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最近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
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b2f4895-745c-441c-aed9-5a3ae43237e6
目的是希望能有效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希望大家能一起參與附議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明確規範超車專用車道非快車道,避免非超車車輛佔用超車道,以利車流順暢,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建議仿效日本有料道路,將超車道標示清楚,並限定超車專用,遇後方有更快車速車輛時"必須"讓出超車車道。


利益與影響
目前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為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因為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條例說明,而導致許多用路人超車之後仍佔用超車道行駛,或者依恃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佔用內側車道(例如最高速限90公里路段即以90公里行駛,不禮讓後方高於90公里但仍在寬限車速車輛),導致後方車流受阻,讓高速公路變成等速公路。更有甚者是一上高速公路就直切最內側車道,並一路佔用行駛。
因此提議將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道,並明確標示(以標示牌或標線等方式)使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取消"快車道"名稱,並加強宣導非超車或超車後應駛回外側車道觀念。此外,嚴格執法加強取締非超車佔用超車道、等速並行等阻礙交通行為,唯有提高用路人對於各車道路權的觀念,才是有效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的方法,尤其在週休及連續假日車流量大的時候,如果能將快慢車確實分流,相信將會比任何疏導措施更能提高公路使用效率。再者,當超車時都可以利用超車道時,就可以避免想要超車者因超車道被佔用,而在車陣中鑽來鑽去的駕駛行為,除了維持車流順暢,更能提高行車安全。
以上是本人每天往來台北桃園行經高速公路實際感受與想法,例如每每在五楊高架林口爬坡路段,大型巴士不願走高承載專用道,慢速車(應該沒人會自己承認是慢速車)不願走外側車道,外側車道又真的有慢車,導致有三線道但是車速一樣慢,前方卻有一大段完全沒車,如果能夠有效解決讓車流順暢,應該是所有用路人之福。
附圖是在日本有料道路拍攝的標示牌,在日本開車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車速分流,超車使用追越車線,超完車駛回走行車線,即使在追越車線只要有後車接近,前車就會馬上駛回走行車線,所以在日本有料道路上很難遇到路隊長,真希望台灣的公路交通也能越來越順暢好走。


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問一個問題:

我進入內線超車道後開始超車, 後面來了一部更快的車子, 但中線車多無法回到中線

請教單兵如何處置?!

A) 以我個人車上儀器所得的最高速限繼續開在超車道?!

B) 不管速限, 加速到比後車更快的車速?!

yang living wrote:
最近在公共政策網路...(恕刪)


在不超速&無寬限值的前提下,若中線一台車時速100。

那內線車道是不是就等同廢了?

變成外線大車走,中線小車走,內線空蕩蕩?

取不取消沒意見。
只擔心內線道會不會變成競速道
yang living wrote:
最近在公共政策網路參...(恕刪)


我認為先要求廠商把錶速修正到與實際時速誤差在1%以內這才是重點
一堆人仗恃自己錶速100
死都不讓道
結果GPS只有90
這種快樂錶絕對是堵車的原因之一
附圖是在日本有料道路拍攝的標示牌,在日本開車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車速分流


同理,台灣的高速公路有幾個路段能規劃出內線專用超車道??

桃園以北幾乎没有呀.
1. 廢掉7成的測速照相桿
2. 提升速限至140

其他都不變,就可以讓國道更順暢

汎古實業 wrote:
附圖是在日本有料道...(恕刪)


照片中也只有2線車道.....桃園以北有哪裡是低於2線車道的?

個人認為最重要的是駕駛人要有路權的觀念跟禮讓的駕駛習慣
yang living wrote:
最近在公共政策網路...(恕刪)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可能為某車專用!
"超車道"不可能有"超車專用"的寫法!
因為,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取得路權, 比中線慢, 併駛 或無車可超時,喪失路權 ,不是永久持有路權,路權是變來變去的!
並非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 在行駛過程中,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但"超車"會變!

會變化的超車道路權!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這個名詞 !
要有路權觀念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不是固定為某車持續使用?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一路超車"!
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是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不是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同一車道前後車的關係?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超車道是超中線車道! 不是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必須加速到 最高速限!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 範圍依法規規定
舉例來說, 這個紅綠燈路權就只局限在該路口, 超過那個路口的下個路口, 就超出該紅綠燈的路權範圍!
不能通過這個路口綠燈, 能延伸到 下個路口

路權依據法規分配!
超車取得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
喪失路權後,以最高速限行駛,為保持安全車距,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 此路權範圍最多也只有55m,不可能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主張路權? "路權範圍"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

路權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用來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規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誰先行? 誰讓誰? 路權就寫在法規條文當中
了解路權歸屬, 就能知道誰能使用, 這對道路次序非常重要 ,也避免爭端
然而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需先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法規很明確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不是車道路權!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無55m車距,遵守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規則8-1-3但書, 是說,以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標誌)行駛,若不符前面"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不適用時, 那應該適用的『速限』是加入行政機關設立的另外一種"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之規定)
"最高速限"不適用時,是適用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是反過來變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
最高速限成立時, 這仍然是『速限』, 並不會變成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這和←左右→橫向"車道路權"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 只看前↑後↓方向(縱向)路權! 忘了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必先有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會發生錯誤,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 ?
問題在於不了解路權的歸屬, 以致於拿前↑後↓方向(縱向)多長(55m)/多快(110km/h)的路權 ? 誤為 ←左右→橫向"車道路權"
以至於喪失路權了還留在內側車道(超車道)上

先取得"車道路權"(左←→右方向(橫向路權))之後, 進入內側車道後,依改變後的速限,即"最高速限"行駛(依限行駛)(前↑後↓方向(縱向)多長(55m)/多快(110km)的路權)

車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最高速限)
這並不是法律分配走那一個車道的車道路權!
看看五楊高架就知道了 內側就是高乘載專用道 有多少人無視規定進進出出隨心所欲 管你幾人還是雙白線 有車擋在老子前面 用就對了
所以版主的提議 對奉公守法的台灣人來說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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