亂

宅男乙 wrote:
平常開始 要以 防止肇事 為第一優先, 並不是在想什麼路權..

防止肇事第一優先就是 "遵守路權" , 行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法規劃定了 每台車 的 "路權範圍"
法規分配每台車左右車道寬度的路權 , 前後都有 55m+5m長的車道路權 ,給前車60m, 也給後車60m, 各自在自己的60m"路權"內行駛

行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 才不會碰撞

宅男乙 wrote:
不然, 一顆落石 掉下來 卡在路中央, 落石沒路權, 那你要給它撞下去, 來展現你維護路權的決心嗎?

不知所云了
法律明明規定了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側車道
有了使用權利 ,才能在上面行駛 ,也才會發生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沒有車道能夠行駛, 是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 ?

卻有人拿錯誤的"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 去侵害它人的"超車道" 路權 ?
並沒有拿 遵守義務 去侵害 使用權利 這種事
路權除了車禍後才會探討外
也要確認法院裡的那些人懂
網上紙上談兵毫無意義
且大部分也不願意為了路權花大把律師費
不如直接賠錢和解省事
違規就是違規又在鬼扯蛋了老拿國外超車無關速限來台灣用.....那被拍射內線超速都是得還來還得告個濫權濫罰賠錢...問題事實內線不管超不超車超速不就是照拍罰款嗎?還在幻想無關速限?

以後大家都可以扯我在超車阿 超一英里外的車不行嗎?法律有明定超車指定範圍嗎?沒有麻!踩盡油門狂飆再說!

想要飆就直接挑明講...........別鬼扯一堆國外
超速車罪該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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