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路權才是治本...
如果人人都有路權觀念~
是直接讓事情不要發生~
而不是只求車子夠好夠厚發生了我不要死就好了...
一次你不死~遇到一百次呢?要開坦克嗎?
讓事情不要發生才是最好的不是嗎?
HighPrice wrote:
這樣夠嗎?但還是要...(恕刪)
vicalkimo wrote:
你講的這些狀況不就...(恕刪)
吳小胖1229 wrote:
但是根據這二三天的案件來說,我是轉彎車的話,我一定會禮讓直行車的
不管對方時速多少,我就是會讓,因為車禍的話,我轉彎車不是100%就是七成肇責
我不用拿命去跟對方拼少那三成…...(恕刪)
formal0328 wrote: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