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那種牽拖邏輯那酒駕違規撞人不也可以牽拖他人了嗎?為何要把酒駕為主因!
就連開放路肩也是...台灣交通不好像不知道路肩功能在哪!而路肩的功能遠比內側更為重要...目前交通部做法是枉顧人命
此條文不修....永遠造成台灣人對立...白紙黑字的證據就足以證明交通部無能至極!
看到小賢子 wrote:
因法律規定內線為超...(恕刪)
figo029 wrote:
法律定義很明確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雖然你在內線開最高限速120,後方比你更快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寫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導致堵車都要罰款了更何況因為佔用超車道而產生車禍,你有安全車距時應該駛離超車道;超速跟佔用車道是獨立兩件違規都是不對。出事情時當然明顯超速肇事有錯,但內車車道當時若是有空間不被佔用的話,那臺白色的車也有責任,不是我開120就沒我的事哦~
01forever wrote:
不要再吵內線了如果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