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Gullit168 wrote:



看不懂我在說什...(恕刪)



你說的判決書我早看過,你只是主觀推論我沒看。


你第一個判決警方是抓78km行駛內線, 既然都測到78km了,那也就不用照相也成案了。因為內線就是不可以開78公里嘛。
你第二個案例可以成案是因為警方在天橋測速兼照相,測到慢速外,照片推測是跟線道保持直線且中線無車,所以證據上可以判斷是不是在超車。當然不用追上去錄影。


但今天如果警察是在路邊,因為角度是斜的還有視野廣度沒有天橋全面跟正確,加上追蹤移動標的的照相不易,很難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龜車佔用而沒在超車中。都是要追上去錄影才能開單。光照相證據力是有問題的。


所以我的看法還是一樣,今天如果法規將速限拿掉,那警方開車在路上巡邏就可抓佔用了,只要跟車錄影一段時間即可。連測速都免了,取締覆蓋範圍也比定點取締高很多。


既然多說無益,那慢走。


yang living wrote:
最近在公共政策網路...(恕刪)


基本上,法定速限在哪裡,你說的都是假的

所以我覺得你想說的是

取消內線道的最高速限

不用不好意思

大聲說出來嘛


yang living wrote:
最近在公共政策網路...(恕刪)

內側車道原本就是超車專用車道,
只是某次修法內側車道可行車之後,
就成了乞丐趕廟公....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Tom_Deng wrote:
基本上,法定速限在哪裡,你說的都是假的
所以我覺得你想說的是
取消內線道的最高速限
不用不好意思
大聲說出來嘛
...(恕刪)

您恐有誤解
其實,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堵塞or不堵塞),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舉例說明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1km內有16車 和 1km內有18車, 是不同的車輛密度, 是不同的車流量
高管規則6 ,小型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因此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修法廢掉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那是回歸到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仍然有速限!改為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
此時"最高速限"依然存在! 只是多出最低速限 !
修法廢掉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依然存在!) 完全不影響超車道路權
本來『超車道』就只有一種車道路權,在法規當中只有一種(超車)! 沒有第二種了!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高速公路上不可避免, 一定會有1公里內擠入超過16台小汽車的狀況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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