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J wrote:文在哪?行政命令要當...(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所以才說目前警方取締排氣出口方向依法無據。
老J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如果第十八條要拿來開排氣管.那不是跟道路交通管理規則附件十五的條文又互相抵觸?畢竟十八條中只說車身, 底盤, 電系....並沒有明確寫進排氣設備在內. 硬要把排氣管歸在車身? 還是底盤當中?那也是條子自行擴大解釋的自由心證吧.那個附件十五也千真萬確這樣寫的. 難不成台灣的法律老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另外第十八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什麼叫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台灣有這種臨時檢驗可以申請嗎?意思是前項設備變更只要申請臨時檢驗就可以了嗎? 要怎麼驗? 也沒有一個實行細則吧.如果是照附件十五中的各項規定去驗. 那排氣管是不是又可以因為附件十五的除外條件而變成可變更的項目?
嗯嗯大家就別戰囉。我前幾天打去監理所檢驗中心,問了很多相關法規問題,大多都啞口無言,並承認這次台北市執法先偷跑有很多地方是處置不當。大家要怪去怪郝聾冰吧。或許每個人都打一次1999,他就會聽到人民的心聲,訂一個明確的合法改裝規則,而不是為了選舉快到就先偷跑做樣子,造成擾民!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無須多言。然而行政機關常常為達其目的,不擇手段,甚至違法行事,屢見不鮮!既然行政機關難以保證其公務員時時刻刻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則人民自當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自保。汽機車改裝排氣管並未違法,是我們一再陳述的「事實」,但汽機車改裝排氣管的確難保不會製造噪音,但行政機關如欲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以胡亂檢測並開單處罰,則為法律所不許。po文之目的一方面即在於使熱愛汽機車改裝的朋友們能夠充分了解法律,以在面對不當舉發或檢測時能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但另一方面,本文亦不贊成損及他人的改裝方式(如排氣口過高噴人、無防燙蓋、超大聲砲管等),雖然政府機關對於汽機車改裝品尚未有一致性法律規範,然而透過改裝族群及製造廠商的自我規範,未嘗不能達到效果!
king2007 wrote:申誡您以為我會怕嗎?...(恕刪) 樓主頗有〝刑警劉漢強〞的fu~~~希望每位員警都能像你一樣的guts。不然只會開單,一副就是侍強淩弱的樣子,這樣的執法人員,我覺得很難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