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提議,檢舉濫人應該要實名具名檢舉

各位違規的朋友們,你們還沒有看清楚嗎?
您所身處的世代中,莊家就是政府,

您所付的罰金全都回歸到地方政府及部份給警政機關,
只要你違規,地方政府就樂的收錢,
檢舉人只是義工而已.

至於政府會支持幫他們做事的義工,還是支持違規的朋友,
我想-問國中生都會知道.

這是機率的問題,您違規的次數多,收到紅單的機率就大,
請早點認清莊家就是政府這個點,收到現金的是它們.

現在檢舉人實名制,已經很對得起你們違規的朋友了,
各位違規的朋友們,你們真正要去要求的是,你們的政府,
那些道路規畫不良,速限規畫不良,你覺得不正確的地方,就要強力的要求政府改善,
道路設計'設施合理了,自然也沒有人可以檢舉你了.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1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一等良民 wrote:
檢舉人只是義工而已.

這些魔人只是想檢舉洩憤
平常開車照樣違規
尤其是路怒族
8成都是檢舉魔人
眼觀耳聽
那你有檢舉這些違規的路怒族嗎?
polojazz
好啦!屁話一堆繼續你的違規啦!
查資料時看到的文章感覺很對.
台灣的「交通罰鍰」大多用來強化執法設備,而非「改善交通」和「防止事故」。

原出處-自由時報網站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0896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籲能參照日本做法!檢舉達人近日再成話題,針對台灣台灣一年「超過200億的交通罰鍰的流向」,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就援引數據及法規指出,台灣的「交通罰鍰」大多用來強化執法設備,而非「改善交通」和「防止事故」。

根據邱顯智的臉書貼文,他表示台灣一年進帳超過200億的交通罰鍰,是房地合一稅的兩倍左右,但經費大多用於強化執法設備,而非優化交通號誌、道路設計、人行道等設施,變成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但卻疏於交通安全的改善。

邱顯智指出,從2008到2020年,交通違規的舉發件數從1039.6萬件成長到1464萬件,死亡人數雖有下降,但近3年連續成長,尤其受傷人數也從從22.6萬人,暴增至48.2萬人,漲幅暴增113%,罰單和受傷人數成正比增加,是不合理的。

邱顯智分析,其實政府進帳的200億交通罰鍰,依照《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直轄市可拿到75%的罰單收入,並提撥12%當成交通執法和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但攤開「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細則」,通通都是促進交通執法的改善方針。

邱顯智提到,交通部針對12%罰單收入的運用,僅能「希望」地方政府落實編列,但實際上用於「改善交通設備」或「增加執法器材」,交通部無法置喙,因此才會造成罰單與事故雙雙增加的「惡性循環」。

邱顯智也援引了日本「交通安全對策特別交付金制度」的做法,政府會依照事故發生件數、人口密度等條件,來決定罰鍰收入的分配,把這些錢用在交通號誌、道路標誌、天橋、護欄、道路反射鏡等的改善,對症下藥才讓其交通事故死傷連年下降,死亡人數也在2020年低於台灣。

dohan8850 wrote:
這些魔人只是想檢舉洩憤
平常開車照樣違規
尤其是路怒族
8成都是檢舉魔人


檢舉魔人違規,
你可以檢舉他阿!!
一等良民 wrote:
檢舉魔人違規,你可以...(恕刪)


罰單寄來的同時,附上檢舉人的個人資料,讓被檢舉人好好學習檢舉人如何遵守交通規則!,見賢思齊是好事,為何一堆檢舉濫人反應這麼大呢?

polojazz
期許是明天(真心)
BlueSky5230
沒用的人才會在網路出狂言。提出告發單要秀出檢舉人個資,那你先秀出自己個資來讓所有網友認識認識。只怕樓主不敢,孬孬。
看了被檢舉人氣噗噗
莫名心情就很愉悅!
喔好哦
應該說

檢舉者應該提供當時正在拍攝的第三方公正視角

才能證明是為正當方式的檢舉


眼觀耳聽
不要在這廢話,趕快連署立法,快去,乖
我也覺得紅單上面應該要註明誰檢舉的 電話 地址 生日 電話 星座 興趣 婚姻狀態 身份證字號
我們也來去他家等 看能不能拍到對方的違規
這個台語叫做…互相落氣,求進步。

古人的智慧 勝過現代人
還匿名!!真爛
不敢註明?那是不是檢舉人為了想檢舉別人而自己也違規的可能?
像是…開車行駛中拿出手機錄影?
像是…跨越雙白線諸如此類的?
如果不敢註明 表示這個社會永遠不會進步 永遠的墮落…永墜無間
眼觀耳聽
那還不趕快去聯署立法,乖啦
法規已經有規定檢舉人要具名檢舉,只是個資不會提供給被檢舉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20 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rockliang
看看第一頁原文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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