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文--被糾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
其中一段:
惟因修法未盡縝密,扭曲該處罰條例之立法精神,不以維持交通安全及順暢為政策目的,積極進行相關法令、工程及執行上之改進,反而以加重及擴大相關罰則的嚇阻為目的,導致主管機關政策方向的錯誤。
過這麼久了,還是一樣只知道處罰,就像前面有人說的,如果在警員偷拍的路口有人被闖紅燈的車輛撞死,警察該不該負責? 超速違規這麼多,有沒有檢討是不是速限訂的不合理?
總之,這段時間還是小心為妙吧...

kanghsing wrote:
我是個守法的駕駛人自...(恕刪)
allenlin wrote:
過這麼久了,還是一樣只知道處罰,就像前面有人說的,如果在警員偷拍的路口有人被闖紅燈的車輛撞死,警察該不該負責? 超速違規這麼多,有沒有檢討是不是速限訂的不合理?...(恕刪)
faiveley wrote:
1.大執法不能用大量...(恕刪)
ruby6436 wrote:
我也不認為是偷拍...(恕刪)
史萊姆王 wrote:
第四個
"以各級地方政府目前的申訴流程,基本上就是一張照片說你有罪到底,就算最後上裁決法庭,除非你能強力佐證(但事過境遷,何來鐵證?),否則法官的傾向是『支持執法人員的舉發』..."
以防萬一,確認一下
您在這想提的是一但被照很難翻案沒錯吧?
可是我不是很懂這跟拍攝方式之間的關聯性?若真如您所說一張照片定你有罪到底的話.....
這樣問好了,在同一個地點,明著被拍到,暗著被拍到,在您所提的申訴流程上會遇到什麼不同的狀況?您似乎跑過,可否詳述之?
這邊我要提一下,很多人有提到某些路段規劃不當
造成容易違規
這個真的要跟當地正府反應一下,公家機關慢吞吞無論古今中外都一樣的
反正在這都波出來了,複製一下寄一寄又沒損失,認真一點的補個相片
反正失敗也沒差,成功賺到
其實現在問題很簡單,哪個地方交通有問題其實大家早就知道了
就是懶而已,在自己倒楣之前都不想去理,這樣何來"監督"?
提一下我所謂的監督
我認為將問題往上反應並敦促之使得問題得以解決,這樣才是監督
我自認沒做到,所以我活該在某些路段被塞死,誰叫我懶我棄權?
但是時常將監督兩字掛嘴邊的人,真的做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