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了,個人心中一把尺。有人認為三寶亂撇自取其禍,有人認為轎車駕駛超速駕駛更重要的是事後處理方式。舉個例子好了,如果今天另外一位機車騎士從我右方車道沒打方向燈往左切過去,小弟剎車不及撞上,造成對方重傷,小弟無傷。請參考附圖假設初判表小弟有10%的肇事責任...想當然只能以和解為第一要務。此時對方開出500萬做為和解代價,完全不顧自己有90%的肇事責任,只丟下:拿出500萬不然上法院一句話,姑且不論這500萬開得合不合理(或許對方年收入1000萬,半年不能工作...)。是否只有兩種結果???1.小弟賣笑又賣身,湊出500萬換和解2.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法院依照肇事比例,判我賠償500萬*10%=50萬(這個應該可由第三責任險賠償)。但是我背上一條過失傷害的罪名入獄服刑
iijima_ai wrote:事情發生了,個人心中...(恕刪) 如果被以刑逼民,就算檢察官協調雙方和解不成,法院開庭時,還是可以向法官聲請和解,表明悔意並願意按鑑定報告肇責比例賠償對方。即使原告不同意,還是很有機會爭取輕判甚至緩刑,過失傷害被關的機會並不大。這樓的案例被告會被抓去關最主要是因為無悔意加上脫產逃避賠償責任。
開車時速本來就是會有快有慢判決書有把每一段都算出來,只是要花點時間去看小林董 wrote:請問大大,那鑑定結果二份對於時速50幾公里是怎麼回事? 其辯護人於本院公判庭亦稱:「被告經過跳動路面前後,從時速69.73 公里減到時速53.97 公里或56.8公里。」(這是她自己的律師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