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路邊公有停車位有人在佔位,各位認為如何?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
有許多的狀況可能超出立法者當時設想的範圍
之前有個新聞不是說一位計程車司機為了送需要急救的父親去醫院
而在路上被照超速收到罰單
但是經過上訴後也是裁定罰單撤銷
想要叼他的人可以說他叫救護車來就好阿
這樣就不用怕超速了~但是對於自己的親朋好友
當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您還是會想要能以最快的方式送到醫院吧
同樣的很多大大認為把自己的朋友放在車位上讓他曬太陽好像是在利用當事人
不是一個好朋友好子女應有的表現
但是對方是不是因為希望您可以快點去做接下來的事情(不管是到家休息或辦事)
而好心,自願的給您協助呢?
事情的狀況百百種~
您怎能一一明瞭而用一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認定"來判定事情的對錯呢?
dw wrote:
用人佔車位跟用花盆佔車位一樣都是路霸的行為,車先到先停,不是人先到先停,台北還是講理的地方,這是車位不是人位。


一個例子,我在路邊打方向燈巡航找車位,前方距離3台車的地方有車要出來

停車準備等他離開要停,他車出去後我正要啟動

內側車道一位小姐直接切出來要停車,我不讓他停就將車往前開堵住

下車後他很凶惡的要我讓開,說我搶他位置

我告訴他我已經停在後面等了,你知道他說什麼?

我不管你,我車比你先到,如果你硬要停,你就自己小心你的車子吧XXXXX........

無言
xwilliewang wrote: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恕刪)


這算不算 離題了 又扯遠了!
人家是引用條文
說明佔用車位 不管有形無形的適法性

您在扯 送爸爸去醫院超速!!!??
難道下次 您佔車位 警察來抓你 !!您說::因為我爸爸要去醫院 所以我要先佔好車位???
這也太能扯了吧!!

雖說 法律要考量人情
問題是 社會上的亂象 以及法制的社會不都是要靠
最後防線 來把關嗎 ???
一旦上了法院 一切的依據 還是以法律或是法規 為主吧


法官大人:我爸爸生病了 !我需要先佔用停車位!隨時待命!!
大哥 您了不起!
唉! 我想不同的認知大概很難有共同的結論吧.

你覺得車子到了才有理,我覺得是他先找到車位的.
你覺得是惡意佔位,我覺得他車子很快就到.
你覺得要據理力爭,我覺得要給人方便.

不同的認知就會有不同的情緒行為反應.

反正是民主社會,就尊重別人的看法吧.
要不然,什麼都要爭. 到了這兒還要爭,真的很累耶~
chacha1016 wrote: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
    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
    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用人來佔車位的話 來討論一下第一項
假設今天我是佔在停車格的那個人
我只是純粹站在那裡 並沒有用任何的"行動"去禁止他人停車
也沒有破壞停在該處的車輛

chacha1016 wrote: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
    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來看第二點, 如果我只純粹"站"在停車格上
但沒有對駕駛人用任何言語要求其不要將車停在該車位
那麼 這樣有沒有犯法呢?

chacha1016 wrote: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
    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
    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同第二點, 我只是單純站在那裡 沒有用言詞恐嚇任何人不得停車
也沒有要脅要加害其生命或破壞其車輛
我光是站在停車格上 有沒有違反第3條呢?

我只是很好奇 我只是站在那裡
也不口出惡言的時候
到底有沒有犯法???

媽....你看他啦 >"<
Terresa wrote:
如果是用人來佔車位的...(恕刪)


Terresa大姐

那您就不要站在那邊 妨礙人家停車嘛!!!

您是肉 車是鐵!

肉是坐在鐵殼裡 鐵殼車是停在車位上!
tantan22300 wrote:
Terresa大姐 ...(恕刪)


我不是說我常常站在停車格上佔車位啦
只是很想知道 究竟人站在停車格上
光站著會觸犯那些法條呀@@~

如果站在停車格上
結果反而被要停車的人用言語威脅
不知道會不會反過來變成要告對方恐嚇???
媽....你看他啦 >"<
tantan22300 wrote:
xwilliewang wrote: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恕刪)


這算不算 離題了 又扯遠了!
人家是引用條文
說明佔用車位 不管有形無形的適法性

您在扯 送爸爸去醫院超速!!!??
難道下次 您佔車位 警察來抓你 !!您說::因為我爸爸要去醫院 所以我要先佔好車位???
這也太能扯了吧!!

雖說 法律要考量人情
問題是 社會上的亂象 以及法制的社會不都是要靠
最後防線 來把關嗎 ???
一旦上了法院 一切的依據 還是以法律或是法規 為主吧


法官大人:我爸爸生病了 !我需要先佔用停車位!隨時待命!!
大哥 您了不起!


小弟沒有要另外提出一個問題阿...
而是舉例說明法律可能沒有考慮周全的地方
這樣算是離題的話
討論問題應該很難討論下去吧...
您"法官大人:我爸爸生病了 !我需要先佔用停車位!隨時待命!!"這句話有點牽強,無限上綱吧...
另外可以請問一下台北市警察局的認定是只能用在台北市嗎?
這是一個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正式法律嗎?
Terresa wrote:
如果是用人來佔車位的話 來討論一下第一項
假設今天我是佔在停車格的那個人
我只是純粹站在那裡 並沒有用任何的"行動"去禁止他人停車
也沒有破壞停在該處的車輛
...
來看第二點, 如果我只純粹"站"在停車格上
但沒有對駕駛人用任何言語要求其不要將車停在該車位
那麼 這樣有沒有犯法呢?
...

如果只是純粹站在停車格上,人家過來停車你就直接讓開,那我想這也沒違什麼法吧!但是如果人家車子要開進來停,妳不讓開,或著告訴該名駕駛這車位你等下要停...這樣應該就有無形路霸的嫌疑了.
請問各位大大,
路邊的停車格,當發現了一個空車位,先找人去佔車位, 再把車開過來停. 在這期間,若有其他人開車過來要停這車位.佔車位的人可以不讓此車位嗎? 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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