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ewan wrote:
車禍很大一部分


so, 拿出數據來說服別人.

另外,減少變換車道,保持安全距離,避免車速過快,以上三樣可以減少車禍發生率,您不反對吧.

還有很大一部分跟大部分是兩種意思,請勿混淆
中年怪大叔 wrote:
有問題嗎?法規說內線...(恕刪)

法官也不是立法的,行政單位提法案
審查法律有能力修法的是立法委員

就像現在的執法單位在呼籲立法委員修法一樣

貼文當然是希望大家認同
我也接受大家批評,沒錯我就是表速113,不應該
georgediver wrote:
法官也不是立法的,行...(恕刪)


所以趕快去連署修法阿,對了,順便附帶連署一下取消速限以及重機可上國道.
中年怪大叔 wrote:
所以趕快去連署修法阿,對了,順便附帶連署一下取消速限以及重機可上國道....(恕刪)

請問連署要怎麼做
題目及內容要寫什麼
georgediver wrote:
請問連署要怎麼做題目...(恕刪)


可以參考這樣做

找個民代幫忙吧

題目就你想要修改的方向阿

對了,建議不要加入太多感情看法,比如像你標題的"好人"之類,很容易引起爭議不容易獲得認同.應該說不容易獲得中間派的認同

題目:
建議內側車道改為超車專用道,除交通壅塞外不得持續占用超過XX時間
或是
不能與外側車道並排行駛(XX車身距離內)超過XX時間

不要管題目多瞎,照自己的想法去寫,反正要獲得一半的人認同才會改變...


基本上我也不喜歡我想超車時有人一直在內側車道,但有時我也會想待在一條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我想說的是,法規怎麼訂,咱們就怎麼玩,只有大家都有遵守的準則,才能最大限度的追求平安,畢竟大家都不想七天後才到家
法早就修了, 民國94年之後就改了! 是毫無路權觀念! 沒有依法行政, 仍然照著舊法規在解釋現行法規!

georgediver wrote:
內線車道那台綠車就這樣定速

你說他開最高速限了
那我開中線為了維持車速又不佔用內線車道,我要時常超車,他卻不用
然後他以最高速限佔用內線確沒有罰責
好無奈
..(恕刪)

定速行駛不離開的車道是"行車道", 並非超車道!
行車應該使用外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這是違反高管規則8-1-3 的本文 及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沒有依據法規所規定的車道分配!車道排序!
違反車道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句話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即, 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只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使用!
(依據高管規則6,8,11的規定只分配『55m』長!,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後超出55m之外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並不是永久不離開!)
(而且依據"最高速限"所取得之55m長內側車道之路權, 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高管規則第八條 條文寫了什麼?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這都不是條文嗎? 沒有罰則嗎 ? 完全漠視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7條 所設置之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條文寫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遵守都沒有罰則嗎?

這是因為主管機關毫無路權觀念, 又誤解法規的文字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8#65148193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9#65174950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10#65177815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及排序
不依據法規來分配車道 , 不依法規排次序 ?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以至於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11#65183315

錯把速限規定, 當成路權規定?
法規說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要比對過同規則第5條之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為何?? 就是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內的數字
如此就會知道這是 "內側車道"應以哪一種速限行駛?
的例外規定 !

沒有路權,尚未進入內側車道, 又何來"內側車道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超車者去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前後時序完全不同,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況且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速限),速限依路段而變化,不是指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速度)!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主管機關豈能放棄法律授權之"最高速限"? 還私自下放權責?任由用路人的儀錶之"最高速度"自行決定"最高速限"??????用路人之"最高速度"? 並非法規之『最高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說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這句話有二個限制,是"最高速限"加上"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之速限(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 就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內的數字 , 這是"法規"改變速限!此時沒有最低速限了! 只有一種速限!
並不是指定"最高速限"的車, 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排除其他車道!

其實,交通法規都有規定,誰先誰後, 誰讓誰 ,只是台灣從來不依據法律規定! 完全漠視路權規定!
臺灣用路人只認罰單, 只看函釋, 無視交通規則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不能以此為理由來跨越"內/中車道線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 進入內側車道 ! ,有分配的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句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
路權依法律分配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適用於之前 "跨行內/中車道 車道線, 這違反路權,走錯車道!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不再超車,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這些都說明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13#65189918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15#65213615
herblee wrote:
法早就修了, 民國9...(恕刪)


問一下,請問持續以最高速限占用內車道這種情況法院怎麼判決?
法院判決跟法律人做出的解釋是一致的嗎?

另外,當中線及外線都保持在最高速限,請問能超車嗎?

還有超車道超車有時間限制嗎?如整條路都有車,55m以內有車,是否超不過去反而該降速回到中線?


目前好像沒像herblee先生說的一樣樣統一釋法,還在各說各話階段
中年怪大叔 wrote:
問一下,請問持續以最高速限占用內車道這種情況法院怎麼判決?
...(恕刪)

這有語病
用路人儀錶所顯示之 "速度"(最高速度), 不稱為 "最高速限"
並非高管規則5及8-1-3但書條文之"最高速限"
兩者無法劃上等號!
法條當中的"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用路人"任何儀錶"所指示的車速/時速/速度
"最高速限"不能擅改為"最高速度"!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法規是授權給主管機關 "得以"改變"(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為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並不是用路人得以自行決定最高速限!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據高管規則6,8,條的規定, 車速110km享有前後長度55m的前後↑↓縱向路權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高管規則6)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能在這個範圍內行駛,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所以超車是超中線車道上的車,而且是在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這個因車速110km產生的55m路權,僅限於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後
時間和空間則是僅限於,四個輪子都進入了內側車道之內才會發生!

不超車喪失路權就該離開,只不過依據高管規則8-1-3但書及高管規則6,9,11,可再多行駛 55m(多這55m的路權), 直到脫離被超車(中線車)之路權範圍(橘線)以外, 到被超車之車輛的最短煞停距離之外, 才回到原車道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
只能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但是, 必須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才能變換車道, 駛回原車道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超車者擁有路權!當然得以連續超越到喪失路權為止!
超不過去? 併駛並無路權! 應該回到中線

依現行法規,只要回歸路權,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只要依法, 就能解決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因為"最高速限"所許可的"內側車道可行駛長度"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55m為該車獨享, 其它車不得侵入! 但,超出這 55m 並不能主張路權 !
herblee wrote:
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那如果我是中線後車要超車,內線前方無車,我切入內側車道,我開110Km/H,結果中線也開110Km/H,我一直沒辦法超過中線55m以上,這樣該怎麼辦?很常遇到有人不爽被超突然加速


我覺得問題在於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那個超車道的但書,所以應該透過修法解決,不然各說各話...因為是同一條目給超車路權,但是但書可以透過解釋也給路權
中年怪大叔 wrote:
那如果我是中線後車...(恕刪)


依據路權, 倂駛並非超車, 並無路權, 應退出內側車道, 在中線車道110km繼續超越外側車道上的車, 換一個車道行駛, 並不會損及您110km行駛的權益!

中年怪大叔 wrote:
我覺得問題在於高管規則第八條那個超車道的但書,所以應該透過修法解決,不然各說各話...因為是同一條目給超車路權,但是但書可以透過解釋也給路權...(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是有範圍的, 必須依法律規定
法規上都有該路權的規定範圍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時序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左右方向)哪一個車道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前後長度多少的內側車道!)! 更不是依據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橫向路權 ←內/中/外 →) 橫向(左右方向)哪一個車道 ?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於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橫向路權 ←內/中/外 →),被法律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1.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2."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時序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法規給予之縱向路權 ↑ ↓前後長度多少的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所以,依法 "超車" 會拿到多少公尺長的內側車道可以使用???
依法律規定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40-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40-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40-55m, 還可以行駛這40-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40-55m為該車獨享, 其它車不得侵入!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因此本來就沒有"持續行駛內車道"這回事! 這是民國94年時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不能將時序前後不同之不同方向路權混為一談, 當然都使用內側車道
但是8-1-3本文是使用內側車道的左右使用範圍, 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為左右範圍(橫向路權 ←內/中/外 →)
8-1-3但書則是給予前後長度55m+車長, 這樣長度的一段內側車道(↑ ↓前後縱向路權), 並非基隆到高雄這麼長!
兩者描述之路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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