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olla無ESP ?(2015/4/20 國三74公里處車禍)

+1 本來就是違規為主因還牽拖龜車 歪理至極!
以那種牽拖邏輯那酒駕違規撞人不也可以牽拖他人了嗎?為何要把酒駕為主因!

就連開放路肩也是...台灣交通不好像不知道路肩功能在哪!而路肩的功能遠比內側更為重要...目前交通部做法是枉顧人命

此條文不修....永遠造成台灣人對立...白紙黑字的證據就足以證明交通部無能至極!

看到小賢子 wrote:
因法律規定內線為超...(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怎麼定就怎麼判。...(恕刪)


法律定義很明確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雖然你在內線開最高限速120,後方比你更快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寫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導致堵車都要罰款了更何況因為佔用超車道而產生車禍,你有安全車距時應該駛離超車道;超速跟佔用車道是獨立兩件違規都是不對。出事情時當然明顯超速肇事有錯,但內車車道當時若是有空間不被佔用的話,那臺白色的車也有責任,不是我開120就沒我的事哦~
拍攝車大約時速108km

若事先發現後面那輛已經跟蠻久跟蠻近 可適時找個機會讓他過。 在適時狀態下讓出此車道(就影片而言 這時並非完美恰當時間 但在影片之前不知是否有很多機會可讓?)


又或發現他要由右邊切進 其實可以放緩速度讓他先行經過!
(如是突然瞬間他就出現在旁邊 硬切進來,那這也沒辦法讓他了。時間太急促)



今天他要是翻到對向 死亡?

或是翻到對向 造成對向車子好幾部死亡?

或是造成你們這一向的好幾部連環車禍?


===

至於影片事發前的狀況如何 就無依據可參考了!

這路段速限為 110KM,但因拍攝車前車車群車流速度也慢。

不然理論上可以在寬限值內 120KM內 適當時機超完車,回歸中線道! 或許能是更完美的開車模式!

ettvyang65 wrote:
我只知道那台三菱被...(恕刪)
figo029 wrote:
法律定義很明確哦~高...(恕刪)

肇事車的車速有人算出是160公里,當時肇事車在中線,他跟前面的車有80公尺的距離嗎?我看大約不到兩個車身吧!
在中線超速不保持安全距離緊貼前車,再急轉至內線,發現有車擋道又猛切回中線才失控造成不幸。
佔內線是違反交通規則,但肇事車在中線超速在先,未保持安全距離在後才是原因。

figo029 wrote:
法律定義很明確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雖然你在內線開最高限速120,後方比你更快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寫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導致堵車都要罰款了更何況因為佔用超車道而產生車禍,你有安全車距時應該駛離超車道;超速跟佔用車道是獨立兩件違規都是不對。出事情時當然明顯超速肇事有錯,但內車車道當時若是有空間不被佔用的話,那臺白色的車也有責任,不是我開120就沒我的事哦~

不要再吵內線了

如果那幾台車全部往右移一個車道

肇事車在外線的話,一樣超速一樣的結果,一樣被撞翻

那跟在內線不在內線根本就無關了

重點在超速又疲勞駕駛

執著在內線占用車道,只是炒另一個話題罷了

figo029 wrote:
法律定義很明確哦~...(恕刪)


法律的立意很清楚
超車車道->超完車不得占用->但因為不能超速->所以小車得以最高速線在不塞車下可行駛

但當然我還是鼓勵道德上超完車回中線
但講法律就是黑白分明
否則今天你大便完沒沖水
下一個人踩在馬桶上蹲著,為了要沖你的大便失去平衡摔死了,法官判你過失殺人,這樣你接受嗎?
就牽拖嗎~~
Renault Grand Espace IV 2.0T MB W204 C200K Estate
01forever wrote:
不要再吵內線了如果那...(恕刪)


+1

唉..我看一些人還在糾結內車道問題,條文解釋權不是依我等定義的,
我在高速公路局找的文字第 8條中的第3款全文為.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貼上現行狀況問題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此問題列在問題集的第一條....還有圖解..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
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
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
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
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
行駛於各車道。

解釋的夠清楚了,其中不斷的強調速限.也兼顧情理法,除了會礙到違法超速的車主.
而法源是不保護違法行為的..

另外依某大所PO的安全距離下切回車道,影片顯示 3車道的車子速度都很快
應該也都達到最高速+10的範疇內,請問在 "合法的基礎上" 怎麼切換車道..
就算 "超速" 行駛也要一段時間才能到安全距離吧....

對一個..超速.不保持安全車距.胡亂變換車道的肇事者實在沒什麼好爭議的.
(時速都110+10左右了,還想扯堵塞的繼續扯吧!懶得回了,車道並行更是機率問題管你超不超速)

另外自問自答..ESP 最好還要搭配正確的轉動方向盤方式.
關鍵字 "ESP 轉方向盤"
(主要轉動方向盤不超過180度,車頭轉到車道中央即打正)






IWAI wrote:
無ESP的最佳示範https...(恕刪)



車子怎麼變成一個輪胎了
內線車道那台車有低速嗎??扯內線會不會太扯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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