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把報案人個資告訴肇事者,這樣對嗎?


p_p2003777 wrote:
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樓上大大說的法條是這個嗎?
那是在"事故現場"的情況。

donotask wrote: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下面的解釋為何要忽略呢?
唉,你法條要看清楚,只有特定期間才能申請啦。
下面的解釋是在上述條件成立時才適用。

donotask wrote:
唉,你法條要看清楚...(恕刪)


那照你的情況,肇事者到案後,有哪條規定警察必須在你同意下,才能給他事故聯單?
我是老人 wrote:
那也要大家找到派出所同時寫下資訊,不能單方面給予個資(恕刪)


那如果大家都到派出所,一方或雙方說不留個資呢,那車禍還要處理嗎?
如果你這個講法成立,以後最高興的一定是警察,因為車禍都不用處理了
並不是這樣解釋

只要是發生車禍立即報案,就可以向警方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

只有不是現場報案的車禍,比如說車禍過了幾天之後才去報案

或是雙方當場已經和解後又向警方報案,這樣警方有權不給你聯單

給樓主一個建議

你這麼怕個資外洩,那以後如果又車禍,請你自己連絡保險公司來現場處理

或是自己準備工具,自己來處理

donotask wrote:
唉,你法條要看清楚,只有特定期間才能申請啦。
下面的解釋是在上述條件成立時才適用。
俗語說,惡人先告狀。
沒有告人的才有權知道別人個資,被告的就沒權知道對方個資,
誰好人誰壞人,不是自己說的算數。
唉~~樓主你是永遠不想修車嗎,民事和解後雙方都會有和解書,各自存參,照你的邏輯你可以委任律師幫你代位求償,然後你趕快搬家,不然你的資料律師也有,你也不用看病了,診所也有你的資料,健保也有你的資料,監理站也有你的資料,戶政也有欸。
如果你認為警察因為對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而給對肇你的電話違法大可提告,肇事者也是有權拿到事故聯單的,換句話說電話當然是警察提供,但如果連地址也提供就有疑義了,於聯單上留下雙方電話,做為和解先決條件,並沒違法個資法。
以你主張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洩漏個資前題下,樓主你也不可在對方未同意前,將他的個人資料告訴你的律師及保險員,
你這樣做小心也會對方告,個資法被你這樣解釋,不知那個被告肇事者會答應你可使用他的個資。
bzchang wrote:



下面的解釋為何...(恕刪)



不用跟樓主講那麼多了,法條都能自己解釋了你說呢?現在也只有台北市是在現場用手寫登記聯單給你,新北或其他地方也都是帶回去派出所或是交通隊才會開,所以也不是現場了?希望樓主你下次自己處理就好,別再浪費社會資源了好嗎?反正你都會解釋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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