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抗議大型重機不能停放一般機車格 判決結果出爐(敗訴)


smax155 wrote:
那台是大型重機嗎?...(恕刪)

左邊那台黃牌的 當然是大型重機
有問題嗎?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維朗暢力 wrote:
搞不懂為什麼重機想跟一般白牌機車擠小小的機車格
台灣的機車格都很窄,動不動就倒車跟刮車

你看到這個精美的估價單後還會支持重機停機車格嗎?
(6/2更新)我的機車被迴轉車撞倒,估價出來11萬7

幾個刮痕就要價10萬了喔,政府真的開放重機停機車格,會很多糾紛啦...(恕刪)

哈~那法拉利可不可停在路邊停車格啊?
不小心去a到一下可不是11萬7可以打發的。
ahph_gmail wrote:
左邊那台黃牌的 當然是大型重機
有問題嗎?

當然有問題 , 前面的圖套在後面來回??

沒發現自己說的是 "騎樓" 嗎??

你在回的是那個圖那台車???
我有車也有重機
看01都快看到精神分裂了
到底是要重機嘴臉還是四輪嘴臉XDDD
搞得我好亂
=廢柴上的風霜菇=
~阿皓~ wrote:
我有車也有重機看01(恕刪)


講什麼汽車路權、機車路權,大家都被政府的“路權”搞混了,路權跟停車有何關係。講路權是畸形的制度,路權搞成階級制度,開車的高人一等,騎車的都是下等人,無法使用沒紅綠燈的道路(講安全都是藉口,是否安全90%以上由開車個人行為決定,不然更應該禁止超跑上高速公路)。限制某些道路不能騎車,因不騎車只開車者為既得利益者,這些人當然讚同,老以安全為理由,公平嗎?沒有騎車的既得利益者,實在不適合出來評論。台灣快速道路已經開放這麼久了,有比較亂嗎!
停車本來就是跟尺寸有關,跟路權有什麼關係,因以前的歷史因緣,限制重機,開放後造成現在的畸形法令。什麼叫機車,什麼叫汽車,法令要修訂,就應該全部改完整一些,而不是半套。否則路上標示禁行機車,卻讓機車(大型機車)行走,難道是不懂中文“機車”定義嗎?政府應該檢討,要開放就完整開放,不要再打混,跟世界接軌
停車格劃設本來就是跟尺寸有關,利用土地儘量劃設多一些,都市寸土寸金,讓尺寸小的機車停尺寸大的汽車格,成何體統,浪費都市空間而已

1.高速公路開放(250CC以上極速可達150km/hr)
2.開放機車停車格
3.不合時宜的機車名稱及機車標誌等調整
以上這三部分應該儘快修正
只覺得重機不就是大台點、性能好的兩輪

卻可以搞出這麼多爭議,我覺得真是厲害!
丁丁=人才 wrote:
不分車種,違規的是婊...(恕刪)

這倒是真的
又有一件大型重機違停機車格被開單 打行政訴訟一樣敗訴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122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於109 年2 月19日14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0 號前,有在「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內,停放屬於大型重型機車之系爭大型機車之事實,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違規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在卷可佐,又系爭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為749立方公分(見本院卷第32頁),系爭車輛即屬紅牌大型重型機車,且本件係經民眾檢舉而經員警至現場勘察舉發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9 年3 月2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1093018690號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已有影響交通秩序之情。是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本不得將系爭車輛停放在舉發違規地點之非屬大型重型機車之機車停放線內,然其仍將系爭大型機車停放在該處,其應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且其違規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故被告認定原告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並無違誤。

⒎至原告主張:相關法規有立法不周、怠惰等語,被告不能於法規尚未完備之際,濫加裁罰等語。惟按關於大型重型機車日益增加伴隨之停車需求,道安規則已於107 年12月24日修正已增設第112 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且主管機關可依設置規則第190 條第7 項規定設置停放大型重型機車之專用性停車位,及可依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劃設停放大型重型機車之停放線,以因應日後交通工具之不斷發展,並兼顧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公平,惟此均係屬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日後就大型重型機車如果達到一定之數量後,而考量是否另行獨立規劃設置停車位之必要問題;惟此並不影響本件原告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之認定,亦非原告得據以免責之事由。故原告上開主張,亦非可採。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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