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看不懂我在說什...(恕刪)
你說的判決書我早看過,你只是主觀推論我沒看。
你第一個判決警方是抓78km行駛內線, 既然都測到78km了,那也就不用照相也成案了。因為內線就是不可以開78公里嘛。
你第二個案例可以成案是因為警方在天橋測速兼照相,測到慢速外,照片推測是跟線道保持直線且中線無車,所以證據上可以判斷是不是在超車。當然不用追上去錄影。
但今天如果警察是在路邊,因為角度是斜的還有視野廣度沒有天橋全面跟正確,加上追蹤移動標的的照相不易,很難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龜車佔用而沒在超車中。都是要追上去錄影才能開單。光照相證據力是有問題的。
所以我的看法還是一樣,今天如果法規將速限拿掉,那警方開車在路上巡邏就可抓佔用了,只要跟車錄影一段時間即可。連測速都免了,取締覆蓋範圍也比定點取締高很多。
既然多說無益,那慢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