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大樓 wrote:
前面沒車/後面沒車..誰管你占用超車道!
法律管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關速限
只是法律寫在那裏 , 台灣卻從不執法
(1)無車而佔用超車道 ? 這是行車靠左 ,這是逆於整體車流"行車靠右"的次序 ←造成車流擾動
(2) 110km時 ,容量最多 16車/km(1000m÷16=保持55m車距) , 無車而佔用超車道 ? 讓容量下降, 每公里只能再裝15車 ←易於超出道路負載
(3) 超車道為車流之疏洪道 , 是 左側的一條繞道bypass , 無車而佔用超車道 ? 山洪爆發卻沒有疏洪道?自然泛濫成災
蓋大樓 wrote:
前面沒車/後面來車..離開超車道很難嗎?
三寶還在堅持最高速限..
如果開車上路無法注意後面來車..也沒資格開車上路!
"最高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從來就無關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台灣會玩弄法條 , 變魔術騙人
"路權歸屬"於 超車 , 超車道是公用, 輪替使用 , 是 "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1) 一台沒有路權的車 , 是不會出現於"超車道"上,更不可能跑出什麼"速限"? 不會出現於內側車道上的車卻自稱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幽靈車?
(2)110km時 ,容量最多 16車/km(1000m÷16=保持55m車距)。 台灣國道的內車道卻能擠成 20+車/km ? 再自稱這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明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運用太多法律訴訟技巧 ? 擴張並倒推解釋一條但書? 卻無視實際交通車流根本不能這樣解釋, 淪為以話術騙人罷了 !
拿 速限 這項 遵守義務 去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以為超車道沒有路權規定? 只有速限規定?
拿 速限規定 混淆 車道之使用權利 ? 有這種奇怪的邏輯 嗎?
依法 .
法規 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依高管規則2劃分了一個個車道! 是 "內側車道" 對 "中線/外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 上的車 對 "中線車道"上的車 超車
車道 VS 車道
超車"路權"是, 對 40-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是 A 車和 B 車都有超車道 路權 , 但對象不同
內側車道上的 前車和後車 都在對"路權範圍內" 的中線車 超車
B車─對→2.3.4車 超車 , A車─對→1車超車
後車B當然有超車道路權, 但在這個"路權範圍內"行駛是對 2,3,4車超車
不是 對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的 A車 及 1車 超車
B車無法 對 A 車或 1車超車 , 這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了!
法規分配每台車都有 55m+5m長的車道 ,給前車60m, 也給後車60m, 各自在自己的60m"路權"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法規給予超車者多少長度範圍的"內側車道"? ← 最多只有55m+5m車長
如果前方55m又出現一台中線車待超 , 則在超車道 , 當然是 繼續超越中線車, 而不必回到中線

這樣當然是 "繼續超越" , 同車道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 一起超越 中線車 !
是一直超越到 有安全車距才 喪失路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繞道bypass, 繞進去一定會回來! 不可能定速持續行駛 !
行至安全距離後 就喪失路權了 !

超車是超 "路權範圍45-60m"內的中線車 , 不是對1公里外的中線車也能擁有 超車道 路權 ?
依法 白紙黑字, 不再超車 後 超出 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了 , 法律告之要駛回原車道, 怎麼還能一路超車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