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r wrote:

Kang-Wei Tzou wrote:
強制個頭!
我之前透天老家,門口被停車,
我早上要上班車子開不出去,
直接報警叫警察來,警察透過車牌找到車主電話,
打了也沒人接,最後警察也走了。


為什麼沒有拖吊,已經報警,警察也來了,標準程序就是拖吊,這很簡單的處理呀,是什麼原因,警察也無法執行拖吊嗎?(恕刪)


車庫門口有申請紅線嗎?
如果是申請紅線,那就直接吊走⋯⋯沒得說

如果沒申請紅線,想門內停一台,門外停一台,結果被別人佔走了,的確只能連絡協商車主,因為公有地誰都可以停⋯⋯


PS:回到此樓,我覺得樓主這樣吃官司的機率很大,請樓主有空更新一下,小心為上
對了

強制罪要滿足「強暴」(動手)與「脅迫」(恐嚇)



所以單子上寫客氣點,也不要動粗,請對方和你聯絡後開門(只是你剛好出國)

這樣不知道是否上法院比較有利

沒強暴也沒脅迫,只是剛好人不在
佔位看後續~
非常好奇到底會如何發展

acer wrote:
碰到這狀況,直接報警,警察就會派車來拖吊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的第五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charles629 wrote:
看來真的是警察怕事、無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兩位要不要結拜一下
結果可能會引發整排房子「裝鐵門的合法性」 .............

不知蓋這間房子在查驗時,
是不是有在客廳劃停車格受驗之類的 ....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bgg945 wrote:
兩位要不要結拜一下...(恕刪)

這兩位明顯沒看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這幾個字呢...

inben2 wrote:
結果可能會引發整排...(恕刪)

想太多
那種建築應該是賣的時候就有這結構了
也就是說這房子建照和停車圍牆鐵門的使照都拿了
哪有鐵門違法的道理

larry-han wrote:
前年吧,我們社區車...(恕刪)


真詭異的結果,

那麼車道上有說是停車格嗎?

台灣好像變成"只要沒紅線,全部國土都是停車場"的荒唐國度.

說難聽一點,警察局的室內大廳也沒畫紅線,是否可把車開進去停呢?

Latios_JP wrote:
偶爾回來一次就看到不知道是哪位沒水準的把車停在自家的車庫裡。


停到家裡頭有點點誇張~非常的沒水準~
美麗的風景背後的真面目~
通常會這樣停的人,再給他多停幾年他會理直氣壯的說:我都停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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