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ry1999 wrote:講很多次了, 不合法.汽車如此行為, 的確也是令人厭惡. 原來不合法阿~~ , 那為什麼天天都看的到?? , 我還以為國內採放任制度呢~那擁有路權那摸久的汽車 , 都沒有駕駛人想要自我提升嗎??
rory1999 wrote:違規的鑽車行為, 您都認為可行了.希望您也能變成守法的那八個. 恩等我有騎重車的時候自然會順暢我幹嘛要鑽車rory1999 wrote:講很多次了, 不合法.汽車如此行為, 的確也是令人厭惡. 依照現在法規是違法但妳不覺得可以趕緊疏解車流對於汽車駕駛也很好嗎?如果大家都乖乖排隊可能要半小時如果機車可以先行用車縫先行離開可能只要二十分鐘何樂而不為?P.S我指的時候是指低速或塞車的時候
安保兒 wrote:你真的不用好像挖到寶似的特別mark起來 禁止同車道超車跟並行不是只針對重車這樣規定要我講的更明嗎@@" 本來就知道的事情, 沒有抓到寶的心情.當然不是針對重車, 您也太敏感了吧...放輕鬆點.
rory1999 wrote:本來就知道的事情, 沒有抓到寶的心情.當然不是針對重車, 您也太敏感了吧...放輕鬆點. 有趣的地方在於 禁止同車道超車的規定一直都在 好像只有重車上路才會挑動這條敏感神經"想上是不是?? 那就得陪我們塞" <=== 這是我覺得你想表達的重點也沒哪個當官的敢碰觸平面道路這塊 連鄉民想嘴砲一下都好像覺得心虛重車上高速公路是個未來進行式 真的想就法論法的話 當下就有現成的東西讓你論個夠 只需站到路旁望出去為了避免失焦 最後還是打一下 "低速走車縫"
jemmytgi wrote: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343597.shtml已有實際案例,並非前車被獞都是沒錯後車要負全責端看當時證據如何呈現,到時法官自有心證~支持裝行車記錄器+1 這位同學,你真的有把我的說詞看清楚了,請問我引用的是哪個法條,法條上又是如何有除外責任的,我舉例的案例又無故意,你舉的案例有無故意,故意的撞車或被撞,都沒有法條上"盡一切手段"防止"意外"的適用,你用汽車謀殺某人,請問你是要用交通法規去判他罪嗎............不過不能全否定你的說法,至少裝行車記錄器本就有明哲保身之意圖,但是一切都得適法,法沒說的,我就不能說你錯,交通法規規範係交通事故(意外)輔助判斷的手段之一,但是故意犯就非意外可以規範的,你得像你舉的案例檢察官以損壞及公然侮辱罪(這兩條都不是交通法規)來起訴............了解嗎..........
rory1999 wrote:講很多次了, 不合法.汽車如此行為, 的確也是令人厭惡 這個東西很好玩在台灣,實務上是有這個概念在道路上的那個東西叫做紅燈機車停等區但是交通規則不允許同車道超車雖是正確用法但是違規行為,反正不會抓,就讓他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