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12點車禍 -- 機車攔腰側撞客車連人帶車彈飛

如果我是機車,我會舉證下列3事由,所以很明顯是汽車錯:

1.[路權]屬於在車道上的機車,而不是等待回轉而停放路邊的汽車.

2.[直行車優先].

3.[車速]與事故主因無關,這部分在路權能解析時,大部分車禍事故都通用.

ps:路權最大,如行人在閃紅黃燈路口,穿越人行道沒看左右來車時[這位行人可能是喝酒~吸毒~瞎子~閒閒找砸的~騙錢的壓腳男],跑或衝過去被汽車撞到!因汽車駕駛根本無法反應,看似這位白目行人的錯但......
我家小妞蛀牙了~
朋友幾個月前也遇到同樣事情

我朋友開車已經迴轉至順向車道..只留屁股1/3在對向車道

有個無照屁孩..因為車速過快..逆向撞上他

所以我朋友的駕駛座整個被撞爛

還好我朋友沒事

後來這屁孩手斷了..住院好幾天
機車也因為是要跟朋友買..所以拿來試騎的
幾乎撞成報廢了...

雖然判定屁孩要負全責

逆向.無照.車速過快..
因為我朋友已經轉向1/2..所以無造肇

但還是要賠他屁孩20幾萬的醫藥費

我朋友只有保一般強制險..所以保險公司有幫忙理賠

至於我朋友的車損..就要自己跟肇事方喬

仔細看了下
發生碰撞已經在對向車道了~摩托車跨越車道了
汽車方向燈都打很久了摩扥車還硬要賭運氣 很好 就算肇事責任全部都給汽車扛 不過撞成那樣我看不死也殘廢 爭贏路權很爽嗎
在我看來我寧願多讓點 不管開車騎車 你要硬切請切 要硬轉請轉 要急煞就請急煞 不要撞到我就好 我怕麻煩更怕受傷 平安回家陪老婆小孩才是我的王道
路權?開個車騎個車一直思考著我要怎樣霸佔我的路權不累嗎?
看以上回復,一件車禍,兩極看法

政府應該檢討,是否交通規則宣導不周,或者,是恐龍法官判法不一,造成民眾用路觀念兩極化!

每個人都自認觀念是對的, 交通才會亂, 政府真的是腦殘!

LiShiShan wrote:
注意看機車似乎沒開大...(恕刪)


看來機車好像跟你講的一樣沒開大燈





方向燈是打了很久.

但是打方向燈沒法告知後方來車,你是要從路邊開回車道還是要迴轉.

如果只是要從路邊開回車道後直行,機車應該閃的過.
太多變數了,十次車禍九次快,可以避免的,自己卻不在意,很不自愛。
本人也經歷過一模一樣的情況,當時機車速度也是很快,
我停在路見慢慢駛出去,就像影片中一樣,後方其事就撞上我左車頭飛了出去,
幸好對向完全沒車,我下車跑過去看騎士,騎士坐在地上痛苦的哀號,
當下馬上報警叫了救護車,騎士的腳撕裂傷,縫了幾針,照了X光幸好沒傷及骨頭,
包紮好傷口,醫生就說可以回家休養了.
但是最後騎士向我索取88萬的賠償,要賠他2個月薪水15萬,
因為他老婆為了照顧他所以也向我索取他老婆2個月薪資8萬
,因為他老婆要照顧他所以無法接送小孩去上課,請褓母車接送,
車資兩個月8千,還向我要2個月計程車資(他說每天要去醫院複診)一天車資算800,
2個月60天算4.8萬,機車修理費用4.8萬,其它的就是精神賠償,他說原本他已經
計劃好要去大陸參加什麼廚師比賽,因為受傷無法比賽,還有他是個孝順的孩子,
膝蓋受傷(只是皮肉傷)他跟我說這樣他以後跪不下去,以後就無法向他父母下跪,
他真得很孝順想的真遠,光這兩點也要精神損失賠償,
我當時真想說妳爸媽我幫你跪可不可以算便宜一點.

因為我有保險,所以,最後我跟他說,所有醫藥,薪資,車資,機車修理費用有單據的部份我全賠,
但是他老婆薪資,小孩車資不賠,精神賠償須要再討論,於是我提出20萬費用,對方就把我轟出去了,
最後他就去告我過失傷害,直到上法院前一天我就去找個律師(花了4萬),陪我上法院,
開庭前法院安排一次開庭前調解,這個調解人員很厲害,向雙方評估結果,他說我必須對這場意外負全責,
包含2個月刑期或是易科罰金(約6~8萬吧),向對方說你的賠償金額根本就是敲竹槓,
以他的經驗法官最多只會判個10萬左右賠償,他給我們雙方壓力,最後以15萬和解.
這件事情就落幕了.

雖然遇到這件事情,我還是認為開車的要更小心,就算是小屁孩也是人生父母養的,
以後或許我們也會生出小屁孩,我們都不希望這樣的小意外造成無法復原的傷害甚至斷送了生命.
那些小屁孩現在不懂事,以後也會懂事的,早開竅或晚開竅而以,(因為我小時候也算是個小屁孩),
大家開車多一些防禦性駕駛就可以減少很多意外.











Carter0625 wrote:
喔~~~~了解~~~...(恕刪)


汽車依照三點式迴轉速度也不算太快
從切出來到中線差不多花了2秒鐘
這個速度比小巷子十字路口的車還慢
若機車時速40早在11公尺前就應該看見
那這2秒鐘11公尺間...機車騎士在想什麼?
真的來不及反應還是加速搶快?
不知道該從車頭過還是車尾過也沒減速
比起應注意而未注意或妨礙行車路線的迴轉車
機車騎士會飛出去自己的肇責更大

也有人的論點是即使汽車無肇責也要賠償
我完全認同...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
行車走馬三分險反正大家自己小心
即使不去撞別人也要小心別被人撞了
一個撞死一個賠死都是無枉之災
機車

超速後,硬要闖過氣車,因此逆向,產生擦撞。

後車要讓前車,不讓之下,還逆向。

這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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