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有關對國道內側車道行車速限疑義等情,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依前揭說明,該路段若限速為時速 110公里 ,若駕駛人要使用該內側車道,即應以時速 110公里 之速限行駛方得使用,若未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即為占用內側車道違規。
三、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02-29094111科員邱明勇(轉2193)、柯守恕(轉2194)聯絡。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有疑義或不相信者請儘可打電話詢問上述兩位承辦人員
所以高速公路內線道是超車道,僅供超車使用
小型車唯一例外是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度行駛,若不以最高速線即屬違規
所以有後方車要超車,不讓道即屬堵塞行車之行為,與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一樣屬違規行為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謂的堵塞超車道行為是指後方車輛無法以最高速行駛
並不是說後方要超越最高速限所造成的堵塞行為
回到樓主情形
樓主表速120...GPS111 中線依然車多還被後方閃燈
當然如果中線有適當的距離我也是建議不要佔用內車道
今天下班 從深坑走二高要回中和, 內線道一台發財車... 時速95左右....... 距離離我大約不到5公尺左右 我的右邊 有台小客車時速大概105左右 我開110 右前方空間太小過不去 我在他後面 狂閃大燈... 閃了大概10秒左右 完全沒有加速的反應, 閃到 我自己不好意思了 放慢速度 打算讓我右邊的小客車過了以後再超車....... 我旁邊的小客車應該是有看到 我在閃前方的小發財大燈 所以自己切出一個車道讓我超車, 結果我開過去前方小發財的旁邊時 特地看了一下 那傢伙 居然刁著煙 很自然的看著前方 完全沒感覺 前面已經淨空 (內車道&內二車道都沒車,因為準備進中和隧道)..... 結果 我開了大概一公里左右(我有超速約30公里, 因為超X的,順便想看一下 前面到底有多遠沒車) 才看到前面的車燈....... 所以 小弟是覺得 會讓的 一定會讓 不會讓的白目自私路隊長 打死都不鳥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