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lai21 wrote: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恕刪) 只是單一判決而已,只要有人檢舉,警方一樣開單,同樣的案例,同樣的地點,同樣的駕駛再去法院打一次官司,除非法官又是同一個,不然不同法官,就是不同見解,結局可能是敗訴,上次的勝訴,不代表下次就能勝訴除非從法規源頭解決,不然每次被開單,就要打一次官司,還不一定勝訴,沒錢沒時間,還真的玩不起
06248255 wrote:原本109年度的案例也太舊了吧,地上有標線的情況歡迎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字第 186 號判決"https://reurl.cc/Doz9dO ㈣、原告以上開主張要旨置辯。惟查:⑴、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於右轉彎時應先顯示右轉方向燈,其規範意旨均係為讓後車及周遭車輛之駕駛人得以預見轉彎車之動向,而預作減速或煞停之準備,以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此係基於維護公眾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當不以事實上有無造成危害為必要,且不容轉彎車駕駛依其個人主觀判斷是否使用方向燈。再者,車輛行駛之車道是否為僅供右轉彎專用車道,與車輛行駛中轉向應顯示方向燈之行車義務,二者並不衝突,自不當然因此免除於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之義務。則本件原告既於本案路口右轉彎時未打右轉方向燈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原告執以「系爭路段並無左轉彎之可能性,不構成應使用方向燈之情狀」等語為辯,容有誤解。這在 這一篇 及上方 107樓已經說明 , 必須依法判決單向轉彎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罰錢 屏東鄉民怒批「政府搶錢!」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872124&p=4#88655513該判決之見解並不符合法條 『構成要件』該文題及 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109條第2項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 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此為道路彎曲 , 並非 駕駛人 轉向 , 此為順向 , 如何稱之為 "轉向" ? "轉變方向"?沒有!這是順向行駛!同樣有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不符合法條91條 『構成要件』行車遇有轉向 並不適用91條車道彎曲就是轉彎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4 條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本標誌為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這個車道沒有『交岔路口』, 是一條單獨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無岔路可轉! 不適用『交岔路口』→ "轉彎" 的規定因為這個車道 由槽化線/紅線 構成之"車道"是路權範圍不符合法條102條 『構成要件』行駛至交岔路口 , 並不適用102 條第 109 條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左(右)轉彎時 ?依據 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左(右)轉彎時 ? 代表有 左(右)不同方向的 選項請問在此 "彎道" 有左(右)轉彎的 選項嗎 ?法規定義之 轉彎 , 是 行駛至交岔路口 , 此處無岔路 , 只有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顯示此為"彎道"此一彎道 , 所有車都要向右轉 , 沒有一台車可以例外不右轉 ! 請問是要通知誰 ? 是那一輛車有不同方向?判決書這句話《其規範意旨均係為讓後車及周遭車輛之駕駛人得以預見轉彎車之動向,而預作減速或煞停之準備》法源依據在那裏?是依據(維也納) 道路交通公約 第14條 : 行車動作之一般規定一、 在車道上向左向右移動,或向左向右轉進另一道路,或轉入沿路之房地,應首先確定如此動作對後行或前行或即將超越本人之其他用路人,…不致有危及之虞。三、在轉向或採取橫行移動之動作以前,駕駛人應用其車輛上之一個或多個指向器(方向燈或國外某些車型會掉出一個小旗子),….,發出明確及充分警告,以表明其意向。請問那一輛車有不同方向? 必須對其發出明確及充分警告 ???全都是順向右轉 , 沒有這樣的車存在 ! 於此若依上述說法 ,所有車都打右轉方向燈了, 請問此方向燈是要向誰發出警告?這句話的前提都不存在了 , 如何推論出後面 之『顯示方向燈之行車義務』?既知 "顯示方向燈為義務" , 在盡此一義務之前能夠不知道 "路權範圍"(權利範圍)在那裏嗎 ?法律授予之不同"權利範圍" , 自然有不同之義務豈能全數混為一談 ?可以看一下標誌嗎 ? 此為彎道 !此處除了前方「輔2」標誌 , 地面還有標線右側為 設置規則 第 149 條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左側為 設置規則 第 171 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中間有車道線如果 行車在右側車道, 其 車道線和 紅實線 之間屬於車道內構成的《路權範圍》, 彎道之後的 紅實線 沒有中斷續行 在同一《路權範圍》, 並非變更 《路權範圍》, 此為法律授權之路權 (使用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此種彎道並無打方向燈之必要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此處有109條所述之 『左(右)轉彎時』, 才會適用 打方向燈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先看一下此處所有 標誌 標線 為何? 指示了什麼 ?
來來來, 這個交通部路政司 109.08.28. 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在這篇討論時, 一直搜尋找不到直接問交通部, 經過層層轉傳, 忽然之間可以搜尋到了, 也就是說.....照內文看起來, 是某位法官直接發文去問, 所以有此釋函而這釋函要是沒人去問, 大概是不會公布而看了內文, 也是解答了很多, 也可以猜到法官問了什麼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照, 小的只摘一小段來分享一下================三、有關汽車行經彎道時,是否構成轉向行為而應使用方向燈一節,因車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在這邊呢, 也就可以說明路彎時要不要打而且呢, 有提到, 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至於其他部分, 還是本著能多模糊, 就多模糊的回答方式.........不過這是路政司的釋函, 也就是說, 是以它為準的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