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交通違規,但連去除個資、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舉發影片證據都拿不到。

黃莫言 wrote:
我最近發現,被檢舉交通違規,連去除個資及第三人權益的影片都拿不到。跟機關交手後,實際遇到是各單位互踢皮球。

1.警方(內政部管轄)說已經給監理站了,去跟監理站要。
2.監理站(交通部管轄)雖然有收到影片,但警方沒說可以給當事人
3.法務部的法令解釋說可以跟各機關依法索取
跟警方、監理單位申請後,得到回覆說「可以現場看」,但不給複製、不讓帶去事務所給律師看,
這樣民眾要確認及在有利的狀況下申訴、打行政訴訟?要怎麼自保?
而這幾天也有報導「警方竄改罰單被判刑」的新聞

我發起了公共政策提案,希望政府能改進制度:
📹 民眾能複製取得去除個資、及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影片
⚖️ 保障申訴與訴訟防禦權
👮 警方、監理單位要有統一申請複製流程SOP

每個人都可能有一天被誤拍、被誤罰。
幫我一起附議👉
姓名欄位,政策提案系統沒要求填寫真實姓名

政府對於犯罪者需要到法院審判
就是讓犯罪者有審視證據、反駁機會,減少誤判

「疑罪從無」更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意指
當案件中的證據無法排除對被告有罪的合理懷疑時,
應推定被告無罪。 這項原則是「無罪推定」的派生
標準,要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充分且無
合理疑慮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犯罪。 如果證據不足以
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法官應判決被告無罪,以避免
冤假錯案的發生。

交通違規是以罰款方式替代審判,但政府應主動
明示證據,包括照片、影片應主動提供,而不是
要被檢舉人申請
至於保護檢舉人,提供證據前剔除證據中檢舉人資訊
應規範為法定流程,不得做為不提供證據的藉口

樓主即使真正違規,不代表他沒有權力審視證據
政府取締違規或靠民眾檢舉取締,沒有讓違規人審視
證據就代表應「疑罪從無」認定
HemecoKiss
[拇指向上]
黃莫言
機關用影片檢舉,再用照片給當事人(?),到法院又出示影片當證據。程序上還真有趣。尚書大人真機靈!?
被檢舉後申訴要求附上影片佐證
有機會拿到....
但是會備註僅供車主本人查閱
不可公告和轉發,否則會觸法 (恐嚇感)


-經驗網友留-
黃莫言
確實可加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依法行政應落實「嚴格證據原則」與「不利益原則」。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行政機關對處罰要件事實應負舉證責任,須使法院達到完全確信之程度;若真偽不明,不利益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
行政程序自舉發、受理、審查即屬程序開始之節點,人民自此即具法「防禦權」,應能取得相關資料以備陳述或申辯。
實務上常見僅寄發照片,卻在法院才提出影片,讓當事人陷於不利益,違反程序公平與依法行政精神。
若涉個資,應去識別化後提供,不得藉此全面拒絕。

如果都不能讓當事人監督證據是否適法,那乾脆把監督機關全部裁掉。都讓行政機關玩不就好了,不是更省成本!更便宜行事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行政罰法第42條、第43條節錄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
**這不就說明法律已認可防禦權在行政處分前就已經開始了嗎?**

@jiahsien 完全看不懂你整天在說什麼
watson0106 wrote:
「疑罪從無」更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

這不是刑事,是所謂行政罰,刑事可說是最嚴格的一個,但行政罰是由主管機關確認執行跟認定的無誤,有問題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要是跟刑事法一樣,所有公務員都要有檢察官資格或是相關的認證考核,不然哪個公務員可達到這個標準,怎麼一大堆人亂入去認定,要是如此政府根本無法施政了,寄出罰單就是通知被處罰人有意見可提出申訴,會附上相關照片,有意見可提出說明申訴,收到人不去申訴表示默認,罰單上有到案期間限制,不要列個條文,就認為行政機關違法了,要是如此早就爆了,所以已給申訴大部分不會申訴,因為違法比例認定翻盤小且成本大。要改應從這方面去建議修正,至於看圖看證據這個早就有了,看不出有改的必要,最大成本是訟送費用吧,乾脆敗訴一方出訴訟送費用,不就好了,糾結這個已有做法,看起來只是個想要有出氣方的作為
黃莫言
但現實中,行政機關寄發罰單時僅附照片,上法院卻臨時提出影片,這不但違反程序公平,也使當事人陷於不利益。若連最基本的證據,都無法在申訴階段取得,並諮詢相關第三方單位,人民又如何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
黃莫言
是看不懂什麼叫完全確信嗎?
jiahsien wrote:
訴求是沒有申訴"之前"

我是沒去看樓主的提案是什麼
不過對於你講的
警察依檢舉人提供的影片舉發開罰, 寄罰單給違規者
其罰單上面本身就有照片對吧?
而照片是從影片截取的對吧?
所以以此合理的判斷, 警方與監理所本身就應該給予完整的影片給申訴者看
罰單上的照片才是"便利"問題, 總不能燒成CD寄給違規者吧?
或是上傳網路在罰單上註明網址讓違規者自己去看也沒問題吧?
什麼個資, 隱私問題不存在於當事人本人吧?

至於主動與被動的問題, 由於並不是所有人都需要申訴
所以是被動有申訴才要提供這合理
而申訴者想複製保存做為日後行政訴訟的證據
以我先前講的案例, 行政機關不應該提供嗎?
重點是申訴不用錢, 打官司要錢(裁判費, 律師費)啊
行政機關只要保密檢舉人資料即可, 有什麼不能給的, 什麼是可以看不能給?
很多影片證據不是簡單看一次就能找到蛛絲馬跡的
板上有人常放記者給的事故影片, 那些大部也是記者去警察那裡翻拍的
憑啥記者能翻拍, 當事人不能拷貝? 這說不過去吧?
不給幫忙拷貝起碼也給人翻拍吧?
我前面講的那案子後來也是翻拍
至於影片中什麼拍到其它人車輛的理論上也沒必要去遮啥隱私
車牌在馬路上本來就不是隱私, 除非是在大樓私人停車場
要遮也是檢舉人上傳前就要先遮好, 並非是行政機關去負責遮

承上述
你說的樓主四點訴求
只有第2點的"主動"問題比較有爭議(你也特別用了粗字)
但事實上罰單上附的照片就已經是"部份主動"了, 不是嗎?
不然怎麼證明當事人有違規?
最後至於"程序"問題
如果樓主要求的是寄罰單就要主動附影片
我想樓主不會不能明白實體罰單不太可能直接附實體電子檔案(成本問題)
但前面講的上傳網路給違規者線上打密碼自行閱覽倒是可議
現在網路數位那麼發達, 是吧?
黃莫言
我自己在公共政策提案平台上。並沒有任何文字用上粗體,那是別人轉po到01後才改粗的[微笑][微笑][微笑]
黃莫言
裁罰機關用影片檢舉,再用照片給當事人(?),到法院又出示影片當證據。程序上還真有趣!完全無視證據揭露原則,尚書大人真機靈!?
路人39 wrote:
我是沒去看樓主的提案...(恕刪)


這樣說好了,他的問題最主要就是會觸犯個資法問題
不管你舉的管委會提供影片也好,又或者機關提供影片也罷
追根究柢就是個資法問題。

尤其公務機關問題最為嚴重,你非公務機關(如企業、管委會)只要證明個資不是自己流出,那責任大多不會落在頭上,但公務機關可就不同了,只要確認有"事實",那就必然追究,重則刑事責任,輕則就是相關懲罰,尤其基層更容易吃到懲罰。

既然知道差異性,再回頭看看他提案內容

根據他自己提的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這句話就擺明了,如果涉及到個資法相關資訊,那就其實是有權拒絕,但也可以機關斟酌提供,絕對不是他說的,必須提供

再來,就像你說的,寄來的罰單都有照片了,也就是行政機關也做到"部分提供",那他現在在炒啥?
炒的不就是要影片,而不是"單純照片"(畢竟照片都有了)
而他洋洋灑灑說一大堆理由,說甚麼侵害權利(我重點是這個),阿不是阿,重點是要去申訴阿~~~
申訴了,他那些權利都有了,而不是啥申訴都不申訴就想拿影片

那退一萬步來說好啦,不管主動不主動,法條修過了,大家都能隨便申請,也先別管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你覺得那些違規仔不會大票申請影片? 你覺得最終會發生什麼? 就是你去申請要等兩三個月以後
那這樣有意義嗎= =...
sun2323dw
jiahsien, 謝謝你的闡明,讓我們鄉民學習更多
黃莫言
真的,謝謝他的闡述,讓我知道機關用影片檢舉,再用照片給當事人(?),到法院又出示影片當證據。程序上還真有趣。尚書大人真機靈!?
你申訴影片就能提供給法官,這就是依法,依法是法官判斷你的罰單合不合理,你拿了影片也無法自己解讀法律,不要學柯P自行解讀那套,那是在毀滅司法
sun2323dw
犯罪的人,一定想要曲解
黃莫言
硬要使人入罪的人,也一定會想曲解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要 旨: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規定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能否建立線上影像資料庫並開放
供違規人自行查詢觀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署 114 年 1 月 15 日警署交字第 1140054076 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
是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
關資料或卷宗;
“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資法之規定(本部 113 年 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1303504550 號函參照)。
有關所詢警察機關提供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供違規人查詢觀看乙節,
*宜先釐清違規人是否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
**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資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檔案法第 18 條與政資法第 18條分別定有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拒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關於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可否提供違規人查詢觀看,應衡酌具體個案情形,分別依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及政資法規定審認之;如有涉及個人資料部分,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定。
四、又就違規人申請查閱相關資料、卷宗、檔案或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9 條及政資法第 13 條已分別明定機關之提供方式。
至貴署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建立資料庫之目的、管理運用、所欲保障之權益及是否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等情審認之。
五、另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係以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為目的(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 1點參照),其與上開政資法之立法目的不同,二者之資料取得程序及提供方式等亦有差異。又政資法並非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法源依據,僅其中涉及政府資訊之公開者,仍應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項規定檢視判斷之(本部 105 年 11 月 4 日法律10503516610號函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黃莫言 wrote:
要 旨:警察機關受理...(恕刪)


法律意見書摘要

一、事實概要
有關警察機關受理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後,違規人申請查閱或觀看檢舉影像資料之可否,以及是否得建立線上影像資料庫供自行查詢,為各界所關切之議題。

二、法律依據及適用區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7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或取得政府持有之資料,應視其法律關係及程序階段區分處理:

於行政程序進行中者:違規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限,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

行政程序已終結者:應視所涉資料性質,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

三、拒絕或部分提供之法律界線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均明定,機關得因涉及第三人隱私、個人資料、偵查秘密或其他法定不公開事由,而拒絕提供,或僅提供部分內容
是以,機關如提供影像,仍須依個資法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方得符合公開義務。

四、建立線上資料庫之合法性
函文明確指出,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應本於職權衡酌其目的、管理方式及法律保留原則等因素。
若未有明確法源依據或超越行政必要性,即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得逕行設置。

五、資料開放與資訊公開之區別
政府資料開放作業(Open Data)旨在促進便民與透明,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個案申請制度性質不同。前者非個人申請權之法源依據,故不得據此要求機關開放個別影像資料。

六、結論意見
綜上,政府機關並無「無條件提供檢舉影像」之義務。
提供與否,應依程序階段、資料性質及個資保護要求審認。
如影像涉及第三人個資或隱私,機關得依法拒絕或部分提供。
建立線上資料庫供違規人查閱,須有明確法源與配套措施,否則恐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黃莫言
而且文中說「恐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那是可能性,不是「一定違反」,本來就需要上級機關統一解釋或提出法案送交立法院討論的空間。沒人說要基層單位擔責,但也不能因為怕擔責就什麼都不給,不就是變向的行政怠惰嗎?自我裁量嗎?
黃莫言
請問出處在哪???這不引用出處,會被認定抄襲喔。看不出又是誰的意見書???難道又是你自己幻想、自我判定跟自我裁量[微笑][微笑][微笑]
jiahsien wrote:
黃莫言 wr...(恕刪)


那很簡單,我也認可既然機關也許真的只能提供照片給當事人。那機關在法院的證據自然也只能提出照片當證據(影片證據不得提出採用)。
一般在放到民事訴訟上(難道行政訴訟就不用嗎?),任何完整證據都要有三份提供,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法院還會檢視證據及狀紙是否全都一致,就是要保障訴訟程序的公平,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揭示原則」。

不會在法院審理上被根本不知道全貌的證據突襲。保障雙方當事人不會發生完全沒跟律師討論的機會及空間。

若是照你說的這樣玩,那還上法院幹嘛?牌根本都在機關手上了。
你還一直只會跳針說當事人可以帶律師過去看(你不想負擔可能違法的風險,重點是還只是“可能”喔),你卻只想用行政怠惰、自我裁量的方式,要可能被違法開罰的民眾負擔所有的不利益。

退一萬步說,就算訴訟打贏了,機關頂多退還訴訟費用跟罰金,機關拍拍屁股裝沒事人,其餘費用都原告出(連民事的5%利息都沒有),有裁量違法開罰權利,但卻沒該有的監督及檢討機制。
造成反正盡量開單,有違法再說。
機關繼續分潤,分潤的費用還不一定是用於開罰人員進修該資格的認證用。
擺出一副如果非要進修取得資格才能開罰,哪有那麼多公務員可能取得資格,國家都不用開罰跟運作了!!!
繼續將不利益轉移至民眾身上。這根本不是沒成本,只是算在誰身上。是機關成本?還是社會民眾成本?
處罰機關可是拿了整整24%耶!!!
這樣還沒有錢嗎?沒錢去讓不具有法律資格的人去進修上課後,取得資格才能開罰。
機關贏拿24%,機關輸又要民眾扛整段的時間跟成本(只退還訴訟費跟罰金,但這不是最基本最應該的嗎?)。乾脆你說就都你玩好了,機關想拿,但輸機關不扛。


引用: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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