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cha1016 wrote: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
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
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用人來佔車位的話 來討論一下第一項
假設今天我是佔在停車格的那個人
我只是純粹站在那裡 並沒有用任何的"行動"去禁止他人停車
也沒有破壞停在該處的車輛
chacha1016 wrote: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
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來看第二點, 如果我只純粹"站"在停車格上
但沒有對駕駛人用任何言語要求其不要將車停在該車位
那麼 這樣有沒有犯法呢?
chacha1016 wrote: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
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
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同第二點, 我只是單純站在那裡 沒有用言詞恐嚇任何人不得停車
也沒有要脅要加害其生命或破壞其車輛
我光是站在停車格上 有沒有違反第3條呢?
我只是很好奇 我只是站在那裡
也不口出惡言的時候
到底有沒有犯法???
媽....你看他啦
>"<
tantan22300 wrote:xwilliewang wrote: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恕刪)
這算不算 離題了 又扯遠了!
人家是引用條文
說明佔用車位 不管有形無形的適法性
您在扯 送爸爸去醫院超速!!!??
難道下次 您佔車位 警察來抓你 !!您說::因為我爸爸要去醫院 所以我要先佔好車位???
這也太能扯了吧!!
雖說 法律要考量人情
問題是 社會上的亂象 以及法制的社會不都是要靠
最後防線 來把關嗎 ???
一旦上了法院 一切的依據 還是以法律或是法規 為主吧
法官大人:我爸爸生病了 !我需要先佔用停車位!隨時待命!!
大哥 您了不起!
小弟沒有要另外提出一個問題阿...
而是舉例說明法律可能沒有考慮周全的地方
這樣算是離題的話
討論問題應該很難討論下去吧...
您"法官大人:我爸爸生病了 !我需要先佔用停車位!隨時待命!!"這句話有點牽強,無限上綱吧...
另外可以請問一下台北市警察局的認定是只能用在台北市嗎?
這是一個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正式法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