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87 wrote:
但總是要停下來上下乘客的,這些時候,不是紅線就是併排,即使只有幾秒鐘~ 。
在都會區要找一個黃線,可以不違規上下乘客的地方,很難
紅線臨停上下客不超過三分鐘只會罰600
併排臨停上下客不超過三分鐘只會罰600
黃線臨停上下客更不可能夠成違停了
都是警察的問題
北市警局 wrote:
北市今年加強取締違停 尤其併排停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wrote: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500~600元罰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900~1,200元罰鍰。
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因此,如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而有需要臨時停車者,應依相關規定將車輛停置於妥適之處所,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暫停。尤其現今個人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者相當普遍,如其他駕駛人紀錄後,逕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於收受檢舉並查明違規屬後,仍得依權責逕予舉發之。
在此,交通局要特別提醒各位駕駛人:道路係供所有用路人共同使用的,駕駛人駕車行駛於道路時,應依相關規定駕車、停車,切勿僅圖一己之便,而忽略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民眾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雖無獎金可領,然一旦遭路見不平之民眾拍照,而向警方提出檢舉,自己恐將因此得不償失又傷荷包。
now you see me
0955559433 wrote:
學校的周邊一定都是紅線..你不停紅線.難不成要停在斑馬線.
這種情形我從來沒看過警察再開單的..
警察也了解大家都是為了家庭生活在奔波的..所以占用了紅線
這狀況我們這區域很多,國小國中門口常常可以塞到併三排車,尤其下雨
紅線通常是輪不到接送小孩的來停,一般車輛幾乎都會先停住 (因這種一定是黃線,規劃成指定時段可停,當然一般車輛不會給你客氣的)
接送小孩的通常要併排才有機會
然後接到出車的混亂,大概會併到內線,這很常見
這種亂像是必然的,除非像國外那樣一輛輛排隊接送
覺得這也是政府規劃的問題,學校週邊接送空間不夠,應該有機會縮減校園跑道或部分校原空間挪用成停車處,讓往來的家長開車有合法的空間停放.
百貨公司都有停車塔,國中小校園應該也可以規劃家長接送區
now you see 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