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莫言 wrote:
我最近發現,被檢舉交通違規,連去除個資及第三人權益的影片都拿不到。跟機關交手後,實際遇到是各單位互踢皮球。
1.警方(內政部管轄)說已經給監理站了,去跟監理站要。
2.監理站(交通部管轄)雖然有收到影片,但警方沒說可以給當事人
3.法務部的法令解釋說可以跟各機關依法索取
跟警方、監理單位申請後,得到回覆說「可以現場看」,但不給複製、不讓帶去事務所給律師看,
這樣民眾要確認及在有利的狀況下申訴、打行政訴訟?要怎麼自保?
而這幾天也有報導「警方竄改罰單被判刑」的新聞
我發起了公共政策提案,希望政府能改進制度:
📹 民眾能複製取得去除個資、及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影片
⚖️ 保障申訴與訴訟防禦權
👮 警方、監理單位要有統一申請複製流程SOP
每個人都可能有一天被誤拍、被誤罰。
幫我一起附議👉
姓名欄位,政策提案系統沒要求填寫真實姓名
政府對於犯罪者需要到法院審判
就是讓犯罪者有審視證據、反駁機會,減少誤判
「疑罪從無」更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意指
當案件中的證據無法排除對被告有罪的合理懷疑時,
應推定被告無罪。 這項原則是「無罪推定」的派生
標準,要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充分且無
合理疑慮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犯罪。 如果證據不足以
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法官應判決被告無罪,以避免
冤假錯案的發生。
交通違規是以罰款方式替代審判,但政府應主動
明示證據,包括照片、影片應主動提供,而不是
要被檢舉人申請
至於保護檢舉人,提供證據前剔除證據中檢舉人資訊
應規範為法定流程,不得做為不提供證據的藉口
樓主即使真正違規,不代表他沒有權力審視證據
政府取締違規或靠民眾檢舉取締,沒有讓違規人審視
證據就代表應「疑罪從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