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bowLion wrote:
真不好意思,光保持安全距離這點。
就知道你交通大隊學長真的完全沒搞清楚狀況。
從影片中分析車輛事發的相對位置都出槌,難怪有人說發生事故要自己多留證據。
黑車要跟誰保持安全距離??
白車從右邊無預警硬切黑車,黑車被逼車然後閃車,是要怎樣保持安全距離??
難怪新聞常常報交通判決被推翻。
我是懶得去找交通隊泡茶聊天。
有多少無責的案件上法院以後被冠上應注意未注意的而要負責。
相信你學長很清楚。
你學長看過這段影片,還以為樓主萬一撞上去以後會完全無責。
那真的是太天真了。
光看到閃燈後還故意加速,去法官那要不被冠上"注意未注意"都很難。
拜託你跟你學長不要故意教壞用路人好嗎??
看到前方閃燈,故意加速去撞,不會無責好嗎??
WOW
這樣被你一說
我還真的沒辦法再接下去了
畢竟我沒有法官學長可以請教
就算有法官學長可以問
PO上來應該會被你打臉說
台灣有多少恐龍法官你知道嗎XDDDD?
你贏了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開BMW有打方向燈...(恕刪)
個人認為有點難成功...
因為我之前也檢舉過一個在五楊高架一路變換車道高速刷卡的... 那個三寶在他車屁股幾乎還在我左前輪旁就跨越車道線要切過來,我當下馬上往右邊閃一點(右邊是路肩),他因為我的閃避就順利的過去一路胚走,但我也因為閃避的關係,右側輪壓過反光石跨到路肩。整段影片一清二楚,截圖也放他跨越車道線當下,車屁股還在左前輪旁,然後我因閃避而跨到路肩也很明確。
事後上網檢舉他「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跟「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結果可想而知,回覆說無法認定他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舉發...



後來發現那個常負責五楊高架檢舉案件的某女警,常不論你事證多清楚都不舉發...


所以可能還是要看警察,但你這種的可能還是被河蟹掉打槍居多~
結果就是被按喇叭..然後...比中指...超車.再剪回我前方,基本上...因為疏忽 造成後車的不悅..被臭也認了!!
不過高速公路上 很多狀況是不可預期的.有時候 那個距離那個車速 看來是會過的但實際上還是會有誤判的ˇ可能.
所以不論如何 都還是要小心..不管主要路權是不是在你手上,
另外...行車,大家火氣不要太大..有時候 遇到有自覺的 理虧時讓你一把...太離譜時..搞不好就上電視了!!!
Accts wrote:
個人認為有點難成功...
因為我之前也檢舉過一個在五楊高架一路變換車道高速刷卡的... 那個三寶在他車屁股幾乎還在我左前輪旁就跨越車道線要切過來,我當下馬上往右邊閃一點(右邊是路肩),他因為我的閃避就順利的過去一路胚走,但我也因為閃避的關係,右側輪壓過反光石跨到路肩。整段影片一清二楚,截圖也放他跨越車道線當下,車屁股還在左前輪旁,然後我因閃避而跨到路肩也很明確。
事後上網檢舉他「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跟「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結果可想而知,回覆說無法認定他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舉發... 翻桌翻桌翻桌
後來發現那個常負責五楊高架檢舉案件的某女警,常不論你事證多清楚都不舉發... 飛踢飛踢
所以可能還是要看警察,但你這種的可能還是被河蟹掉打槍居多~(恕刪)
這個我可以跟你說為什麼
有些承辦人
只要可能有爭議的檢舉案
常常一律不舉發
因為一旦被檢舉人打行政訴訟
承辦人就要代表被告方去出庭
馬的手上一堆工作都做不完了
哪還有美國時間每個禮拜跟你跑好幾場簡易庭?
就算勝訴了也只是浪費我的時間精力
久而久之
承辦人下手就會變得畏畏縮縮...
我曾經代表市府去開過簡易庭
光一張罰單就讓我跑了三次才宣判(還好有勝訴,敗訴還要記申誡2支...)
你看這個心力要耗費多少?
看被黑車硬切,速度降到58...
要切到內車道可以啊,你速度先加上來吧
你大概60速度往內切,然後說開在內車道的110,應注意未注意
不是說方向燈打了很久,就一定可以切,後面的車一定要讓你啊
這樣跟平面道路從外車道要"鬼之左轉"的車輛有什麼分別?他也有打方向燈啊(有的還沒打哩)
如果方向燈打很久,內車道一定要減速禮讓的話,那國道內車道限速80-110到底有什麼意義
被白車逼車,那也是黑車的錯
什麼叫樓主的錯比較多,真的是神邏輯
國道內車道是超車道,不是被逼車閃躲道

白車逼黑車,黑車逼內車道的車,內車道的車錯比較多
你怎麼不說黑車也應注意未注意,怎麼沒跟白車保持安全距離,保持安全距離,黑車的速度會煞不住嗎?
怎麼不說黑車為甚麼不往路肩切,路肩又沒車,幹嘛要往內車道切,要死也不要這樣
想也知道黑車的駕駛習慣差,方向燈打下去,內車道過了一台,我就要往內切了,後面的車要讓我,我最大
黑車為了快那10幾秒,差點才7天後回家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