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回覆的幾乎都是
在國外全部車子都靜止,一致都是罰的好
還有一個YOUTUBER刻意邊走路邊錄影的喇叭人,回覆的也是一致做得好
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認為 禮讓行人一定要的,很多穿過行人真的太危險太過分
但是在 行人車輛如何取得平衡點這才是重點,而不是都給行人走就好
那個YOUTUBE,有些錄影是在沒有紅綠燈,只有斑馬線的大馬路上
為什麼在這種路口不是行人禮讓車子? 再次強調那是在車流量不曉得馬路上,還是直行,也不是車輛轉彎
為什麼這種路口沒有紅綠燈或是可以按鈕的紅綠燈?
行人在這種路口,站在路邊,車子臨時看到汽車就要停,問題是後面的的車子看不到
就會有人說,所以全部車子看到斑馬線全部都要減速,那就看以後路口會塞成甚麼樣子
還有說國外都怎樣的,國外的車流量真的可以跟台灣比嗎?光是國外的機車跟台灣比差多少
再次強調,我覺得認為禮讓行人絕對有必要
也可以理解政府必須要有一個法條出來才可以依法處罰
如果是如此,我是覺得
為了兼顧行人與車輛的便利
斑馬線路口四條,東西向2條南北向2條各抽掉一條,這樣或許可以減少車輛塞車的情形
然後行人又要跳出來說怎樣怎樣不方便,那開車的不方便行人又能理解?
如果這樣車子要開罰,請問闖紅燈,或是秒數內沒有過完馬路的要不要罰?
警察看到車子沒禮讓行人要處罰,那請問警察看到這些行人要不要當場罰?
在YOUTUBER回覆,還有人說以後看到我過馬路一定就加速通過看可不可以撞死我
再次強調,給行人安全的過馬路是絕對必要
有些人會說,我這樣講應該 是開車,抱歉,小弟沒有開車
只是覺得台灣交通已經夠差了,問題應該是在違規停車,跟車流量的問題
過沒有紅綠燈的馬路,小弟不會認為汽車要讓我,是我要自己找時間過馬路
因為我一個人稍微等待一點時間過馬路不會如何,但是為了我自己一個人卻會影響整個馬路上的車子甚至會出車禍
過沒有紅綠燈的馬路,如果小弟動作慢,一定會額外找有紅綠燈的馬路過
順帶一提,台灣的人行道真的行人路權差不多
又有人要說日本人行道多大多大,日本有多少摩托車?
日本因為地鐵,所以行人真的很多,行人多所以人行道大一點這是平衡
現在政府又有為了台灣機車多,汽車多,如何取得平衡?
有些地方的人行道實在大到沒必要,根本沒人走,為什麼不拿來做為停車位
這些沒人走的人行道,好好的,一段時間還要打掉重做,西門町頭段尾段就是明顯的例子
又會有人跳出來,行人地獄,都沒有行人可以走的地方
沒有行人可以走的地方,真的是因為車子?還是因為路霸?
行人地獄,現在到底是過馬路的問題比較嚴重,還是路霸跟瑋規停車造成行人走比較嚴重?
只因為過馬路造成人受傷,因為上新聞,比較好罰,所以開罰
路邊一堆騎樓路霸,你不去處理?
簡單來說,很多人說就是政府沒有一個全面的配套措施
禮讓行人絕對必要,但要到甚麼程度,可不可以拜託那些行人,不要再講國外絕對完全靜止
真的狀況不一樣,我也是行人
汽車為了這樣讓,一個紅綠燈口,全部塞在那裏
就會有人說,那就不要開車,那我可不可以說,那這些行人可不可以換一條車子少的路口過?
就在那邊彼此叫對方讓,無限循環,簡單說就是只想到自己,或許不是想到自己,就是拿那種國外的最理想狀況來講
cougar2015 wrote:
根本是偷雞摸狗開罰單...(恕刪)
沒錯,上次內湖員警也是如此。沒有紅綠燈、斑馬線上也沒有行人,我正要右轉單行道巷弄,有機車逆向被迫擋在斑馬線上。結果下個巷口巡邏員警追上來(手腳還真快,短短一個巷口,開了逆向機車及另一輛未戴安全帽),硬說我未讓行人?或許是我在等時右轉後行人剛好出現,行車記錄器剛好無法存取影像,現在大多年輕員警也沒什麼好溝通的,因為員警也不在第一現場開單,要求看看秘錄器影響員警也不願意,只會說不服申訴啊!被莫名開單後,拍下員警臂章、當場拒簽拒收,只能等員警寄來的照片再申訴看看吧?
結果APP查詢違規紀錄,的確已製單但繳費日期都快過期了卻還收不到掛號?只好打給新北市申訴單位,市政府小姐要我線上申訴即可,他們會先轉原製單單位再確認清楚,不行的話再上訴到底!
結果收到內湖分局回覆了,內容是看過”影像”後,看不出有任何違規事實,本警局直接撤單免罰。老婆也是這樣說,我看是沒有影像證明違規,所以連罰單都不敢寄出了,就是亂槍打鳥賭你會乖乖自己線上去繳費!開車三十年來本就有禮讓行人習慣,心想要認罰繳費也要看到照片吧!還好線上申訴即可,不需要跑一趟板橋市政府,否則真是擾民啊!
個人積分:88分
文章編號:87396181
執法的下級機關 ? 永遠凌駕上位的法規 ?
未依法行政 !
汽車 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法條規定寫的是 :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誰先誰後,使用路口的優先/停等次序)
法規如何描述"路權" ?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紅綠燈只有一方是綠燈能行進 , 另一方是紅燈 停等
"路權" 之 擁有路權 及 喪失路權 ←由法律授予及收回
路權不是永久 , 路權會轉換 , 時間更迭後 , 幹道車離開之後 , 由支道車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行人通過後 , 時間更迭, 法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路權轉換給了汽機車
時間過了 ,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定義的汽車包含有機車在內)
法規很清楚 ,標準就是 時間更迭 , 路權轉換是前一段時間(行人先行通過,汽機車停等)和後一段時間(行人通過後, 時間更迭 ,汽機車就重新取得路權了!)
警政署:車頭距斑馬線行人3公尺內就取締??
法規當中根本不存在什麼 3 公尺 ???
執法標準是從那裏來的 ?
在積極的"依法行政" ,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法律授權必須明確。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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