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huang635555 wrote:
妨礙自由? 你真是...(恕刪)

你說的內容就是了,你對於阻擋人家的行動自由有認識,
行為上也做出阻擋人家的動作,基本上如果達到了
脅迫的程度,就是妨害自由。

你的做法在實際上並不容易達成,他減速打方向燈變換車道,
他這時候有合法的理由減速。即便他真的車速不到最高速限,
也不會被罰,因為他減速是為了安全變換車道。
所以這其實你不用幫她操心。

因此理論上不太可能發生你說的狀況。
減速變換車道,只是很短暫的時間,邏輯上可能存在,但是
實務上不太可能被舉發。就算被舉發也有正當的理由。

但是只要他減速,你也減速,他加速你也加速,
這就可能會被是有妨害自由的故意




霸佔內線還講的頭頭是道
我沒有 攔車 逼車 按喇叭 閃燈 完全沒有任何危險動作 何來的妨礙自由
我只是跟你們一樣 比照你們所謂的最高速限 合法的行駛中線
只是剛好在你們旁邊而已
你不管再怎麼錄影 都無法錄出我有什麼違規違法的行為
你先想想你該如何在不違規的情況下.下交流道
先自己檢討自己愛霸佔內線的行為啦
你可以用很多言語去強調你佔用內線的正當性,
但是當你有讓他人不得超車的念頭的時候,就已經對於妨害他人自由有的認識
這就是主觀上的故意,這點無庸置疑。對於他人無法超車的漠視,是跟單純違反
交通法規的行為的差異。

認定是由檢察官以及法官認定,如果你這麼做,要承擔的就是這樣的風險。
你可以不這麼認為,那也是你的權利,但是建議你先諮詢你信任的法律從業人員。
我還是覺得很奇怪
政府一直在宣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什麼沒有要超車卻還是要一直佔著超車道不放?

knightcsf wrote:
但是只要他減速,你也減速,他加速你也加速,
這就可能會被是有妨害自由的故意,...(恕刪)


承認減速了吼~那你就違規了

承認加速了吼~那你就違規了

我當然不會跟著你減速或加速
我就是在套你這句話啦
你會減速或加速 那你就承認你違規了 因為你根本不是在用最高速限使用內線

A辣愛怕跑 wrote:
霸佔內線還講的頭頭...(恕刪)


也可能是你對法律上內車道的功能有誤解,
所以認為人家是霸占。

如果你認為內車道是所謂的超車道,那麼你也不能走內車道。

除非你是要超越中線車道前車。才能使用內車道超越。

因此你說最高速限霸佔,這是不可能發生的。

如果對方已經到了最高速限,那麼在法律個規定上
就不可能產生最高速限還會造成其他車輛被堵塞,
110公里/小時 是不可能堵塞 110 公里/小時的

如果連警察都認為這樣的行為沒有違法,你說他霸佔的
標準是來自於?你自己的認定?
你實在有夠可悲
以為法律允許 警察說可以 就可以了
這就是你行車的標準 不用管他人感受 如此而已
北宜開20好不好
一切合法 一切合法
後面叭成一團 譙成一團 你都無動無衷啦
knightcsf wrote: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那是因為那叫速限
...(恕刪)

是"速限"沒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最高速限"不是速限嗎?
請注意但書限縮解釋的原則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 兩面是不是都應該遵守!

knightcsf wrote:
但是只有內車道是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或是
在超車當中。
...(恕刪)

並不是, 要看當時的車流密度(D)為何?
最高速限行駛(能110km/h)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55m車距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規定之安全車距,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在LOS A 之狀況下,代表:不多於7pc/km/ln。 車距 142.8m-5m=137.8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LOS C 之狀況下,代表:不多於16pc/km/ln 。車距 62.5m-5m=57.5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換上"最高速限"標誌

但是, 每公里每車道內增加為17- 22 台車,為 LOS D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LOS D 代表 22pc/km/ln車距 45.4m-5m=40.4m,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更換成(最低-最高速限(高管規則5) ,依限行駛

高公局卻說, 只要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 所有車超車後(已喪失路權)都不離開? 密度必然越來越高
只有40.4m車距, 卻要求只要110km行駛就不離開? 硬要"最高速限行駛"? 這違反高管規則6(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道路空間有限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容許不離開, D密度不會越來越高嗎?

knightcsf wrote:
我也認為你對路權的解釋是跟現行法令不太一樣的。
路權應該只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倒是沒有聽過高速公路內車道有所謂的路權與否。
...(恕刪)

我國於民國94年修法,納入超車道! 這就是確立 車道路權 !

路權規定在法規中無所不在!


A辣愛怕跑 wrote:
承認減速了吼~那你...(恕刪)


當有一輛車在外面,也以高速並行,這都是符合法規的,
此時即便構成違反交通法規,也不會被處罰,因為這樣的
行為是有其正當理由。

而且如果對方是已超過最高速限行駛,你也要併行嗎?
還是你會這樣做是對方速度沒有達到一定的數值?


herblee wrote:
是'速限'沒錯!最...(恕刪)


你這真是獨特的見解,不知道還有沒有國內的主管機關跟你有相同解釋?
或者法院曾經引用過類似說法在裁判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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