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研究顯示,
一般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
約為1.6秒,
以此換算,
在時速40公里,
煞停距離需要17.6公尺。
然後上面有人給影片截圖,
老翁和機車距離不到3公尺,
然後突然爆走衝馬路到被撞只有短短1秒不到,
當人人都是007反射神經超群可以閃子彈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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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下行人違規的部分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593636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
或無正當理由,
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
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
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千錯萬錯行人都沒錯?!遵守交通規則才是王道
發布日期:108-06-04
發布單位:板橋分局
別以為只要是車禍,不論是非對錯,統統都是「大車賠小車、小車賠機車、機車賠行人」;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行人被撞有時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有些個案甚至判駕駛人或騎士免責,因此行人穿越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才是王道。
根據新北市交通局統計,新北市107年行人違規造成事故總計有662件,而今年截至4月底則有189件,尤其上、下午尖峰時間,更是行人違規發生事故的高峰時段,比例超過3成。
裁決處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違規橫越道路可處罰300元,但罰錢事小,導致車禍事故,除了受傷外,恐還要負起刑事責任;日前就有一名行人因違規穿越道路,遭機車騎士撞上,導致雙方多處受傷,機車騎士氣得提告,騎士指出是因行人違規在先,導致剎車不及,最後法院判定機車騎士未注意行車狀況,且行人則違規穿越道路,雙方均犯過失傷害罪,判處行人拘役30日、機車騎士拘役10日。
裁決處表示,交通法規雖有「應注意未注意」的「帝王條款」,就算錯在行人,肇事汽機車撞到行人也難免其責。但在司法實務,行人被撞有時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有些個案甚至判駕駛人或騎士免責。
裁決處表示,保障行人安全相當重要,但所謂「安全」絕對不是單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了:行人應在人行道行走,無人行道應靠邊行走;行人穿越道路應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內穿越道路等等規定。
所以不僅僅是駕駛人,行人也要確實做到遵守交通規則,尤其穿越路口,就算需繞點路,也務必要走行人穿越道,並遵守行人專用號誌,綠燈通行前先看看左右有無來車再通過;而駕駛人也要提高警覺,小心駕駛,因為即使行人違規,造成事故發生也需負起部分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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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機車全責, 行人可以亂走亂衝的繼續掰呀
在行人與汽車事故中,司機總是有過錯嗎?
通常,司機在行人車禍中負有責任——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當行人在場或可能在場時,司機必須格外小心。但行人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完美無缺。事實上,根據情況,行人甚至可能在汽車與行人發生事故後對駕駛員的損害負責。本文討論了有關汽車與行人事故責任的法律。
駕駛員的注意義務
所有司機都有責任在特定情況下小心駕駛。在人身傷害法領域,這種責任被稱為合理注意義務或應有註意義務。司機被要求遵守正常、謹慎和謹慎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做的標準。駕駛時,並非所有情況都相同。法律規定,通常謹慎的人會格外警惕,當他們知道附近有行人或可能在附近時,會嚴格控制他們的汽車。例如,某人可能正在以每小時 25 英里的速度限制駕駛他們的汽車,如果他們在看到前面騎自行車搖晃的小孩時沒有立即減速,他們仍然要為事故負責——爭論是任何通常謹慎的人都會在這種情況下放慢腳步。
當行人對事故負責時
如果可能,一個正常、謹慎的人會採取措施避免在任何情況下撞到行人。但是,如果行人的行為使某人無法以正常、謹慎的方式駕駛以避免碰撞,法官或陪審團將認定是行人造成了事故。例如,如果司機在商業區超速行駛,而行人從停在司機車前幾英尺處的汽車後面跑出來,司機將不承擔責任。事實上,即使司機超過限速 5 到10英里,但行人跳出如此接近的車,司機不可能避免在任何速度下發生碰撞時,驅動程序將很可能仍然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雖然他們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有過錯,見下文)。
如果行人跳出或以其他方式迫使以正常、謹慎的方式駕駛的人採取規避動作,行人將對這些動作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例如,如果行人夜間穿著深色衣服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司機在最後一秒看到行人時突然轉向另一輛車,則行人很可能要對兩車乘員造成的任何傷害承擔責任,並且因司機努力避免撞到行人而造成的任何車輛損壞。
當司機和行人共同導致事故時
並非所有事故都有一個完全有罪的一方和一個完全無罪的一方,這包括汽車與行人的事故。通常,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能都以不正常和不謹慎的方式行事。根據州的不同,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兩種不同的方式影響訴訟。在任何州,陪審團都需要確定原告在導致其自身受傷的事故中佔多大比例(如果有)。
例如,陪審團可能會說,一名橫穿馬路的原告行人有 60% 的責任,而撞到行人的超速司機(以及行人隨後起訴的人)有 40% 的責任。在某些州,被告司機需要向原告行人支付與事故相關的行人損失(稱為“損害”)的 40%。
然而,在其他州,被告司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因為原告行人對事故負有 50% 以上的責任,因此他或她無法從任何其他過錯方那裡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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