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身處的世代中,莊家就是政府,
您所付的罰金全都回歸到地方政府及部份給警政機關,
只要你違規,地方政府就樂的收錢,
檢舉人只是義工而已.
至於政府會支持幫他們做事的義工,還是支持違規的朋友,
我想-問國中生都會知道.
這是機率的問題,您違規的次數多,收到紅單的機率就大,
請早點認清莊家就是政府這個點,收到現金的是它們.
現在檢舉人實名制,已經很對得起你們違規的朋友了,
各位違規的朋友們,你們真正要去要求的是,你們的政府,
那些道路規畫不良,速限規畫不良,你覺得不正確的地方,就要強力的要求政府改善,
道路設計'設施合理了,自然也沒有人可以檢舉你了.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1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台灣的「交通罰鍰」大多用來強化執法設備,而非「改善交通」和「防止事故」。
原出處-自由時報網站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0896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籲能參照日本做法!檢舉達人近日再成話題,針對台灣台灣一年「超過200億的交通罰鍰的流向」,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就援引數據及法規指出,台灣的「交通罰鍰」大多用來強化執法設備,而非「改善交通」和「防止事故」。
根據邱顯智的臉書貼文,他表示台灣一年進帳超過200億的交通罰鍰,是房地合一稅的兩倍左右,但經費大多用於強化執法設備,而非優化交通號誌、道路設計、人行道等設施,變成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但卻疏於交通安全的改善。
邱顯智指出,從2008到2020年,交通違規的舉發件數從1039.6萬件成長到1464萬件,死亡人數雖有下降,但近3年連續成長,尤其受傷人數也從從22.6萬人,暴增至48.2萬人,漲幅暴增113%,罰單和受傷人數成正比增加,是不合理的。
邱顯智分析,其實政府進帳的200億交通罰鍰,依照《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直轄市可拿到75%的罰單收入,並提撥12%當成交通執法和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但攤開「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細則」,通通都是促進交通執法的改善方針。
邱顯智提到,交通部針對12%罰單收入的運用,僅能「希望」地方政府落實編列,但實際上用於「改善交通設備」或「增加執法器材」,交通部無法置喙,因此才會造成罰單與事故雙雙增加的「惡性循環」。
邱顯智也援引了日本「交通安全對策特別交付金制度」的做法,政府會依照事故發生件數、人口密度等條件,來決定罰鍰收入的分配,把這些錢用在交通號誌、道路標誌、天橋、護欄、道路反射鏡等的改善,對症下藥才讓其交通事故死傷連年下降,死亡人數也在2020年低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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