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tsui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二項: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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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所有車輛都是汽車,駕駛人都稱為汽車駕駛人,除了特別針對計程車的條款外,其餘都稱為汽車駕駛人,還有就是特別針對罐槽車與砂石、土方專用車輛所規定的條文,就連33條高快速公路處罰基礎條文也通通稱為汽車!
所謂比照小型汽車是給全國人民特別看清楚的意思,條例裏也沒出現過小型汽車應如何行駛如何限制等,但為何要強調比照小型汽車?因為規則99條限制機器腳踏車行駛汽車基本路權的關係,所以必須強調5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有汽車的基本路權,但又特別強調可行駛之路權交通部還有最後決定權!
公聽會上委員也說過,光是這段話: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
交通部就有權可以隨時開放5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
可惜交通部官員自願放棄,寧願相信句點後面的文字都沒啥路用.......!
規則也寫的很清楚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這不像第99條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寬鬆!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