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行車紀錄器的時間快了約半小時.
2016年3月26日下午3時左右,
在國道1號北上23公里圓山交流道出口,
車號1656-QA不當變換車道並跨越槽化線.
RainbowLion wrote:
真不好意思,光保持安全距離這點。
就知道你交通大隊學長真的完全沒搞清楚狀況。
從影片中分析車輛事發的相對位置都出槌,難怪有人說發生事故要自己多留證據。
黑車要跟誰保持安全距離??
白車從右邊無預警硬切黑車,黑車被逼車然後閃車,是要怎樣保持安全距離??
難怪新聞常常報交通判決被推翻。
我是懶得去找交通隊泡茶聊天。
有多少無責的案件上法院以後被冠上應注意未注意的而要負責。
相信你學長很清楚。
你學長看過這段影片,還以為樓主萬一撞上去以後會完全無責。
那真的是太天真了。
光看到閃燈後還故意加速,去法官那要不被冠上"注意未注意"都很難。
拜託你跟你學長不要故意教壞用路人好嗎??
看到前方閃燈,故意加速去撞,不會無責好嗎??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開BMW有打方向燈...(恕刪)





Accts wrote:
個人認為有點難成功...
因為我之前也檢舉過一個在五楊高架一路變換車道高速刷卡的... 那個三寶在他車屁股幾乎還在我左前輪旁就跨越車道線要切過來,我當下馬上往右邊閃一點(右邊是路肩),他因為我的閃避就順利的過去一路胚走,但我也因為閃避的關係,右側輪壓過反光石跨到路肩。整段影片一清二楚,截圖也放他跨越車道線當下,車屁股還在左前輪旁,然後我因閃避而跨到路肩也很明確。
事後上網檢舉他「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跟「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結果可想而知,回覆說無法認定他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舉發... 翻桌翻桌翻桌
後來發現那個常負責五楊高架檢舉案件的某女警,常不論你事證多清楚都不舉發... 飛踢飛踢
所以可能還是要看警察,但你這種的可能還是被河蟹掉打槍居多~(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