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1 結案: ) ....第一次車禍........

好像有人開始筆戰了.....離題了各位!

以我的經驗,對方如果說各賠各

那就各賠各吧,但要確定對方是否有備案

有備案的話要請對方撤銷,不然就寫和解書雙方畫壓

有點小麻煩,但很重要,務必要完成

先不論肇事責任,只要有人皮肉傷,開車的都會比較不利

我曾在等紅綠燈時,時速0,被對方從側面撞過來

對方皮肉傷,我也不覺得我有錯,我也不知道他怎麼會撞倒我的

結果對方還跟我索賠三萬,我還被判一條『行進間未與鄰車保持50距離』

大家也都知道,停紅燈,機車都馬會貼你很近

我花了3000上訴,裁決所要我證明我的時速是0km,當時那十字路口沒有錄影機

就因為這樣,我就是輸家,這就是台灣,你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沒罪,那你就是有罪

所以樓主大大,各賠各的雖然很不甘心(如果你確認自己沒任何疏失)

我覺得就當花錢消災了,真的~

htmjh wrote:
這就是台灣,你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沒罪,那你就是有罪


再補充一下~裝台行車記錄器吧,目的在證明自己沒罪

我也是之後就裝行車記錄器了

上次在南港路上的展覽館前被公車撞,公車肇逃,也是靠行車記錄器勝訴索賠

htmjh wrote:
我花了3000上訴,法官要我證明我的時速是0km,當時那十字路口沒有錄影機

就因為這樣,我就是輸家,這就是台灣,你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沒罪,那你就是有罪....(恕刪)

只有交通裁決才會出現這種離譜的裁判

要不然隨便一個刑案

法官就隨便抓一個人來說
這是你幹的
你要自己去證明不是你幹的
如果沒辦法證明
那就是你幹的



沒錯,是我們偉大的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以更正筆誤,謝謝糾正

linpredator wrote:
只有交通裁決才會出現這種離譜的裁判

htmjh wrote:
沒錯,是我們偉大的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以更正筆誤,謝謝糾正

...(恕刪)

我沒有糾正你哪裡有筆誤阿?

我是認同你講的
這邏輯真的很怪

我說
你有罪
你就有罪
你要自己去證明你沒罪?

應該告人的要去證明對方有罪吧
怎麼會是被人告的要去證明自己沒罪呢?

幹嘛
威權時代嗎?
(不過我們台灣的法官說了算 也算是威權時代啦)
htmjh wrote:
沒錯,是我們偉大的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恕刪)

還台北市喔
真悲哀
連首都都這樣搞了
更不用說其他縣市了

在台灣
開車上路
1保險保多一點
2行車紀錄器要裝
3隨時注意有沒有人要來撞你

有人違規要來撞你(尤其是肉包鐵的 行人 腳踏車 電動車 機車)
你要快閃阿
不然還要賠對方


這個路口好眼熟~在都公旁的萊爾富旁邊對吧?
基本上~路很小條~
但對方卻從左邊超車!而不是從右邊過去
應該很明顯就是對方沒看方向燈
sinfulseal wrote:
這個路口好眼熟~在都公旁的萊爾富旁邊對吧?
基本上~路很小條~
但對方卻從左邊超車!而不是從右邊過去
應該很明顯就是對方沒看方向燈


很多人都是看方向燈亮哪邊就從哪邊鑽的
這是在都會公園國際街那邊嗎?
感覺應該是一半一半耶
因為都有過失
雖然說對方騎到對向超車,但是畢竟她是直行車,你是轉彎車
加上對方可能有些擦傷,你輸面比較大
轉彎不是打方向燈就可以轉了,雖然是對向,但後視鏡你有看一下可能就能避免了
姓"崔"的女生絕對不能找姓"曹"的男生當老公 ,不然冠夫姓,郵差先生會叫的很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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