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我看到悠遊卡或是錢包還會送到派出所也還好失主都有去領沒怎麼樣現在我跟本連撿都懶了,遇到這位撿到人的情況我得不償失反正有人會撿,我不撿什麼事都沒有幾天前在捷運站也看到有人掉悠遊卡,我假裝沒看到就這樣走過去MBUSA wrote:這個起訴的檢方是否再教壞囝仔大小?找個準備丟掉的錢包,裡面放玩具鈔票屆時再來告侵占? 以前國小國中學校老師要我們撿到東西快點送到派出所這樣才能"拾金不昧"現在我是"裝做沒看到"才是正確的,我應該要教小孩要這樣做(考慮中...)不是自己東西別人東西掉了,應該要"裝做失明沒有看到"
竹北文興哥 wrote:這時代好人真的要冷漠...(恕刪) 我相信絕大多數都是好人,收到遺失的皮夾一般都只有感謝再感謝,這種情況套句常用的詞,這只是個案。我也撿過皮夾送派出所,也沒出過任何節外生枝的鳥事,建國百年來這種事發生幾次?別把世人一竿子都打下去!教育大家要冷漠?真的不是好建議!上次看到新聞董至成扶老人家過馬路,還好安全通過,要是出事了,這下又要被酸了!
grason00 wrote:現在我是"裝做沒看到"才是正確的,我應該要教小孩要這樣做(考慮中...)不是自己東西別人東西掉了,應該要"裝做失明沒有看到" 用不著太過激進好事還是要做只是世道變了做好事的方法也要跟著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要學會預防防守做好事現在這個世道看到遺失物大概就只能不要碰然後通知當事人或管理員或警察處理
danny7282 wrote:如果我是法官..........1. 我會請遺失皮夾的陳姓男子, 把6900元的鈔票號碼一一列出, 以證明裡面有6900元。2. 我會搜索撿到皮夾人家裡及身上全部的鈔票。3. 號碼對上了, 就是侵占; 對不上, 就是誣告。 ...1. 麻煩您把您錢包的鈔票號碼一一列出2. 搜索票沒這麼好開3. 真是我拿的,我會先花自己的還是別人的?
曉得 wrote:檢方認為,陳男的皮夾掉落後沒有別人碰過,裡面的現金推論應是謝男取走的,況且皮夾掉落的地點距離謝男住處僅210公尺,他卻花了45分鐘才將皮夾拿到管理室,足見確時有侵占之舉,一審判決無罪顯然有疑義,因此提出上訴。 有這樣的失主和檢察官,難怪台灣社會會漸漸尚失人性。
king910079 wrote:但是瑞凡...公車司機除了回總站之外通常不會離開座位欸要撿到也是開回總站巡車的時候才會撿到啊@@ 公車開回總站,司機不離開座位,是準備再出車嗎?沒有給司機休息時間的班表,向勞檢處檢舉,客運公司是要被罰錢的乘客在公車裡發現其他乘客的遺失物品,下車時也會跟司機說剛剛發現的物品,k大是不是很久沒有搭公車了?
toxin0702 wrote:如果該騎士是第一個撿...(恕刪) 以前檢察官的確有可能亂權起訴,還可以一再上訴,倒楣的被告就自己證明無罪吧。通常這種案子都沒有什麼積極證據,就連各審法官的看法都會不一樣,要是更倒楣就吃一個有罪定讞。亂判的司法官,有事的不多啦,一般民眾很難脫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